古代处理校车交通事故:双方家长打官司

考古发现 2023-11-19 13:37www.178767.com考古发现

  唐朝是我国古代陆路和水路发展的极盛时期。无论是行走在规模空前的长安街市,还是漫步在人烟稀少的偏僻山乡;都有形色匆匆赶路的人群,而与路相伴生的各种交通规则的诞生,则开创了古代交通立法的先河。

  早在唐太宗贞观年间,即由著名政治家马周制定了行人“入由左,出由右”的规定,即进城门必须靠左边行走,出城门则必须靠右行走。这也是目前为止我们见到最早的交通规则。这项“来左去右”的制度是在首都长安施行的。

  公元762年,50岁的唐肃宗李亨在宫廷政变中惊忧而死,同年,他的长子李豫接任登基。刚刚即位不久,唐代宗李豫就为平定已蔓延7年之久的安史之乱忙得焦头烂额。而对于遥远的西州(今新疆吐鲁番),他没有可能去关照。那些地处边远地域的人们的平常生活,他更没有可能了解。

  高昌城是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也是此间最大的国际商会。南门口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因为进城出城的人们,都要经过这里,这里也成了商家看重的地方。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就开在大门口的大道边。6月的高昌城,天气已经很热。百姓史拂的儿子金儿,和曹没冒的女儿想子都只有8岁,两个孩童坐在店前路旁一边乘凉,一边高兴地玩耍。他们没有想到的是,一场大祸正在慢慢降临。

  康失芬是一名来自处蜜部落(粟特人)的雇工,他的雇主名叫靳嗔奴。这一天康失芬的工作是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搬到城外。在搬运几个来回之后,可能是由于筋疲力尽,倔强的牛也渐渐不听人的使唤,于是不幸的事发生了。当康失芬从城外返回行走到张游鹤的店前时,牛车突然狂奔起来,把两个孩子轧伤了。金儿伤势严重,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也有生命之忧,因为她的腰骨损折。

  这一事故会怎么处理呢?两位被轧伤孩童的家长随后所采取的态度,跟我们今天现代人所遇类似情况如出一辙打官司。

  古代没有现代化的交通工具,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也很低。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突发性的意外事件,有时难免也会造成交通肇事的情况。可能你会觉得很吃惊,早在唐代,对交通肇事的审判与处罚就已经有了相关的法律支持了。

  1973年,新疆阿斯塔那古墓出土了唐代地方官府审理这起交通肇事罪的卷宗,揭开了一千多年前的那次车祸,也为我们了解古代交通肇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提供了最直接的资料。

  这个案件的处理时间是6月19日,案件发生时间应在此之前,也许就在两三天之内。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案卷。先是史拂向官府提交的呈辞,说明自己儿子被牛车轧伤的事实,要求官府予以处理“男金儿八岁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辗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请处分。谨牒。元年建未月日,百姓史拂牒”。然后是曹没冒的呈辞,意思与史拂一样。在文书中,史拂自称牒,而曹没冒自称辞。辞和牒都是文书制度的内容,在唐初本来是有区别的,一般官府的文书才称牒,像史拂这样的普通百姓只能叫辞。但到这个时候唐王朝已经经历了九代皇帝,辞、牒早已不分了,所以才出现辞牒混淆的情况。高昌县接手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名叫“舒”的人。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位叫“舒”的官员的姓氏。

  接下去,舒开始了案件调查。他主要是查问康失芬。第一次,康失芬承认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无误。第二次,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至于伤人如此,若有什么缘由一定要说清楚。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拉住,但“力所不逮”,终于酿成事故。第三次,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实如此,有什么打算。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科断”。也就是说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康失芬每次回答之后,都有一句“被问,依实谨辨”。这相当于画押确认一样。舒一定是同意了这个方案,并请示主管,一个叫“诚”的长官签了字,表示同意。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受杖二十。官府同意保辜,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一个案子的处理过程至此告一段落,时间是6月22日。

  驾车伤人,唐朝法律有处罚规定。在最具权威的法典——由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其中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人者减斗杀伤一等。”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比斗杀伤之罪减少一等量刑。但伤势尚未确定时,要先采取一个措施,在唐代的司法中,这叫做保辜。这个案件,我们看到的处理正是“保辜”。这是唐代的一个法律用语,因为伤害已经形成但没有形成最终后果,所以保留罪名,先行医药治疗,一定期限之后,再行量刑处理。《唐律疏议》卷二十一有“保辜”条款“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刀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根据此规定,康失芬这个案件,保辜期限是五十日。他今后的命运,要根据这五十日之内金儿和想子的病情来判断。如果金儿和想子只要有一个人死亡,等待他的应该是长流三千里。因他行车伤人,罪行处置比斗殴轻一个等级,斗殴杀人是死刑,减少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了。

  康失芬行车伤人案的整个诉讼程序都是在严格的监督下来完成,没有丝毫的法律漏洞,这说明早在唐代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已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境地。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适用保辜制度,能够把人身伤害与责任挽救有机地结合起来,责令伤害人积极地为被伤害人进行治疗,最大限度地降低人身损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在现阶段对我国的交通立法仍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何以成败论英雄,浩浩乾坤立丰碑

  同治十三年(1874),日本侵略台湾,清廷以赔款作为日本撤兵的条件,于是筹办海防、海军的建议随之兴起。面临着外侮日重,边疆危机日益严重的险恶形势,清政府内部爆发了一场关于海防和塞防的大争论,这场争论直接推动了清王朝国防建设的近代化。

  经过筹划,由沈葆桢、李鸿章等人倡议,经总理衙门核准,每年调拨关税和厘金 400 万两作为经费,计划在 10 年内建成南洋、北洋、福建三支水师。但纵观这场海防与塞防的争论,本来是国家的边疆军事问题,却演变成为以李鸿章为首的淮系集团与以左宗棠为首的湘系集团的利益之争。此次争论之后,左宗棠的西征军饷常有了批款项存留待用,而海防经费却由此拮据。有谕令“铁甲船需费过巨,购买甚艰,著李鸿章、沈宝桢酌度情形,如利于用,既先购一两只,再行续办。”这就使得本来能够乘时筹建出一定规模的近代海军,丢失了时机。

  艰哉巍巍黄海海战

  在甲午战争的悲怆史中,历来有一句声讨“直把昆明换渤海”,就是针对慈禧太后动用海军经费修颐和园而言的。几乎所有指向清廷无能的笔伐都一致认为朝廷腐败、官员内斗、水师资金挪作他用导致北洋水师败给了日本海军。

  早在1888年时,北洋水师从舰艇装备到官兵素质在亚洲无疑是排在第一位的。俄罗斯沙皇太子1891年访日期间的一次意外事件,把中日两国海军实力相互展露在对方面前。 也正是这一年,李鸿章的政敌翁同龢有个奏折获准,基于财政欠收,3年内不许给水师拔款,李鸿章无法扩军,即便是在战争中也得不到资助。3年后,黄海海战爆发,参战主力舰艇北洋水师12艘,日本联合舰队12艘,双方数量相同

  北洋水师吨位合计32,396吨,日本联合舰队吨位合计40,849吨。 从奇事网以上的2张表格中对比可以发现,北洋水师除了“定远”和“镇远”2艘七千多吨的巨舰外,其余10艘舰船排水量全在3000吨以下。反观日本联合舰队,除了“赤城”、“千代田”、“比睿”三艘战舰外,期余9艘战舰排水量全部大于3000吨。不仅在吨位上具有强大的优势,日本舰队的速射炮数量完全多于北洋水师,特别是侧舷火力强大。

  就是在这样的实力对比中,北洋舰队的官兵并未畏战退缩,而是英勇顽强地与日舰坚持战斗达 5 个小时之久,并重创敌舰。黄海海战之后,北洋水师受到重挫,朝中一片问责之声,官员相互攻讦诿责,慈禧的庆寿大典依然筹办,参战将士之悲苦却无人体恤。中日甲午战争尽管战争的结局是悲怆的,但北洋水师的表现是悲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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