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文明我市旅行社(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指南)

灵异事件 2024-12-19 10:26www.178767.com灵异事件

文明旅行社打造研学之旅全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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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旅行是新时代素质教育的一种新形式,它结合了学校的教学内容与区域特色,旨在让学生走出课堂,开阔视野,丰富知识,与自然和文化近距离接触。这一理念不仅继承了中国传统的游学精神,更融入了现代教育理念,旨在培养中小学生的自理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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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学旅行的构想可以追溯到2013年,当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明确提出要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自此以后,我国多地纷纷尝试将研学旅行作为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一环。到了2014年,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一司司长王定华对研学旅行进行了详细解读,明确了其定义、特点及目的。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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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如《国民休闲旅游纲要》、《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都对研学旅行给予了明确支持。其中,《国民休闲旅游纲要》鼓励学校组织寓教于游的课外实践活动,并明确提出了逐步推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设想。《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更是将研学旅行纳入中小学生日常教育范畴。此后,《中小学学生赴境外研学旅行活动指南(试行)》和教育部等11部门的意见进一步为研学旅行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研学旅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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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华司长对研学旅行的特点进行了详细阐述:“两不算,两才算”。简单来说,简单的校外兴趣小组活动并不属于研学旅行的范畴。真正的研学旅行应该是有目的、有意识的集体活动,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强调学生的亲身体验和实践操作。这不仅是一次旅行,更是一次教育活动的深化和拓展。孩子们需要在老师的指导下,通过动手实践、亲身体验来丰富知识、拓展视野。

展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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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策的不断推动和教育的不断进步,研学旅行必将在我国的教育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旅行社作为执行方,有责任和义务将研学旅行打造成文明、有意义的活动,让孩子们在旅行中收获知识、增长见识,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自然。旅行社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活动内容,确保每一次研学旅行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为孩子们的成长助力。研学旅行:培育学生核心价值观与全面素质教育的实践平台

随着时代的发展,研学旅行已经成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有效途径。这一活动不仅有利于培育学生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学生对党、国家和人民的热爱,更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平台。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行研学旅行,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效。

教育部基教一司司长王定华在全国研学旅行试点工作推进会上的发言中强调了研学旅行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规划和发展纲要》以及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他也指出了当前研学旅行面临的多方面挑战,如思想认识不到位、协调机制不完善等。

为了更好地推进研学旅行,各地试点已经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例如,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地进行;探索经费投入,采取、学校和家长共同承担的方式;建立活动基地,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组织培训研讨,提高教师和学生的素质;纳入课程改革,丰富综合实践课程内容等。

研学旅行也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其中安全问题、经费问题和协调问题最为突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要深化试点,积极推广成功经验。探索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研学旅行的稳定财政投入。建立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学生的安全出行。还要规范操作,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研学旅行工作。

研学旅行是培育学生核心价值观和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我们必须抓住当前良好的发展机遇,继续做好研学旅行试点工作,为提高学生的生活质量和旅游需求、培养学生的文明旅游意识做出贡献。

四、深化研学旅行的教育内涵。研学旅行不仅是简单的校外游览,更要发挥其教育功能。为此,必须遵循“教育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学生的研学旅行必须投保保险,明确安全责任,避免学校承担过多责任。活动要有实效性、针对性,如开展红旅、蒲公英行动计划、中华传统美德弘扬等主题活动,与校外活动中心及示范性综合基地活动紧密结合。

五、多方协作,共促研学旅行发展。教育部门应主动牵头,联合其他部门和行业共同推进研学旅行试点工作。博物馆应为学生研学旅行提供免费资源,交通部们为研学旅行提供专列支持。各地试点应加强交流,建立微博(信)群,为工作提供便利。

六、国家政策引领研学旅行发展。教育部将以通知或意见的形式下发研学旅行文件,解决公众关注的问题。在教育部文件出台前,将转发优秀省市文件以供学习参考。2015年,将召开全国校外教育联席会议,会议内容将涵盖研学旅行和蒲公英行动。

七、将研学旅行纳入2015年工作重点。研学旅行将被写入教育部2015年工作要点,使这项工作得到全国范围内的关注和推广。考虑在适当时候召开全国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现场会或交流会,邀请国家领导人出席,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深入发展。

安徽省研学旅行试点解析:

2013年2月1日,安徽省教育厅发布《关于开展中小学生研学旅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启研学旅行试点。该通知明确要求,原则上每个市和省直管县都要作为试点区域开展试点工作,初级中学和普通高中学校是主要的试点单位。研学旅行的活动范围包括市内、省内、境内和境外,旨在让学生接触社会和自然,在体验中学习和锻炼,培养其优秀品质和精神。该通知还提出了坚持自愿、食、宿、学统一、安全第一等原则。

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制度: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为了保障旅游者权益而设立的专用款项,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国家旅游局为此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细则,使该项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保证金应为现金形式,不得使用其他有价证券、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抵押。不同的旅行社根据经营业务的不同,需缴纳不同金额的保证金。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旅游行业的文明和秩序。解读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指南:探索旅游新风尚的法律保障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通过及多次修正,文明旅游已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核心理念之一。该法律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接下来,我们将深入解读这部法律中关于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的重要部分。

一、《旅游法》概述:

这部法律分为十章,全面涵盖了旅游业发展的各个方面,从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到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等,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它为旅行社和旅游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保障。

二、总则部分的核心内容:

总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这部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旅游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这一理念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

三、旅游者的权益与义务:

在旅游者部分,法律明确了旅游者的权益,如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强制交易行为等。也强调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义务,如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等。这为旅行社在提供服务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四. 旅游规划和促进:

这一章强调了旅游业发展的规划性和战略性。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显示了国家对旅游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五、旅行社的责任与义务:

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提供者,旅行社在文明旅游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根据《旅游法》,旅行社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旅行社也应当遵循国家关于文明旅游的理念,引导旅游者文明出游。

六、

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等,如同规划未来的繁荣画卷,需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蓝图,精心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于跨越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特别是那些适合整体利用的瑰宝,应由上级牵头编制,或由相关地方携手共绘旅游发展的宏伟蓝图。

这些旅游发展规划,如同导游手中的明珠串线,必须囊括旅游业发展的全局视野和目标,涵盖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策略,以及产品开发、服务质量提升、文化塑造、形象推广等多方面的规划。还需要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规划过程中,各级地方可根据本地特色编制重点旅游资源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提出针对性的要求。

这些规划不仅要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相衔接,更要融入环境保护的理念,尊重人文资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在利用资源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确保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

各级对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成果。如同展示一幅幅精彩的旅游画册,让公众了解旅游业的发展状况。

国务院和地方要制定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推动旅游业与多领域的融合,扶持各类地区的旅游业发展。这如同搭建一个多元化的舞台,让旅游业在各个领域自由舞动。

还要根据实际情况投入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如同为旅游业铺设一条繁荣的大道,让旅游者在路上畅行无阻。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各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也正如同一场精彩的演出,向世界展示各地的旅游魅力。

还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交通枢纽和商业中心等地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和旅游指示标识,如同为旅游者指路的明灯。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这如同为旅游业培养一批专业的导游和讲解员,让旅游服务更加专业、贴心。

在设立旅行社方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旅行社可以经营多种业务,包括境内、出境、边境和入境旅游等。但旅行社不得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旅行社发布信息时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旅游者。

第三十三条介绍旅行社背后的秘密: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策划和组织旅行活动时,必须坚守法律底线,不得安排任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或项目,确保旅行团队的文明与和谐。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在筹备旅行盛宴时,必须精挑细选供应商,确保订购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上乘。这不仅是对旅行者的负责,更是对旅行品质的承诺。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可利用低价旅游诱骗旅行者,更不能通过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若旅行社在行程中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额外付费项目,需在双方协商同意或旅行者明确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且不得影响其他旅行者的行程安排。如有违规行为,旅行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行程结束后30天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额外付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在组织出境或入境旅游时,必须配备专业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确保旅行的顺利进行。

第三十七条想要成为导游,必须通过导游资格考试,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这样,你才能获得导游证,开始你的导游生涯。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约,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时,旅行社必须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从事领队业务的人员,除了取得导游证外,还需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行者提供服务时,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不得私自承接业务。这样既能保障旅行者的权益,也能确保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

第四十一条导游和领队在进行业务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行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不仅是旅行的带领者,更是文明旅游的倡导者,应引导旅行者健康、文明旅游,及时劝阻不良行为。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必要的旅游设施、安全设施、环保设施等。在开放前,还需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各项条件达标。

第四十三条景区的门票和额外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涨价需举行听证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对于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额外收费项目,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等应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在醒目位置公示价格信息,包括门票价格、额外收费项目的价格等。提高门票价格需提前六个月公布。合并出售门票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项目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时,应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布承载量并制定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预约等方式控制游客数量。当游客数量接近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及时公告并采取措施疏导分流。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依法利用自家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等需取得经营许可,确保游客安全。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需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许可信息。

第一章 旅游经营信息

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对于为旅游者提供各类服务的经营者,如交通、住宿、餐饮和娱乐等,必须满足法律及法规的要求,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旅游经营者不仅要保证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还需确保其设施和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等级。若未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不得使用相应等级称谓和标识。严禁旅游经营者在销售、购买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涉及贿赂行为。对于经营活动中获得的旅游者个人信息,旅游经营者有义务进行保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还需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相关信息。如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予他人经营,需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的旅游经营者,若发现旅游者有违法活动或违反本法规定情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国家还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及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第二章 旅游服务合同

旅行社在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时,应与旅游者签订正式合同。包价旅游合同需明确多项内容,包括旅行社及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最低人数、各项服务标准等。旅行社在合同签订前需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内容,并在旅游行程开始前提供旅游行程单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或代为履行合同,需在合同中明确载明相关信息。旅行社还有责任提示旅游者按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告知旅游者相关注意事项和法律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需告知的事项变更,旅行社也应及时通知旅游者。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需提前通知旅游者并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旅游者可将自身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但旅行社不得无故拒绝。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当旅游行程即将结束,旅游者决定解除合同之际,组团社将认真履行责任,在扣除必要的费用之后,将余款如数退还。这是对每一位旅游者的尊重和承诺。

第六十六条:在旅游过程中,若旅游者出现以下情形,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从事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此情况下,组团社将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旅游者。若给旅行社带来损失,旅游者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面对不可抗力或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将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如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解除合同。若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行社会在向旅游者说明后,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旅游者不同意变更,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组团社将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将采取安全措施,费用由双方分担。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将采取安置措施,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六十八条:旅游行程中如遇解除合同的情况,旅行社将全力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若因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返程费用将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旅行社将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若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接待业务,并将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将严格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如旅行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具备履行条件而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导致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因旅游者自身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约定不能履行,或造成其自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如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将对旅游者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组团社将承担责任并可追偿。因他们的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的,旅游者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也可向组团社索赔。但如损害是由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的,则应由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将协助旅游者向其索赔。

第七十二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纠纷解决过程中,如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并与其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如旅游者请求变更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将退还。

第七十四条:旅行社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为其代订各项旅游服务并收取代办费用的,将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如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造成损失,旅行社将承担赔偿责任。为旅游者提供行程设计、信息咨询等服务的,将保证设计合理、可行,信息及时准确。

第七十五条:住宿经营者应按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他们的服务是旅行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尽全力让每位旅游者感受到宾至如归的体验。第六章 旅游安全监管与应急处理

为了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县级以上人民需统一负责旅游安全监管工作。相关部门需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确保旅游安全。

国家为了提醒游客旅游目的地的安全状况,建立了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由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及其相关部门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需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并制定应急预案。一旦突发事件发生,当地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安全返回。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服务设施安全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他们还需要对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员工进行应急救助技能培训,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地采取行动。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旅游者群体,旅游经营者应采取额外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经营者有义务向旅游者明确说明或警示旅游活动中的各项安全事项,如正确使用设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等。对于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以及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情形,旅游经营者也应事先告知。

在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并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旅游者在遇到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和相关机构进行救助。对于出境旅游者,我国驻外机构将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协助和保护。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细节

县级以上人民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场规范有序。

旅游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得违反规定向监管对象收取费用,并且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旅行社业务、导游和领队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经营行为是否合规等。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少于两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的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严格保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对于跨部门或跨地区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移交并督办。

旅游行业规范与纠纷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肩负着重要职责,需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的情况,以便公众了解行业动态。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更是扮演着自律管理的角色。他们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以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处理旅游纠纷方面,县级以上人民设有专门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一旦接到投诉,这些机构会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始终告知投诉者的进展。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可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若涉及到法律责任,那就需要严肃对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旅行社若违反法规,如未经许可经营特定业务、出租或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面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旅行社在运营过程中,若存在未按规定为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导游、使用无资质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费用等行为,都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责令改正和罚款。同样,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若旅行社违反规定,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将受到更高的罚款,并可能面临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风险。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罚款和暂扣或吊销导游证的处罚。

旅游行业需严格遵守法规,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文明旅游工作概述——以江西的红色旅游为例

一、引言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文明旅游已经成为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文明旅游不仅是旅游者的基本素质体现,也是旅游目的地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江西作为红色旅游的代表性地区,其文明旅游工作具有鲜明的特色和重要意义。

二、文明旅游概述

文明旅游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习俗,保护旅游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做到文明出游。文明旅游是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旅游者自身素质和修养的体现。

三、江西红色旅游的发展

江西是中国革命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拥有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发展红色旅游,既是打造中国特色旅游品牌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具有重大政治意义的战略工程。江西红色旅游的发展,不仅推动了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当地精神文明的建设。

四、江西红色旅游与文明旅游的融合

江西红色旅游与文明旅游的融合,是江西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在红色旅游中,旅游者通过参观革命遗址、纪念馆等,了解革命历史,感受革命精神,同时也需要遵守当地的文化习俗,保护旅游资源,做到文明出游。这种融合不仅提高了旅游者的素质,也提升了江西红色旅游的品牌形象。

五、江西红色旅游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江西红色旅游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红色旅游是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实现了三个文明建设的有机结合。红色旅游是培育“红色”下一代的重要课堂,通过旅游的方式将革命历史知识、革命传统和革命精神传输给广大青少年。江西红色旅游的蓬勃发展,也促进了当地精神文明的建设,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红色文化”的需求。

江西红色旅游与文明旅游的融合,是推动江西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加强文明旅游工作,提高旅游者的素质,提升江西红色旅游的品牌形象,促进当地精神文明的建设,为江西的旅游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红色旅游:践行科学发展观,助力革命老区振兴

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引领我们走向新的历史阶段。红色旅游作为落实这一理念的重要举措,融合了红色、绿色、古色旅游资源,实现了区域旅游线路的互联互动,海内外客源共享,为地区间经济效益再分配注入了新动力。这不仅促进了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更是展示我省新形象的重要窗口。

革命老区,承载着历史的厚重,为革命事业立下了汗马功劳。现今这些地区大多面临经济社会的挑战。发展红色旅游,正是依托丰富的红色旅游资源,培育革命老区的优势产业,是一项重大的扶贫工程。它不仅有助于打破封闭格局,加快开发开放,而且结合扶贫扶智,提高人口素质,改善生态环境,再造秀美山川。

我省正致力于建设“旅游休闲后花园”,而红色旅游是这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红色旅游不仅丰富了江西的文化内涵,更是向人们展示了江西崭新的时代风貌。加强红色旅游景区建设,完善旅游产品,打造红色旅游品牌,不仅是我省旅游业的亮点和增长点,也带动了其他旅游资源的开发,促进了旅游整体发展。

旅行社文明公约也是我们不可忽视的一部分。从主次干道到公园,从社区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明公约无处不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等主题内容深入人们的生活。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也设有多处公益宣传广告,倡导文明旅游、文明餐桌、诚信主题等,让文明旅游的理念深入人心。

各类公共场所,包括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公共美术馆等,都在显眼的位置展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等公益宣传内容。这些广告或标示牌犹如城市的文明使者,不断向公众传递着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古遗址、古建筑和近现代建筑则利用电子显示屏、横幅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文明旅游的重要性。这些宣传内容不仅提醒人们保护文化遗产,更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力举措。

公交车及公交车路线也承载着公益宣传的重任。公交车车身或车内刊播的公益广告,如“图说我们的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等,时刻提醒着乘客们注意文明礼仪。而沿途的公交站点中,至少有两个站点设有公益广告,确保文明理念深入人心。

交通场站,如火车站、高铁站等,在进站口、出站口等共至少五处设有公益广告,提醒旅客们注意文明旅游、文明礼仪等行为。

旅行社、景点景区等也在显眼位置设置了多处公益广告,提醒游客们注意文明旅游,尊重传统文化。从景点大门往里走200米,就能看到这些温馨的提示,为游客们提供了良好的旅游氛围。

主要商业大街、大型商场、超市等地方,随机定点的步行距离内都能看到多处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文明树新风等内容。这些广告不仅美化了城市环境,更是传播了正能量。

市政务大厅、医院等公共场所也在显著位置设置了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精神等。从门口往里步行一定距离,就能看到这些广告,为市民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银行网点、邮政、电信、联通营业厅等也在门口等显眼位置设置了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这些广告不仅提醒市民注意诚信,更是传播了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影剧院、集贸市场等也在显著位置设置了公益广告。这些广告不仅美化了场所环境,更是传播了文明的理念。

中小学校也从校门口往里步行一定距离,设置了多处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内容。这些广告为孩子们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导向。

城区的乡镇也在门口附近设置了多处公益广告,宣传各种主题内容。这些广告不仅美化了乡镇环境,更是传播了文明的理念和正确的价值观。

报纸媒体、广播媒体、电视媒体也在各自的平台上广泛传播公益广告。党报、晚报、都市报每月都有整版的公益广告;电台和电视台的每套节目每月都有一定数量的公益广告播出,而且在特定的时间段内播出数量更多。这些广告通过不同的媒介传播,让文明的理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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