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水利基金(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了提升水库的管理与保护水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促进水利旅游项目的健康发展,同时保护水库生态环境。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原则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水库的管理与保护,均适用本规定。水库按照规模分为大型、中型、小型水库,小型水库包括小(1)型、小(2)型水库。 水库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遵循安全第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地方应加强水库的管理与保护工作,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管理责任与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水库应建立管理单位,对于国有水库、自建水库和集体水库,分别由相应的地方、建设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管理单位。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由相关地方协商确定管理单位。 第四章:经费与奖励 国有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等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集体水库的经费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安排,对于经过确认并发放注册登记证书的集体水库,应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在水库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水库建设 水库建设应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报请审批或核准前,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水库在立项时应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性质,确定经费来源。工程的概算和预算中应包含必要的管护设施建设和工程管理范围征地补偿等费用。 水库溢洪河道应与设计泄洪能力相适应,所在地应加强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保障安全行洪。第十九条所述,对于水库规模减小、库容萎缩、功能退化、无法达到防洪设计标准,或者存在严重工程问题且无法恢复原等级的情况,应当进行等级降低运行。若水库功能效益基本丧失或被其他工程替代,库容几乎淤满,病险严重且无法加固,以及其他因素导致无法使用时,应考虑报废处理。报废决策需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由水库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关于安全运行方面,水库的责任制度实行、主管单位和管理单位三级负责。地方对本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负有领导责任,主管单位承担主管责任,而管理单位则直接负责水库的安全运行。
关于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库的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水库主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主管单位应迅速组织整改,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应以防洪安全为前提,同时保障水库安全并充分发挥其效益。该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遵循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非汛期的运行调度则由水库主管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运行调度方案执行。
关于安全保障,地方各级人民及其防汛防旱指挥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水库的防汛安全。水库主管单位应进行汛前检查和其他防汛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应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溃坝等紧急情况。
对于病险水库,在除险加固前,应严格控制其运用,并采取措施确保水库安全。管理单位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关于开发利用管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应符合水库主管单位编制的规划,并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任何开发活动都不应占用水库管理范围。对于大中型和小型水库的开发规划,需经过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请相应的人民批准。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各种工程设施建设或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应事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这些活动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水库的水产养殖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并依法领取养殖证。对于水库水域的承包养殖,应与水库管理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养殖服从水库的蓄洪、泄洪和抗旱调水的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科学制定水量配置方案、调度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以保障居民生活、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的用水需求。使用水库供水的用户,除缴纳水资源费外,还应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利工程水费。
第六章 水域与水资源保护
各级地方应当积极优化水库集水区域内的产业结构,通过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生态保护带、隔离带,增强涵养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他们还应加强水库集水区域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集水区域截污管网覆盖面,实现雨水和污水的分流,并配备先进的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设施,进行集中处理。
县级在水库集水区域推广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如测土配方施肥和病虫害综合防治,以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养殖场所应配套建设沼气池等设施,对养殖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循环利用。
水库集水区域内严禁建设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也不得影响水库汇入水量、污染水体。城镇、旅游度假区、宾馆、饭店等排放的生活污水必须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
地方应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范围包括水库管理范围、入库河道河口及上游一定范围,以及水库校核洪水位线以外的特定区域。在生态保护带内兴建工程设施的,需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水库生态保护带内,一些特定活动被严格禁止,如设置排污口、废物回收场、有毒物品仓库、垃圾填埋场、高尔夫球场等。还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其他活动。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维持水库的合理水位,保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当水库水位低于一定标准时,除居民生活用水外,不得向库外调水。对于水产养殖,也会合理确定养殖规模、密度,科学投放饵料,并在确定的水域内进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还会加强水库的水量、水质监测。一旦发现水质不达标,会及时报告地方并采取措施保证水质安全。对于江苏省关于饮用水源地保护的特定规定,也会得到严格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如果地方及其有关部门、水库主管单位及其管理单位存在违规行为,如违反水库建设规划批准建设水库、在水库管理范围和集水区域内违法批准建设工程项目及从事有关活动等,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
对于违反特定条例的行为,水利行政主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若未经批准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勒令违规者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若在规定时间内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将责令其限期拆除。对于逾期不拆除的,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样地,违反条例中关于水库管理的其他规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关于水库的定义,本条例明确规定了水库的构成和范围,包括集水、挡水、泄水等工程设施以及库区水域等。对于水利风景区的管理办法也有详细规定,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区、风景名胜区等水库管理范围内是不允许随意开发的。在非饮用水水源区水库的特定区域,允许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但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遵守相关规定。
3.3.3 工程实施细则
在进行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调整时,项目法人需重新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确认。这是工程实施的必要环节,确保每一项细节都经过精心策划和严格审查,为整体工程质量的卓越打下坚实基础。
4. 探寻水利工程中的旅游瑰宝
距离成都仅约15公里,是世界的自然遗产——青城山。这里不仅是四大道教名山之一,更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青城山以其群峰环绕、林木葱郁的独特风貌吸引着无数游客。位于都江堰水利工程附近的青城山,拥有千年历史,见证了中国道教的辉煌时期。除了欣赏美景,游客还可以领略到古代工程技术的奇迹——都江堰水利工程,这是全世界年代最久、唯一留存的大型水利工程。
5.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的管理之道
南昌市赣抚平原灌区水利风景区是国家水利风景区,其年平均降水量丰富,地跨多个地市。该灌区的工程设计旨在满足广大农田的灌溉需求,是江西省的主要粮食产区之一。对于这样的重要水利风景区,其管理方法需严格遵守一系列规定,确保每一环节都在严格监控之下进行。从项目法人的组建到各部门的协同合作,每一个细节都体现出国家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高度重视。
6.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解析
水利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中之重。从项目法人的组建到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协同工作,每一步都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在项目的决策、实施、监督等各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质量监督、项目稽察、审计机关以及水行业主管部门等也各司其职,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每一个大型水利工程的背后,都是这些部门协同合作的成果,体现了中国工程建设的卓越能力。
二、流域机构与地方水利部门的管理职责
流域机构作为水利部的派出单位,对其所在的流域行使水行政主管的职责,全面负责该流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与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水电)厅(局)作为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承担着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责任。
三、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对于大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我们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制度,确保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地选择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国家规划内的项目将优先开展前期工作并优先开工建设。对于大型水利工程,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前期工作的展开。对于纳入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划的中型水利工程,我们将直接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工作的经费将由当地及项目业主负责落实,省级将对大型水利工程给予适当的支持。
四、资金筹措策略
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主要依赖中央投资的支持,不足部分则由省级、地方、项目业主共同解决。对于经营性部分,我们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利用项目融资解决资金问题。对于非经营性部分,省级投资将给予适当的支持。对于新开工的大型水利工程,省级将按照项目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10-15%进行包干支持。对于纳入国家规划的中型水利工程,根据中央资金支持的比例,省级将适当调整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支持比例。对于未纳入国家规划但省委、省确定开工的中型水利工程,省级投资比例将按照非经营性部分投资的35%进行支持。根据具体情况,省级投资可以通过补助或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方式支持。
五、水利项目的审批流程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规定,水利项目的审批流程如下:大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发展改革部门层层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型水利工程省略项目建议书阶段,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审批流程由发展改革部门层层转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小型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由县发展改革局报州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水利风景区的管理办法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是由水利部公布,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区域。这些景区分为水库型、湿地型、自然河湖型、城市河湖型、灌区型、水土保持型等类型。游客可以在这些区域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参加科学、文化、教育活动。
七、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章 河道保护与管理的条例
为了加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管理,特制定此条例。此条例适用于所有的河道,包括河流、湖泊、岩溶暗河、水库库区以及人工水道。
一、河道管理原则
河道管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强化规划,注重保护,合理利用。我们要有效保护河道资源与环境,维护生态功能,让河道焕发自然生机。
二、领导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应加强对河道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此划拨必要的财政预算。省人民应建立河道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激励和保护河道的健康。
为了更有效地推进河道保护与管理,应建立河(湖)长制,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综合治理长效机制。这将有助于推进水资源和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全面提升河道的综合功能。
三、管理部门与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管理。发展改委、公安、财政等各部门也应按其职责参与河道的管理。
四、规划与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如岸线管理、水域保护、河道整治等。这些规划应服从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如航道、渔业等相衔接。
河道的整治应符合专业规划,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应对非法活动进行清理整治,如非法排污、设障、捕捞等。
在进行航道整治时,应满足防洪安全要求,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同样,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时,也应考虑航运的需要,并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城乡建设与河道保护
城乡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乡规划的临河界限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城乡规划等部门共同确定。在修建桥梁、码头等设施时,应遵守河道管理权限,并按照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
六、监测与整治疏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河道淤积情况进行监测,并制定整治疏浚计划。该计划应明确整治的范围、方式、责任主体等事项。
七、涉河项目与建设
涉河项目的建设如桥梁、道路等应遵守河道管理权限,其工程建设方案应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同意,不得开工。施工时,应按照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实施。项目验收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
从事涉河项目建设时,应确保不妨碍河道防洪度汛安全。禁止擅自修筑临时设施、开挖堤坝等。建设单位应编制施工度汛方案,并承担施工范围内的防汛安全责任。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恢复河道原状。如因建设造成河道工程及设施损害,应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一系列特定活动,包括取土、淘金,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和进行考古发掘等,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若这些活动涉及其他部门,还需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
第三十条我们坚决禁止任何对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的破坏行为,同时也禁止损毁防汛、水文气象监测、河岸地质监测等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非管理人员严禁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在因降雨雪导致河道堤顶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和公共突发事件处置等特殊情况下,禁止车辆通行。
第三十一条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周边需要设立安全警戒区,并由其主管部门在工程管理范围内划定。管理单位应在这些区域设立明显标志。我们要坚决禁止在安全警戒区内捕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等行为。
第三十二条在河湖管理范围、护堤地和护岸地内,若建设工程项目占用水域或水利设施,或对原有河湖工程设施、水域有不利影响,必须采取等效替代工程等补救措施。无法实施补救措施的,应进行适当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或工程设施,如严重壅水、危及安全的桥梁、引道、码头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若逾期未清除,将组织强行清除,相关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等部门紧密合作,对河道砂石资源进行调查,共同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并经有管理权限的人民批准后公告实施。涉及航道的采砂规划,还将征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采砂规划将由相关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并报上级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砂规划将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和可以开采的区域及数量、期限。
第三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严禁无证采砂。河道砂石开采权将以公开、公平的方式出让,如招标等。获得开采权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开采。
第三十六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应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明确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等,并设置警示标志。他们应按规定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确保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影响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三十七条对于河道岸线的开发和建设,必须按照批准的相关规划进行,严禁侵占河道。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不得损害河道功能或影响河道安全,以保障河岸湿地不被破坏。
第四章关于河(湖)长制:
第三十八条河道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分段设立河(湖)长,其名单将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各级河(湖)长是落实河(湖)长制的第一责任人。他们负责组织实施一河(湖)一策方案,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推动建立区域间和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并组织对下级河(湖)长和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督促检查、绩效考核。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需积极推行河(湖)长制,并构建相应的考核评价制度。为此,将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聘请专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对河(湖)长的履职情况进行深入监督和评估。河(湖)长制的绩效考核将结合年度绩效目标进行,其结果将作为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评估体系。
第五章法律责任篇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行为,即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桩、界牌和公告牌的,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各项规定,特别是第一至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排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能处以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对于危及河道安全的第六项行为,个人和单位将面临更高的罚款。若违反第八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5000元至3万元的罚款。至于第九项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介入,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高额罚款,若逾期未改正,将由该部门指定单位代为治理,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四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未经批准的活动将受到严厉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能处以警告或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责任人将受到法律制裁。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能处以高额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于在特定区域进行的不当行为,如捕鱼、停泊船舶、建设水上设施等,县级以上人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关于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的执行问题以及滇池保护和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多重功能,包括生产、生活用水供应,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以及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其水质标准严格,分为外海和草海两个区域进行管理。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同时明确了滇池控制运行的水位标准。
昆明市设立了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这些机构在省市的授权下,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能够在水政、渔业、航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进行执法。
省、市和相关县级人民需要明确所属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并进行监督。
在综合保护章节中,昆明市人民负责编制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该规划需与多项规划相衔接,并制定相应的专项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和治理滇池,昆明市人民还设立了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多样。
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河道综合整治需满足防洪要求,同时兼顾生态和景观的统一。跨流域调水工作需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以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和水量需求。还需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保护自然景观、文化遗产等。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禁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规定排放废水、污水。
通过这些措施,我们可以更加有效地保护滇池,维护其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为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昆明市及其相关县级人民对滇池的保护任务十分重要,需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确保水质达标。对于超过排放标准的地区,其环保部门将暂停审批新增污染项目。城镇需统筹规划和建设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等设施,实现雨污分流。新建项目必须配套节水设施,大中型企业应采用循环用水工艺。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标排放。昆明市环保部门与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共同建立监测网络,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公报。为保护滇池生态环境,有关单位需控制氮、磷等污染物排放,逐步实现资源化利用。农村区域需逐步建设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化肥、农药使用。严禁在滇池保护范围内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降解的泡沫塑料。引进项目时,必须严格审查,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或无防治能力的项目。在一级保护区内,需保证滇池水位满足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新建项目需经严格审查,已建项目需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加强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放养底栖动物和鱼类。滇池水域禁止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严格控制船只数量和准入制度。通过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滇池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第三十九条 经过批准的机动船只,在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航行时,必须配备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于残油、废液,必须采取封闭处理措施,防止污染。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需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检验和捕捞许可证,并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作业时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类型、场所、时限以及渔具的规格、数量进行。捕捞许可证和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借予他人。
第四十一条 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划定,并严禁在此区域内进行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期间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
第四十二条 进行科研、考古、影视拍摄以及大型水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昆明市人民批准。
第四十三条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将有序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并积极开展淤泥的堆放、处置等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的资源化研究和利用,推进淤泥的减量、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 在一级保护区内,除了禁止在二级、三级保护区的行为外,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缩小水面的行为;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擅自取水或使用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或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炸鱼、毒鱼、电鱼;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损毁水利、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 在二级保护区的限制建设区,主要应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需经昆明市多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包括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在此区域禁止开发建设与规定不符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 在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若需建设为保护滇池而搬迁的居民安置点,需设置隔离缓冲区。在缓冲区域内,应计划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库),以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第四十七条 对于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需将相关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利用各种方式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和其他废弃物;在河道中围堰养殖;以及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四十九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严格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需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的意见。严禁建设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 有关县应当对宜林荒山进行统一规划,组织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动植物资源和森林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保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 林业和农业行政部门需对坡度超过2 结度的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还草的工作。县级人民与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针对缺乏水源涵养林与护岸林带的区域,需限期植树造林,实施封山育林措施。
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时间进行作业,并采取恰当措施处理尾矿和废渣,实现土地回填复垦,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在三级保护区内,以下行为被严格禁止:
1. 向河道等水体排放固体废弃物、污水、废液等污染物,或在河道中清洗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2. 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 滥伐林木或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相关的植被的行为;
4. 毁林开垦或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5.猎捕野生动物;
6.在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土地开垦;
7.新建、改建、扩建可能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其他可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关于法律责任,若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若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具体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等。
第五十九条 守护滇池二级保护区,这些行为将被严惩
对于在滇池二级保护区内的不当行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予以严厉处罚。下列行为将被明确禁止: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违规者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发建设项目。任何未经允许的开发建设,包括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项目,都将被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将依法,并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
三、禁止新建、扩建排污口,修建陵园、墓葬。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四、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等行为也将被禁止。违规者将被责令改正,并面临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五、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及违规暂养水生生物。违反者将面临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也将受到处罚,面临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在三级保护区内,这些行为同样受到处罚
滇池三级保护区内,也有一些行为被明确禁止。包括: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等污染物体,将面临50元至500元的罚款。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将受到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也将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于新建、改建、扩建污染项目,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同时可能面临停产停业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的严重违规行为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超标污水、废水的行为将被严厉处罚。责任单位将面临5000元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处罚
对于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将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至5倍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将责令关闭。
其他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详细定义了环湖路、滇池主要入湖河道和滇池面山的具体范围。昆明市人民将另行制定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
六十一、对于滇池保护范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如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从五千元起,最高可达五万元;情节严重者,罚款金额将提高到五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这是为了加强滇池保护,维护水体生态平衡的重要措施。
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一、背景与指导思想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为了建设幸福河湖,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此背景下,我们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管控。这是为了推进水利改革发展,为建设幸福河湖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完善制度标准,严格许可程序,加强实施监督。河长制办公室也将此作为重要任务纳入日常工作和考核问责。
二、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
为了规范涉河建设项目的许可流程,我们明确了许可范围、许可权限和许可要求。对于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各类工程设施,必须依法依规履行涉河建设项目许可手续。我们严格许可要求,不仅要确保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也要维护河湖空间完整、功能完好、生态安全。我们还提高了许可效率,规范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手续,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有关许可情况。
三、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监管
实施监管是确保涉河建设项目按照规定进行的关键。我们明确了监管责任主体,加强了项目实施监管,建立了日常巡查制度,并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对涉河建设项目的巡查检查。对于违法违规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对于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我们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信用管理,将存在突出问题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以上内容充分展示了水利建设项目管理的总体要求、规范涉河建设项目许可和加强涉河建设项目实施监管的详细要求,为水利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四、关于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强化措施
(一)明确河湖管理界限,依法划定管理范围。为确保涉河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必须首先明确河湖的管理范围。对于设有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涵盖了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我们详细规定了护堤地的宽度。对于无堤防的河湖,管理范围则是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之间的相关区域。各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杜绝为了规避违法建设项目而缩小河湖管理范围的现象。
(二)实施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限制措施。各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需按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的要求,加速规划编制工作。在规划过程中,要优先考虑保护,对岸线进行合理分区,明确各区域的管控要求和用途。与发展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紧密合作,将规划成果纳入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对于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不得许可,已建项目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退出。
(三)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管辖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并建立项目台账。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动态跟踪河湖水域岸线及涉河建设项目的变化。通过全国河长制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将项目信息纳入“水利一张图”,推动信息化管理。
(四)普及涉河建设项目法规政策,加强宣传教育。各流域管理机构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知识等相关内容。结合河湖“清四乱”的常态化规范化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度,增强全社会对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形成知法守法、保护河湖的浓厚氛围。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使更多人意识到保护河湖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河湖保护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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