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效但不能履行怎么办
引言
当问起“签了《劳动调解协议书》,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有人可能不假思索地回答说“那就执行呗!”
法律人第一想到的是“真的是这样吗?”
有人可能继续说“这个要依情况讨论。”
的确,许多问题没有绝对的答案,法律人很多情况下是不能用“是”或“不是”来回答一个问题。关于《劳动调解协议书》的履行问题,的确要依情况讨论,在作出结论前,至少要回答如下几个问题
①进行劳动调解的组织是谁?
②《劳动调解协议书》生效了吗?
③当事人对生效的《劳动调解协议书》不服怎么办?
(一)谁主持的劳动调解?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吗?还是其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第10条规定“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
可以到①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②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③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1款规定“
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
所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第42条的规定,《劳动调解协议书》可能是在如上4类机构的主持下达成的。
在
①②③
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书,一般称为“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书
”;
而由
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
主持达成的调解书,则称为“
劳动仲裁调解书
”。
(二)在不同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生效要件不同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书”的生效
“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书
”的生效=双方
签字+
调解员签名
+
调解组织盖章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第2款,在
①②③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
由
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此种调解书实质是一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应当履行。
2.“劳动仲裁调解书”的生效
“劳动仲裁调解书”
的生效=
双方签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3款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
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
签收后
,发生法律效力。第4款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生效的“劳动仲裁调解书”生效的,没什么反悔的空间,因为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第11条明确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3.2大类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书,生效要件不同,但本质上都是一种合同。
不管是在哪一个第三方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调解书的本质是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由于调解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所以在调解书生效之前,当事人双方都是可以不履行的,存在反悔的情况。
为什么
“劳动仲裁调解书”
的生效,只要双方签收就行了呢?
虽然有调解完当场“劳动仲裁调解书”就写好了立即让双方签字的情况
,但多数情况下“劳动仲裁调解书”不是在调解当场就作出的,有一个“送达”的过程,所以调解书在送达后双方都签收了才生效。
即使调解成功,在“劳动仲裁调解书”送达至双方当事人前,只要没签收,在签收之前任何一方都是可以反悔的,这时就要及时进行劳动仲裁。
(三)在不同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书,在执行上有差别。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书,不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书
”生效后,一方没有履行的,不是接去申请强制执行这种司法救济,而是去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5条“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
不履行调解协议
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
【例如】上海二中院二审【《刘某与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9)沪02民终8200号
】
“本院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需要说明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非司法部门,在其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在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时,依据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刘某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金等劳动权益已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与上海某服装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此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有效。刘某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该调解协议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刘巧巧主张该协议无效缺乏依据。,民事主体在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时应当充分考量,一旦达成调解协议即应当按约履行。现刘某仅以上海某服装公司未及时履行协议为由欲推翻该协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有一项例外,则是有关“劳动报酬争议”达成的调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的是《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第51条。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1)第51条
①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②当事人在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持下
仅就劳动报酬
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
不履行
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
直接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
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例如】
在员工入职时,某公共汽车公司要求每一名入职上岗的员工交纳
车辆风险抵押金
。后该公司与其24名员工发生劳动争议,
经某公证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约定“在履行期限内,公共汽车公司向员工返还车辆风险抵押金,员工放弃主张利息”。但履行期限届满后,汽车公司未能履行约定,后24名员工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51条等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公共汽车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返还车辆风险抵押金;二、公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数额为以车辆风险抵押金为基数,自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之次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关联判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内0782民初489号、490号、491号、492号等】
笔者认为,
此案例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
“
车辆风险抵押金
”属于“劳动报酬”吗?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的相关规定,“
车辆风险抵押金
”不属于工欠资性收入。法院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处理,也许是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将“
车辆风险抵押金
”类推为“劳动报酬”,走了普通的民事程序。毕竟劳动者已经拿到生效调解书了,劳动者本应去法院确认调解书的效力再申请强制执行,可能最终效果差不多。
或者问题在于“法律适用
”,法院为什么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2.劳动仲裁调解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生效的“
劳动
仲裁
调解书”由于没有什么反悔的空间,所以当一方不履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
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如果当事人对“
劳动
仲裁
调解书”不服,真的就没有什么办法了吗?
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存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第24条所列举的其中一种情形,但从实践观察来看,找出一种情形来还是很有难度的。且此处有3点需要注意
[1]
只有被申请人
不予执行,法院才可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法院不能依职权作出不予执行裁定。
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时,应就
整个仲裁调解书裁定不予执行
,而
不能裁定部分不予执行
。
不予申请执行的申请是在
启动对仲裁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后
才发生,
法院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后
,当事人
可以通过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相关劳动争议事项予以解决,但
无须再经过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
《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2021)第24条
①当事人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
被申请人提出
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
之一
,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人民法院在
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
,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往期相关文章
1.劳动合同的解除类型,影响着经济补偿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