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担保 那人跑了怎么办
大家好,我是小法~
由中间人牵线搭桥的借贷不在少数
或是出于高息诱惑,或是出于纯粹的信任
随着老赖的日渐增多
中间人被甩锅的现象也越来越频繁
那么中间人需要对借贷负责吗?
有义务替借款人还债吗?
河南桐柏县法院审理这起民间借贷案件
或许能告诉我们答案
基本案情
熊某和张某是亲戚关系,张某跟胡某是朋友关系,经过张某的介绍,胡某向熊某借款五万元,熊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借款转给了胡某,
但未出具借条,只是口头约定了半月后立即偿还,并约定了利息。
到期后,熊某多次了联系胡某要求其还款,胡某不予理会,后面更是“玩失踪”,熊某又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张某,要求张某代胡某还款。
张某回复熊某“
会再催催他”“我只是帮忙介绍,现在咋变成好像我欠你钱样”“我没在这个事上落一点好处”
等内容。后续熊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审理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被告张某是案涉借款的“中间人”,不能证明张某已构成债务加入或保证
,且无证据证明其从该笔债务中获取经济利益。
故张某和熊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小 法 课 堂
现行经济中民间融资较为活跃
一些急需资金的借款人
往往通过亲戚、朋友等人托人寻找出借人
以实现迅速借款的目的
帮助达成借贷合意的人俗称“中间人”
尽管出发点是好的
而一旦出现借款人未按约还款
出借人往往会要求“中间人”帮忙催要
进行担保甚至代为还款
此时,如
“中间人”作出补足差额等类似承诺
则其身份就会转变为保证人
若作出愿意加入债务
或与债务人共同还款的意思表示
则其身份会转变为债务人
如果“中间人”仅作出愿意帮忙催要的陈述
且未要求报酬未获取经济利益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
债权人不能要求“中间人”代为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债务。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实践中,民间借贷“中间人”的意思表示往往是“存疑”的,当事人一般需要围绕“中间人”的意思表示进行举证
,法官在认定时也需对中间人“存疑”、“模糊”的意思表示按照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通过文义解释、习惯解释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方法综合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进而作出公正判决。
,中间人如果从中
谋取私利或者收取高额的服务费
,或者
违反了国家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或者介绍时
实施欺诈行为
,
还可能面临被罚款、被拘留、被判刑、被起诉、赔偿损失等风险。
小法提醒慎作中间人
以免因朋友赖账让自己失了交情
并带来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如果真的要做中间人
也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及时提醒借贷双方注意风险
充分了解借贷双方的情况
不因熟人或亲戚等情感因素
忽视让借款人出具借条、收据等重要凭证
不在借据上签字、避免“隔手交易”
尽职尽责,减少自身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