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不合格商品怎么办

奇闻异事 2023-10-30 05:27www.178767.com奇闻异事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社会中很多人倾向于通过私力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而这其中以胁迫手段来实现权利救济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往往由于维权数额巨大,明显不合理,手段行为带有胁迫性质,而导致其游离于罪与非罪的边缘地带,引起理论界的巨大争议,也导致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认定不一致,严重影响了司法严肃性和公正性,不利于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

就将从当下发生的一起典型案例李某敲诈勒索某方便面公司案出发,通过,明确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解决路径,从而促进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

一、案件摘要

2014年,李某在某超市购买4包方便面用于路途充饥,在食用身体出现不适,导致其腹泻。后李某发现方便面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向某方便面公司索赔。

在与某方便面公司沟通过程中,李某将醋包寄送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醋包汞超标4.6倍,于是李某便以向新闻媒体曝光产品质量问题为由,向某方便面公司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在双方谈判失败后,李某便在网上进行虚假信息宣传。在网上述说方便面致癌和对自己家人造成危害。之后李某向腺管部门公开举报某方便面存在质量问题。

二、法院审判

方便面公司不同意李某要求的赔偿方案,立即向当地公安报警。接到保安公安机关立即对李某进行跨省追捕。

后法院一审判决李某因犯敲诈勒索罪,所勒索金额较大,情节严重被判处8年6个月有期徒刑。

三、案情分析

李某作为终端的消费者,购买了四包方便面,其在食用一包后造成其腹痛腹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身伤害。由于汞作为重金属不会因为食品过期而产生,也直接说明了某方便面公司的醋包产品具有质量问题。

虽然不是具有法定效力的食品质量检测报告,但鉴定报告是客观真实的,对于普通人来说,这足以让人产生主观上的确信,即方便面具有质量问题。

并且当事人李某看来,某方便面公司企业规模大、效益好、品牌实力强,所以更应该严格地控制产品质量,生产不合格的产品就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由于李某与方便面公司存在客观真实且有因果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在维权行为中便认为自己有权提出合适的赔偿标准,并就这个标准与对方进行沟通协调,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在这里李某提出的天价赔偿数额也应该仅仅只是民事权利主张,而实际情况也是李某不断与方便面公司派来的工作人员进行协商。

双方可以在合理的情况下达成合意,即使达不成合意,双方也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合法手段来解决争议,故不能就此认为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李某在主观意图不明确的情况下,既不能肯定也不能否定李某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则应当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李某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然李某的行为达不到构罪标准,李某的行为已经具有违法性,某方便面公司可以追究其除刑事责任以外的法律责任。

如向法院起诉追究其发布虚假信息造成企业名誉受损的责任,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这也是公司应有的法律意识和处理态度。

就本案来说,可以看出,李某一审判决的刑罚与其社会危害性严重不相适应,在这种情况下应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充分发挥“以刑制罪”的逆向检验作用,确保定性准确,维护司法公正。

从本案来看,李某一审中被判处8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是与法院认为李某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但未遂的犯罪行为相适应的。

但从李某的客观行为和社会危害性来看,其刑罚与其行为之间存在严重的失衡,这时就要重新检验对行为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是否合理。

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已经逐渐觉醒,这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司法机构应当不断适应发展形势不断完善,正确引导公民进行合法的维权,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

有权利就存在权利滥用的可能,一旦权利行使过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刑法就应当当仁不让的担起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

在面对各种不同的维权行为时,司法机关要认真分析行为的特点,对维权索赔过程中的主观目的和胁迫手段进行仔细界定,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既不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也不能让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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