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承认证据不足的盗窃案怎么办

奇闻异事 2023-10-30 05:27www.178767.com奇闻异事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凌晨4 时许,被告人朱纪国经过事先伪装(换衣服、戴假发套等)至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436弄处,使用随身携带的开锁工具,打开被害 人唐某某停放于此处的银灰色大众牌帕萨特轿车车门,窃得车内的现金 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及玉溪牌香烟一条,后步行离开现场。同年4月3日,朱纪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拒不供述相关事实。公安机关在其暂住地查扣了假发套、开锁工具、手套等物品。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朱纪国提出上诉,辩称其确实到过案发现场附 近,也换过衣服、戴过头套,但没有实施盗窃,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没有拍到盗窃的过程,被盗车辆内也没有提取到其指纹痕迹,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其实施了盗窃行为。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朱纪国犯盗窃罪的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直接改判朱纪国无罪。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案所有间接证据均经查证属实,能够相互衔接、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 被告人朱纪国实施了盗窃行为。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无 法得到合理解释,不予釆信。原判认定朱纪国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于2020年3月23日裁定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 如何把握无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的审查要点?

(二) 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明体系?

裁判理由

在盗窃、行贿、受贿等案件中,犯罪行为较为隐蔽、犯罪过程较为平和,通常缺乏相关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现场也不会留下暴力打斗、挣扎抗拒等痕迹,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或作无罪辩解, 案件很可能面临证据不足的窘境。如何把握好此类案件的审查要点、运用好间接证据定案,做到不枉不纵,是司法实践的难点。

对于被告人拒不供述且无其他直接证据的,只要间接证据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 百零五条之规定①,亦可认定被告人有罪。“零口供”下以间接证据定 案,应严格坚持法定证明标准,遵循证据审查规则和疑罪从无原则。以单个证据品质为前提、以证据多(双)向印证为主导,合理运用推定 认定案件事实。,确保间接证据之间的协调性、间接证据形成 的证明体系的完整性、间接证据推理出的结论的唯一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 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 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 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 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本案中,被告人朱纪国始终作无罪供述(或拒绝回答),且没有案发现场清晰的监控录像等直接证据,在案所有的有罪证据都是间接证据。,本案经查证属实的客观性证据均指向朱纪国作案,间接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加之被告人的辩解前后矛盾、无 法作出合理解释,且有多次相似作案手法的盗窃前科可供参酌,综合来看,可以认定朱纪国实施了盗窃。具体分析如下

(一)把握“零口供”案件的审查要点

在审查在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向堆础上,着重审查发破 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是否明确、单一;被告人的 供述或无罪辩解是否合理。

1.审查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

发(破)案经过是指刑事案件的案发以及侦查机关寻找、锁定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虽然不是证据本身,却是证据赖以“溯源”的根本,立足发(破)案经过构建证据体系,既能在主观层面反映侦查人员从立案到破案的思维演进过程。(即发现罪行、获取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的思维判断过程),又能在 客观层面表明证据体系的构建、完善过程和犯罪嫌疑人抓获经过等情况。客观、翔实的发破案经过材料有助于全面掌握案件事实证据、合理构建证据体系,进而确定案件事实。对于“零口供”案件,认真审查 发(破)案经过是否客观、自然,其意义尤为重要。

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岀具的破案经过表明,案发日上午.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案后立即展开视频侦查,通过被盗车辆周围的路面监 控发现被告人朱纪国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对朱纪国活动轨迹的视频追踪,发现其于3月23日18时30分许乘公交车从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来到朱泾镇,19时20分57秒拎着一黑色袋子消失在某点位的监控视 频中。

同日19时39分10秒一男子经过伪装后出现在该点位的监控视频中(侦查人员实地走访,此处有一荒废的工厂较为隐蔽,推断 男子在此工厂换装)。随后该男子在朱泾镇徘徊10余个小时,直至3月 24日04时08分许出现在案发地附近,05时23分该男子沿亭枫公路由 东往西行走,后消失在该点位的监控视频中。之后朱纪国穿着原先衣物 乘坐公交车回枫泾镇。侦查人员根据公安监控和人口系统比对,前往朱纪国暂住地及其服装店,搜查到伪装的衣服、假发套和开锁工具,遂将 朱纪国传唤至派岀所接受调查。

可见,本案被害人报案的过程和公安机关锁定被告人朱纪国为犯罪 嫌疑人的过程客观、自然。

2.审查客观性证据指向是否明确、单一

物证、书证、视频监控等客观性证据,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小,具有 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相比于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和反复性, 客观性证据能够更加客观、稳定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具有极强的证明 力。对于“零口供”案件,证据审查的重点自然要从口供转向物证、 书证等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实践中,客观性证据的指向性越明确、单 一,越有利于定案。

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资料、制作的行动路线轨迹图、 从被告人处查扣到的衣服、假头套、开锁工具、香烟等,都是重要的客 观性证据,且这些证据的提取、扣押、制作等均依法定程序进行,证据 均查证属实,具备证明能力。根据监控视频显示,案发时间段前后只有 一男子在案发现场附近岀现过(案发现场为南北向道路,无其他出入 口),经比对,视频中男子穿着的衣服、头戴的假发套均与被告人朱纪 国家中查扣到的衣服、假发套一致,庭审中朱纪国亦承认其经过伪装在 案发时间段出现在案发地点附近;失窃的一条香烟与被告人家中查扣到 的一包香烟比对后,系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上述客观性证据收集合 法、内容真实,且均指向朱纪国作案。

3.审查被告人供述或无罪辩解是否合理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方面,通 常可以通过分析被告人辩解的内容是否合理、稳定,是否与在案其他间 接证据相互印证来判断。被告人的供述和无罪辩解若有合理根据,能对 现有证据提岀反证,如有不在场或无作案时间的证据等,对于查明案件 事实会有很大的作用。若被告人的无罪辩解不合常理、自相矛盾,或者 与其他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和证据相矛盾,反而可以增强法官认定其作案 的内心确信,甚至反向印证案件的主要事实。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朱纪国到案后始终作无罪辩解,具体理由包 括(1)其前往朱泾镇系赴朋友的牌约,因朋友爽约独自徘徊小镇十 余小时,期间换装系夜晚天气寒冷,没有实施盗窃;(2)案发次日在 银行存的10000元系自己的合法收入;(3)案发现场未能提取到其指 纹或DNA痕迹。经分析,朱纪国的供述存在前后不一、自相矛盾,诸 多地方均无法得到合理解释,其无罪辩解能够得到合理排除。

第一,对于没有实施盗窃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对伪装用的衣服、 假发套、开锁工具来源供述不一,一说是马路上捡的;又说是他人 (先是杨雷后是曹雷)给其保管的,但又无法提供给其的大概时间和他 人的联系方式。案发当晚其称前往朱泾镇找朋友打牌,又不能提供岀朋 友的具体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于和朋友打牌为什么要戴假发套、要换装 也没有合理的解释,庭审中时而辩称饮料洒在衣服上所以换装,时而辩 称晚上天气冷没有找到帽子所以戴假发套,当问及为什么凌晨把假发套 和衣服换回来,其又辩称凌晨感觉不冷了。该辩解前后不一,无法作出 合理解释。

第二,对于案发次日所存钱款系自己合法收入的辩解。经查,被告 人供述自己的经济状况与查明的经营情况严重不符,如其供称“自己 小孩由哥哥帮忙抚养,不固定每个月给1000元生活费,没钱的时候都 不给生活费”与“自己做服装生意,有稳定的收入,每个月能结余 3000到4000元”严重不符;其辩称案发后次日的10000元存款系做服 装生意赚的,与服装店的经营情况、被告人的经济收入严重不符;对为 什么要舍近求远跑到闵行区存款,其辩称到闵行找朋友玩,身上习惯带 着大量现金,但又不能提供朋友的姓名和联系方式,被告人的辩解与查 明的事实不符,且不能得到合理解释。

第三,对于案发现场没有提取到其指纹或DNA痕迹的辩解。从被 告人精心伪装自己、半夜游荡街头等种种怪异行为、前科作案手法以及 到案后拒不供述的情况,可以看出被告人具有较高的反侦查意识和躲避 侦查的能力。被盗车辆内没有提取到其指纹和DNA痕迹,并不能排除 被告人戴上手套作案的可能。而且,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的头套、手 套、开锁工具以及视频监控、侦查实验等在案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均指 向被告人朱纪国实施本次盗窃。

(二)审查运用间接证据构建证据体系

1.审查间接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者疑问

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否有直接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所包含的信息量并不如直接证据涵盖的内容 丰富、充分,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或片段,具有零散性,在间接证据的运用上应当遵循多(双)向印证规则,消除证据之 间的矛盾,使证据相互印证进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多(双)向印 证与单向印证的逻辑推演不同,单个间接证据自身的证明力只有在与其 他证据的相互作用中,才有可能加以确定,即单个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建立在对案件证据的整体判断之上,若不建立证据之间的联结点,不仅不 能保障单个间接证据的真实性,更无法达到定罪的要求。

对于“零口供”案件,需要在审查单个间接证据具备证明能力的基础上,通过比对不同证据所含信息的内容同一或指向同一,将单一间 接证据链接起来,形成相互支撑、协调一致的证明体系。如果间接证据 之间不相符合,相互脱节、就应当通过进一步补充调查,查证清楚之 后,才确定它们的证明力。只有对所有应予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都有 相应确实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并且间接证据之间形成环环相扣的闭合 证明锁链后才可以定案。

具体到本案,主要的间接证据共8组,且均查证属实。分别是 (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2)现场勘验笔录;(3)搜查笔录、扣押 清单及照片;(4)视频资料(包括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因凌晨4时. 无法清晰辨认)、视频监控截图、视听资料说明书及据此制作的行动路 线轨迹图及标注;(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山支行出具的 客户信息资料、银行流水及视频资料;(6)公安机关组织进行的侦查 实验及实验笔录;(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8)被告人朱纪国 的供述。

其中第(1) (2) (4)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相互支撑,证明 被害人车内财物被盗,,被害人陈述失窃现金的来源与其在银行取 现的流水亦能相互印证,证明被害人在案发前确实通过支票取现,且与 失窃金额能够对应;第(3) (4) (8)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据信息 的内容同一、指向同一,共同证明朱纪国在案发时间段前后的行动轨迹 和换装过程;第(3) (6)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从朱纪国处查扣 的开锁工具系专门开大众车锁的,且在1分钟之内即能开锁,开锁时长 与第(4)组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中被盗车辆附近手电灯光持续闪烁的 时长大致相当;第(5)组银行流水和视频资料与第(1)组被害人的 供述在存取款的金额上能够对应。

以上各组间接证据通过双向或多向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了 完整的证据链条,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或疑问,足以得出被告人事前 实地勘察寻找作案目标、躲避监控进行伪装、夜深人静开锁行窃、离开 现场换回原装、乘车回家的事实。

2.合理运用事实推定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肯定结论

在相关间接证据查证属实、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之后,法 官要以事实推定为媒介并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将在案间接证据串联起来,恢复,再现案件事实,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的肯定结论。在“零口供”且无 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情况下,必然要求以现有事实推定的方式认定案件事实,事实推定是建立在盖然性的基础上,,为确保推理 的严密性和结论的准确性,推理的每一环节必须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

具体到本案,,推定本案案发时间符合经验法则。经调阅案发地的监控视频录像,发现失窃车辆在24日凌晨04时01分至。6分持续 出现手电灯光闪烁,且上午07时左右被害人发现车辆被窃,根据经验 法则,完全可以推定本案的案发时间就是24日凌晨04时01分至06 分。,锁定犯罪嫌疑人作案符合逻辑。

在确定案发时间后,调阅案 发地和案发地附近的路面监控录像,案发时间段前后,案发地点附近没 有任何其他人出入,仅有经过伪装的一名男子出现过,止以排除第三人 作案的可能性。,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客观自然。经调阅路面监 控发现,经过伪装的男子离开现场,换回原来着装并乘公交车返回住 处。随即,公安机关到其住处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查扣到伪装用的衣 服、假头套、开锁工具,且本案被告人朱纪国亦承认监控录像中的男子 系其本人。因而,认定朱纪国实施盗窃的推理过程严谨合理、环环相 扣,得岀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肯定的。

综上,被告人朱纪国虽始终作无罪辩解,但认定朱纪国作案的间接 证据均已查证属实,且间接证据之间亦能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 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未形 成合理怀疑,依据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具有唯一性,达到了刑事案件证 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朱纪国构成盗窃罪。

Copyright © 2016-2025 www.178767.com 奇事网 版权所有 Power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