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发短信骂我该怎么办

奇闻异事 2023-10-30 05:29www.178767.com奇闻异事

律师解答

对于这类案件的维权方式是多样的。从民事处理的角度讲。在微信群中侮辱、诋毁、诽谤、造谣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可以要去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甚至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从刑事处理的角度讲也可以报警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侵权人采取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造成影响恶劣也有可能触犯刑法。

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相关案件中,较为大家熟知的就是“2020年杭州某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此事经多家媒体报道引发网络热议,该事件曾在网络上广泛传播,阅读量上亿次、经万人讨论。当时给广大公众造成不安全感,造谣人员也因严重扰乱了网络社会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在两位造谣人员已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修正)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参考案例(2022)浙0482民初127号

朱先生、徐先生均为某小区业主。2021年12月23日,包括朱先生、徐先生在内的多位业主在名为“业主(1)群”的微信群(该微信群有500名成员)中就小区物业管理、业委会职能等事宜进行议论。

后朱先生、徐先生分别就小区业委会有无发挥作用、徐先生是否有权召集业委会会议发生争执。徐先生因不满原告的说话方式,遂在微信群中针对朱先生发表了以下言论

1.“你自己家里管管好。不要老出骗子。要我讲清楚吗?”

2.“要是他当上了主任,我们小区的公共财产都要被他骗光。本来就是骗子。”等

针对徐先生发表的言论,朱先生并未在微信群中进行反驳,而是通过报警、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

2022年1月18日,徐先生因不满朱先生的维权方式,又在业主微信群中针对朱先生发表了以下言论

1.“他要是当了主任,管理物业,我们的维修基金八百万了,估计一万不剩。”

2.“还骂我猪头三,骂全体业主是猪。难道叫他做猪主任。”

3.“等我忙好了我就找那条草狗,玩死它。我今天被小人阴了一下。”

4.“我被那条狗咬了,心情不好。所以也不想多管。那条狗很阴的。”

本院认为

评判行为人是否需承担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责任,主要应围绕以下四个构成要件进行考量

一、行为人是否有损害特定人名誉的行为,如侮辱、XX等;

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悉,即是否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徐先生捏造朱先生系骗子、朱先生家里“老出骗子”的虚假事实,通过文字在成员达500人的业主微信群中进行散布传播,其行为已构成XX;且在朱先生提起诉讼后,又用有损人格的污语在业主微信群中多次谩骂朱先生。

徐先生在主观上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致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亦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故应当认定徐先生侵犯了朱先生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朱先生有权要求徐先生就上述事实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根据徐先生侵权的行为方式、手段、场合及所造成的后果,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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