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被跳单怎么办
“跳单”是中介合同纠纷领域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随着房产中介行业发展迅猛,交易“跳单”现象也频频发生,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行为该如何认定?又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呢?
王先生是山东烟台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2020年年底,他接待了有购房需求的张女士。王先生说,双方签订了《购房委托协议》之后,他就按照张女士提出的要求,查找了附近的合适房源。
之后,张女士看中了一套他推荐的房屋,无论户型、采光还是位置等等,张女士都十分满意,就差付款交易了。,当王先生后来给其他客户介绍这套房屋时,却突然发现房子已经出售了。
王先生顿时感觉,自己可能遭遇了“跳单”。“跳单”,指的是购买人绕过中介与出售人直接签订合同达成交易,从而不支付中介费。王先生发现情况后,询问了相关业主和其他人员,得知张女士一家确实购买了该房屋,目前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为张女士儿子。
王先生认为,他提供了中介服务,房屋最终也成交了,张女士应该按照购房委托协议支付给他中介费。,张女士并不认可这件事。于是,王先生将张女士起诉到了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法院法官联系房屋卖家,卖家告诉法官,这套房子确实是出售给了张女士,其中付款、过户等程序,张女士都是全程参与的。
法院综合运用民法典认定,张女士与中介公司签订的购房委托协议是真实有效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过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女士当庭给付中介王先生报酬10000元,双方再无其他争执。
关于“跳单”的法律规定已经很明确,在这起案例中,张女士最终需要给付中介报酬,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这样的案例判决。
2020年,重庆的易某通过房产中介了解房源情况和房主谢某的有关信息后,绕开房产中介,直接与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其中,买方易某、卖方谢某以及中介公司三方共同签订了中介合同,约定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应分别向中介方交纳1.5%的中介费。而易某却私下和谢某达成交易并过户,中介方将买卖双方告上法庭。经过调解,易某和谢某分别支付给中介公司1.29万元和1万元。
2020年7月,广州的刘某欲购置房屋,找到某中介公司,中介公司为其推荐了一间房屋后,刘某与其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同意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5%作为中介费,并提出如果中介公司将房屋价格往下谈,愿意在中介费的基础上额外提供好处费,且先行支付。中介公司按刘某要求谈低了价格,可刘某却突然提出不买了,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好处费,随后刘某与房主私下完成交易。中介公司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按约定支付中介公司全部1.5%的中介费。
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特殊情形需要仔细判断是否属于“跳单”行为。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跳单条款也有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比较典型的,是中介公司在委托协议里面约定,中介人带领买家看房之后,如果买家私下交易或者通过其他中介购得此房,应该支付相应的中介费。
法官介绍,这条约定看似没什么,其实却是不合理的。因为,签订该合同后,一些中介便可以不需对买家负责,只要该套房源交易成功,无论提供服务的是否为本中介公司,均可旱涝保收。
如果,委托人自己通过各种途径查询到相关的房源信息,中介人提供的信息与委托人已经查询到的信息是重复的。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
法官介绍,在此情形下,不能直接认定中介人的服务与最终合同的签订存在因果关系,,委托人需要举证证明自己确实事先通过其他途径查询到了相关信息。
如果同一个房源信息在多个中介机构挂牌出售,委托人可通过多个中介人了解房源信息,也可委托多个中介人。此时,就要判断委托人最终签订合同,是利用了哪一个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且如果多个中介人均提供了服务,委托人基于服务满意度、中介报酬费等因素而最终选择其中一家,虽然绕过了其他中介人,但这是委托人作为消费者的自由和权利。
为什么会发生“跳单”行为?“跳单”行为被写进民法典,在维护各方权益上有怎样的作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孙鹏认为“跳单”实质上是不讲武德,想白白享受中介提供的服务成果。中介作为一种行业,长期存在,肯定是有合理性的。中介不仅仅给交易双方报告交易机会,还为交易双方提供斡旋服务,也利用自己专业的经验,专业的知识,通过专业的服务确保交易双方的安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方“跳单”依旧要按照约定向中介支付报酬,既能够保护中介的合法利益,让中介提供的服务得到应有的回报,也有利于贯彻合同必须严守的原则,有利于弘扬社会诚信的风尚。
其实,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交易方式也在不断拓展,买卖双方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不用选择中介,却仍能安全地进行交易。
日前,深圳市房地产信息平台开通了二手房自助交易服务,并在国内引用了“单边代理”模式。通过“我要自助卖房”,个人卖家依次完成产权校验、合同条款、生成合同示范文本、买方购房资格查验、卖方电子签章签名、合同备案等,便可完成房产交易。除了深圳以外,上海房地产交易中心开通了二手房自助交易“网上签订合同”的服务,让买卖双方的交易更加便捷。但不管采用何种交易方式,诚信守法,都是每个公民基本的行事准则。
孙教授表示,当前深圳、上海、杭州等地,房地产主管部门都推出了房屋交易的官方介入的平台,通过网上自助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时候,非常高效便捷。这个平台可以对供需交易双方完成自动配对,提供示范文本,方便签约,并且是无偿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利民、便民、惠民的措施。
但相对于传统的线下中介交易,网上自助交易平台的缺点还是有的。第一个方面的缺点是平台不可能像线下中介那样提供物权服务。第二个是目前很多的自主交易平台,没有提供配套的金融信贷服务。第三是平台目前提供的服务,通常是程序式、静态式、标准式的,不能够及时、动态满足在平台上交易各方个性化及多元化的诉求。
自主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相对于线下中介服务各有千秋,所以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应当是相互并存,而自主交易平台的出现,也会对线下的中介服务质量的提升起到一定的刺激和推动作用。
伴随着平台用户越来越多,平台的服务内容越来越全面,服务质量越来越提升,以后肯定会对线下的中介服务构成相当大的冲击。就如同现在的网购,对实体店的冲击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