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40年到期怎么办
俗话说病从口入!买的衣服质量不好,一方面可能不保暖,另一方面或许穿的时间不长。如果买的吃的东西有问题,就会有中毒的危险。
任何的食物都有保质期。很多超市经常进行打折促销,对一些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打折促销,尤其是奶制品。
比如平时60元一箱的牛奶,如果还有一个星期过保质期,超市这个时候可能30元都会卖。因为等到过期,只有销毁,它是一文不值。
2022年,北京市通州区发生了一件食品过期案件。某企业涉案金额仅仅
19.2元
,却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万元。有网友说“罚款还是太少了,应该重罚以儆效尤!”发现了违法行为,公民有举报的权利。这体现的了公民的监督权。如果有人违法,你不监督,我也不监督,他还不监督,危害的还是你我他。
《食品安全法》第115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举报还是有好处的,有关部门还得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举报人被打击报复。
北京市“非紧急救助中心”是北京市政府管理的一个事业单位,具有收集和整理反映的社情民意和社会动态的功能。
2022年8月2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了北京市“非紧急救助中心”的电话登记单,有人举报其辖区内的某公司在店铺内销售过期商品,登记单上举报的商品是“双汇香肠”。
工作人员迅速出击,当天立即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处理。我们给市场监督管理局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点一个大大在“赞”!
在600平方米的店铺内,工作人员很快锁定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经过一一比对,6根“双汇香肠”被认定为过期食品。
因为该6根香肠上明确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1日”、保质期为“90天”,在8月2日还在销售,已经过期2天。
库存过保质期的香肠是发现了违法线索。2022年11月8日,该公司经理张某某接受询问,根据供货商的销售出库单、当事人的销售记录以及张某某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该公司销售了香肠金额19.2元,获利3.2元。
【案例来源消费研究】
2022年12月5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这个案件虽然很简单,却蕴含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看了这个案件,我和大家一样几个问题
为什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5万元而不是10万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能否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当事人有什么救济权利?难道就这样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吗?
【老胡说法】
1、处罚有依据。
有人说,现在的《食品安全法》是最严厉的食品安全法律。说的很有道理,因为从法条规定的处罚力度来看,确实如此。
《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如果只有第34条的规定,那么任何人都可以不遵守,因为该条只规定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能干,这是禁止性条款,并非处罚条款。俗话说没有处罚就没有敬畏!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 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商品,根据销售的金额进行处罚,销售不足一万元,处罚5万元到10万元,而销售超额过1万元,罚款数是销售额的10倍。
其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进行处罚,依据已经十分充足了,可以说于法有据!
因为只要你销售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哪怕销售额是
1分钱,
它也可以罚款5万元
。法条明确的最低罚款数额是5万元,这个5万元的罚款好像有一定道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找到了其他的依据。
很多省、市为了规范和限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权利,都执行了相应的处罚细则。比如北京市就制定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述适用规定 第15条的规定
罚款5万元,到底是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呢?所谓减轻就是在规定的幅度内下一档进行处罚。
如果是减轻处罚,那么处罚数额应当在5万元以下,可见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从轻处罚而不是减轻处罚。
2、处罚缺乏温度。
《行政处罚法》第4条第2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该条规定是处罚相当性原则,所谓相当性原则,通俗地讲,就是不能用大炮打蚊子。就拿本案而言,违法销售的数额仅仅19.2元,处罚5万元是不是太重了?
,既然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认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那么为什么不能减轻处罚呢,比如罚款1万元。
,我还注意到《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的销售厂家,无论是从销售额、违法所得,还是从保质期就过2天上看,均系“违法行为轻微”。
,把这6根火腿下架销毁,不就是及时纠正吗?
,我们看购买19.2元火腿的举报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了什么损害吧?这就是没有造成危害结果。
,笔者认为,该厂家完全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所谓的罚款5万云,完全属于机械执法。
幸运的是,这个《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刚刚做出,当事人还有申诉和救济的途径。
3、当事人有什么救济权利?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还是应当予以重视,毕竟疫情当下,5万元也不是一个小数目。
该公司可以到区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必须在60日内提出。,该公司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它必须在6个月内提出。可以先复议在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
其实,还是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法院进行了改判。
比如在2022年5月,孙老汉进货鲫鱼5.5公斤,价值110元,赚了27.5元。经过检测兽药残留,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场监管部门据此罚款5万元。孙老汉到法院提起诉讼,延吉法院判决变更为1万元。
对比两个案件,孙老汉的行为明显比该公司严重。不过对于类似情况,有的法院支持改判,有的法院却不支持改判。
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处罚的力度也不要超过民众朴素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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