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做事受伤怎么办

奇闻异事 2023-10-30 05:32www.178767.com奇闻异事

【典型意义】

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在雇主赔偿第三人损失后,雇员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张某于

2018年2月雇佣李某提供吊车在北京安定检查站垃圾处理厂吊装废旧铁炉至货车上,每装满一车张某支付给李某劳务费700元,李某派田某驾驶吊车作业。2018年2月7日中午,由于田某操作失误,吊装废旧铁炉过程中刮到货车上装货的杨某,致杨某摔伤,构成一级伤残。此后,杨某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张某赔偿其损失。北京市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杨某1430834.99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维持原判。李某、田某在吊装作业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杨某受伤,是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张某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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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张某预起诉李某、田某赔偿其损失

张某多方打听找到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了解案情后,初步确认田某存在重大过错,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代理张某起诉李某、田某劳务合同纠纷案,要求李某、田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根据生效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案外人杨某为张某所雇佣,为张某的废品收购站收集、搬运及装运废品,其于

2018年2月7日装运废品的过程中,从接运废品的大货车上摔倒在地致使其严重受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后经执行和解,张某给付杨某赔偿款共计744000元,其中包含执行和解款700000元与张某为杨某垫付的医药费44000元。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上述侵权责任后,其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张某与李某之间,田某与李某之间均系劳务关系,田某受雇于李某,为李某吊车的驾驶员,其在案涉事故发生时操作吊车为张某提供劳务。

根据杨某与证人的证言,杨某系在吊有锅炉的吊车的外力作用下从大货车上坠落,李某虽然上诉不认可杨某与证人的证言,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上述证人证言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且杨某与证人的证言虽然不尽相同,但对于事发原因的描述能够相互印证,由此判断杨某系受到田某操作的吊车作业时的外力作用下从大货车上摔下而受伤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田某作为吊车操作人员,在明知大货车上有人装卸货物的情况下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操作吊车致使杨某坠落受伤,李某作为田某的雇主,亦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故李某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

因田某系受李某雇佣,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的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张某作为接受李某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重大过错的李某一方进行追偿。

因杨某自认在作业过程中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吊车施工区域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吊车施工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况,作为雇主的张某对于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法院根据双方过错酌定由张某与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各承担50%。在张某已经给付杨某赔偿款744000元的前提下,李某应给付张某赔偿款372000元。

【法院裁判】

判决李某给付张某赔偿款

372000元。

【专家评析】

涉案焦点

一、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客观陈述。《民事诉讼法》第

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时甚至成为当事人提交的唯一的一类证据。

本案中,虽然杨某、证人是给张某干活,但在当时的工作场所,因为在场的均是干活的工人,杨某与证人的证言虽然有不尽相同的地方,对于事发原因的描述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还原的事实基本一致。尤其杨某是整个事件的伤者、最直接目击者,最清楚事件的基本事实。所以他们的证言能证实事发时杨某是受到吊有锅炉的吊车的外力作用下从装货的大货车上摔下。

二、李某和田某对杨某的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错?

1、

田某驾驶吊车时未充分保证作业区域内的安全,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起重机作业需要有专职的信号指挥人员,但田某作业时并没有配备专门的信号指挥人员。杨某被吊车大臂碰到摔伤正是因为田某驾驶吊车时未充分保证作业区域内的安全引起的。田某作为吊车操作人员,在明知大货车上有人装卸货物的情况下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操作吊车致使杨某坠落受伤。李某作为田某的雇主,也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所以李某和田某对杨某的受伤存在重大过错。

2、

田某驾驶的吊车无《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合法行驶的凭证。

李某一直未提供涉事吊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所有权凭证,无法证明涉事吊车是可以合法行驶的车辆。

3、

当天刮风不影响责任承担。

事发当天是否刮风是天气自然现象,而杨某被吊车大臂碰到摔伤正是因为田某驾驶吊车时未充分保证作业区域内的安全、缺乏信号指挥人员指挥、警示引起的,与是否刮风无关。李某也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即便当天风大,诚如李某、田某所述有四五级大风,但杨某仅被风吹就摔下车的可能性也很小。

综上,

李某和田某对杨某的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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