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局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
报告旅游突发事件至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作为突发事件检测的重要领域,当多地多人同时涌向同一目的地时,事件的突发性和重要性便凸显无疑。我们必须将此类情况及时上报至上级旅游主管部门。
在《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下,我们深知旅游安全的重要性。该办法已经由国家旅游局审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它的制定是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每一位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其中涉及到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安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需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旅游主管部门也负有重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于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必须遵守相关法规及《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在同级人民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在这一大背景下,旅游经营者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旅游突发事件。
对于具体的经营活动,旅游经营者需要遵守一系列的安全规定。比如服务场所、服务项目和设施设备需要符合相关安全法律和标准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安全和救援人员、设施设备。他们还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并保证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
当旅游经营者发现可能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他们需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他们还需要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估,依法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对于高风险旅游项目或者为特殊人群提供的旅游服务,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旅游经营者还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他们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旅游经营者还需要主动询问旅游者的健康信息,并要求他们按照安全规程使用旅游设施和接受服务。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也需要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旅游经营者需要制定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及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在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他们需要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控制事态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做到迅速响应、有效应对,最大程度地保障每一位旅游者的安全。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循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的要求,配合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积极参与所在地人民组织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工作。
当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时,旅行社及其领队必须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全力以赴应对处置突发事件。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的一小时内,需向发生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若情况紧急或发生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于境外的旅游突发事件,旅游团队的领队需及时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随后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国家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根据可能对旅游者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风险提示级别分为四级,分别以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这些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家旅游局与多个部门共同制定。
风险提示信息包括风险类别、级别、可能影响的区域、起始时间、注意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需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加强提示、采取安全防范、停止组团或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等。
国家旅游局负责发布全国或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风险提示,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则负责发布本辖区内的风险提示。这些提示应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和公众媒体等渠道发布。
旅游主管部门还应加强旅游安全的日常管理,包括督促旅游经营者贯彻安全法规、指导培训、统计分析安全事故情况等。他们还应制定应急预案、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并控制景区流量等。
第二十五条,旅游突发事件一旦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部门必须根据同级的指示和规定,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救助和处置。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或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救助,协调医疗、救援和保险机构进行救助及善后处置工作,以及准确、及时地发布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信息。
第二十六条进一步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后,旅游部门还需参与调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应承担责任的旅游经营者及其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提醒我们,各级旅游部门应建立旅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详细阐述了报告流程。旅游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的报告后,需向同级和上级旅游部门报告。不同级别的旅游突发事件,其上报的层级也有所不同。报告内容需详尽,包括事件的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原因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九条指出,旅游部门还应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说明了事件处置结束后的工作。旅游突发事件结束后,旅游部门需要查明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按时提交总结报告。
关于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省级旅游部门需将上月发生的较大旅游突发事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而地方各级旅游部门则需每年统计并上报上一年度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
第五章罚则部分强调了旅游经营者及其负责人、旅游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责任。如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未更换履行辅助人,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警告和罚款。
根据国家的旅游政策与规定,旅游安全是国家旅游发展的基础。为应对可能出现的旅游突发事件,特此制定此应急预案,并向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一、旅游安全风险提示制度
1. 国家已建立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安全风险提示的级别划分和实施程序。
2.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确保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旅游应急管理
1. 县级以上人民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2.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会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确保旅游者安全并帮助其返回出发地或指定地点。
三、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1. 旅游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
2. 旅游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并为直接为旅游者服务的从业人员提供应急救助技能培训。
3. 旅游经营者应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四、旅游经营者的警示与说明义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以下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1. 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2. 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3. 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4. 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5. 任何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五、突发事件处理
一旦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与上级旅游主管部门保持紧密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共同应对旅游突发事件。
我们坚信,通过全面的准备和有效的应对措施,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利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关于旅游法中的相关处理事宜详解
第八十二条 对于旅行者在外遭遇人身或财产危险的时刻,他们有权向旅游经营者、当地及相关机构请求紧急救助。特别是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遇到困境时,他们还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必要的协助和保护。旅行者在接受救助后,应当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第八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需依照法律和相关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旅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在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向被监管对象收取费用,并且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第八十五条至八十八条详细阐述了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内容、权利和责任。其中包括对旅行社业务、导游和领队服务的检查,以及对旅游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旅游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其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出示合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未出示合法证件或人员不足的检查。
第九章 旅游纠纷处理与第八章法律责任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他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如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或旅游投诉受理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县级以上人民会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并告知投诉者。若旅游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或相关业务,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旅游执法大队作为本地旅游局的守护者,肩负着行业监管与行政执法的重任。他们的职责广泛而重要,包括宣传旅游法规、提供咨询服务,确保旅游市场的秩序井然。一旦旅游经营单位或从业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他们都会迅速采取行动,进行查处。对于游客的投诉和举报,他们也总是认真对待,并及时处理上级部门交办的旅游投诉。他们还要办理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并承担旅游突发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协助开展旅游安全生产工作。
说到旅游,有时我们不得不提到一个尴尬的话题——找厕所。无论是城市还是景区,找厕所可是个技术活。但幸运的是,近年来各地城市掀起的“公共厕所革命”为游客提供了更好的如厕环境。特别是在旅游城市,公共厕所的数量明显增加,让游客不再为找不到厕所而烦恼。
在景区,厕所几乎成了标配,指示牌上也都会有明确的指示。在山区或峡谷等危险区域,游客仍需格外小心,按照指示去找厕所,避免冒险寻找偏僻的野地去解决内急问题,毕竟安全第一。
那么,如果仍有人担心在乡下找不到厕所怎么办?其实不必担心,大自然总是为我们提供了无数的选择。在安全的空地上放心解决吧,这不仅是回归自然,更是对卫生的一种尊重。不过这一切的前提是确保自身安全哦!
各级人民需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将地方承担的消防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投入力度。为了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还需特别关注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经费保障问题。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情况,由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对于军事设施和特定场所的消防工作则由特定单位监管并执行相应的法规制度。维护消防安全不仅是责任更是义务每位公民都应保护消防设施参与火灾预防与报告工作此外也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消防公益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作为消防工作的前线卫士,肩负以下重要职责:
负责对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刻敲响消防安全的警钟;
监督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执行状况;
根据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或及时移交给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为真相还原提供有力支持;
履行上级公安机关赋予的其他消防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亦需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社会发展蓝图;
财政部门确保消防事业经费及应急救援队伍经费的到位;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等编制消防规划,共筑防线;
住建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的审查、验收、备案及抽查,并将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基础设施改造计划;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
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文物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供水、供电、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保障消防设施的畅通无阻。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像守护生命线一样守护消防安全,具体职责如下: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按照消防标准配置设施、装备,并定期进行检验维修;
每年至少全面检测一次建筑消防设施;
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
开展定期的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经费的充足;
建立专(兼)职消防安全队伍,加强训练和装备,建立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的联勤联动机制;
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责任重大,需全力以赴。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需: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消防档案,严格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实施每日防火巡查,并详细记录;
对员工进行岗前和定期的消防安全培训;
确保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及线路符合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积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如消防远程监控等,加强技防物防措施。
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及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消防救援机构会将其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并向本级人民备案。这些单位还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配备应急逃生设施,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年度评估。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居民制定防火公约,宣传防火和逃生知识,并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在管理区域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提供防范服务。承接物业管理时,要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并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同时要加强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任何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都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于那些无视劝阻、持续违法的行为,他们应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坚决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章对于建筑物的使用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若同一建筑物由多个单位共同管理或使用,这些单位应书面约定消防安全责任,共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为了确保公共通道的安全和畅通,共用各方不得设置任何影响疏散的设施。对于出租使用的建筑物或场所,产权方和承租方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强调了公民在消防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公民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注意用电用火安全,爱护公共消防设施,不堆放可燃物或堵塞公共通道,装修住宅时要符合防火要求,并学习掌握基本的消防知识和逃生技能。还应重视未成年人的消防安全教育。
接下来是火灾预防的部分。在消防规划方面,相关部门应共同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内容的完善和实施。对于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场所,应及时调整并完善。还应根据当地需要规划建设不同类型的消防救援站,并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在规划与建设的环节,我们深知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每一环节都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城市的和谐与安全。施工单位必须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从源头便具备防火安全的基石。对于建筑的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工程,更应注重水源的保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应对。
在城乡规划区内,任何搭建临时建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因此建筑构件、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于重要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消防验收方可投入使用。而其他建设工程也应在验收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抽查。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坚决不得投入使用。
在公众聚集的场所,我们更要重视火灾预防。场所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消防安全检查。高层、地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并配备必要的逃生设备。严禁在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非法携带此类物品进入。在营业期间,禁止进行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对于托儿所、学校等特定单位,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必须包含保护特殊人群的相应措施,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公共所如歌舞厅、影剧院等,应根据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为人们的生命安全加上一道保障。
居民区、商业区等重要场所周边,严格限制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设施或储存场所。已经存在的设施周边,也不得随意建造居民区或商业区等。对于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引导乘客疏散。
我们也要保护消防设施,禁止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对于任何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行为,都应严厉打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确保城市的消防安全,守护每一个生命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消防产品的品质标准至关重要。它们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若是没有国家标准,也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对于那些新研发的消防产品,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需经过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规定的技术鉴定流程,确保产品的消防安全性能达标后方可进入市场,供人们生产、销售和使用。从事消防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维修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严格的产品质量和标识标准。
第四十八条着重于高级消防设施的安装和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等高技术消防设施,必须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安装。这些设施还需要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细致的检测和维护。各级和相关机构也在积极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利用物联网技术提高消防远程监控能力。在城市中已建立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区域,相关单位和场所应将其消防设施数据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四十九条描述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重要角色和职责。这些机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多种服务,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法律责任。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将对其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强调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并列出应接受培训的人员类别。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队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等在内的人员都必须接受培训。特别是进行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关于供电设施和线路的安全管理。供电企业对供电设施和线路要定期检测,及时更新老化的设施和线路。对于存在火灾隐患的用电行为,如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等,可以停止供电。个人和单位在用电时必须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定期检测和维护电器产品。
第五十二条详细说明了住宅小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护费用问题。保修期内的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保修期满后的日常维护保养由物业费支出。当共用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失修时,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费用。如果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主管部门将组织代为进行,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强调了寄宿制幼儿园、学生宿舍和员工集体宿舍的消防安全要求。这些场所应设置智能型安全用电监控装置或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也十分关键,单位和居住小区应设置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并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易燃物,犹如一颗潜在的火种,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为了防患于未然,我们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在农业收获季节,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都会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焚烧和其他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绝不姑息。
第四章 灭火救援是火线上的生死战,各级人民必须高度重视。针对本地的火灾特点,他们如同战士备战一样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确保火场救援有序进行。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如同战场上的后勤保障一样重要。
一旦火灾发生,报警是首要任务。任何人都应迅速报警,并为报警提供便利。在消防队赶到现场前,相关单位应迅速组织力量扑救,减少火灾损失。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如同指挥员一样,立即组织、引导人员疏散。我们必须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保护他们的安全。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救援队、综合性应急救援队是火场的先锋队,他们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他们如同战士听到号令一样,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在火场,他们听从火灾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为了阻止火灾蔓延,避免重大损失,总指挥有权决定使用各种手段。
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如同侦探一样调查火灾原因,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信息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发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他们还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在执行任务时,他们享有特权,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在监督检查方面,将消防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定期对下级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评。有关部门应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监督检查和处理责任范围内的消防违规行为,并鼓励公民举报火灾隐患。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于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防救援机构会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处罚。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并当场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果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或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会及时报告,会采取措施整改。
对于涉及复杂或疑难技术问题的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消防救援机构需组织专家进行深入论证。在论证过程中,相关期限可以酌情延长十个工作日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十八条指出,针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会根据整改的难易程度合理设定整改期限。他们会在整改期限届满或收到复查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若发现以下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会立即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果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消防救援机构将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场所进行临时查封:
1. 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
2. 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失去防火灭火功能;
3.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4. 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5. 其他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第七十条进一步规定,在临时查封期限内,消防救援机构会对被查封的危险部位或场所进行检查。一旦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将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当事人也可在隐患消除后申请解除查封,消防救援机构将在收到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作出决定。
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内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于群众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将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于超出其处理权限的,将及时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第七章则重点阐述了法律责任。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违反相关条例,将受到责令改正、警告处罚或罚款等处罚。对于违反不同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也都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在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
以下是关于消防安全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旨在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八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用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处以一千至一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额度将上升至十万元。
第八十二条 若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保温材料,或在室内装修中使用不合格材料,将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将责令停工,并罚款二千元至二万元。单位违规者,除罚款外,还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责任人警告,或罚款一千至五千元。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处以五千至五万元的罚款:
1. 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 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进行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在公共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若构成治安管理行为,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某些特定规定者,将警告或罚款五百元。
第八十五条 违反特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的,将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罚款五千至五万元,对个人警告或罚款五百元。
第八十六条 若允许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及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上岗,将责令改正,并对单位罚款一千至一万元。
第八十七条 管理单位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或场所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五百至五千元。个人违规者,罚款五百元。
第八十八条 在野外焚烧杂草、垃圾等可燃物未采取防范措施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五十至二百元。
第九章 处罚与责任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职权决定。对于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的停产停业决定,需报请本级人民依法决策。除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外,人民应在收到报告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于警告和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
第九十一条 若县级以上人民有关主管部门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责令改正,并可能给予通报批评。若拒不改正或发生重特大火灾,直接负责人员将受到处分。对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若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将适用其规定。若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备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参照本条例有关单位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消防救援机构公告。
本条例自2010年XX月XX日起施行。通过这些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条例,我们期望能够提升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