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措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措施的认识)

奇闻异事 2024-12-19 10:47www.178767.com奇闻异事

一、对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措施的理解

随着人们对物质和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旅游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它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体力与精神的休憩之所,更是推动了社会生产的繁荣发展。旅游业的发展以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并反哺之,直接间接地促进了商业、饮食服务业、旅馆业等众多行业的繁荣发展。

在旅游业不断壮大的背后,我们也看到了其对居民生活质量的积极影响。本地居民通过从事旅游业或相关行业,个人和家庭收入得到了显著提升。旅游业的发展也推动了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让居民的生活环境更加美好。旅游者的来访和城市市民的出游,不仅开拓了人们的眼界,丰富了地理、文史和风俗民情等知识,还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要求,对弘扬民族文化、提高国民文明素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关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与看法

为了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完善排水及排污工程是其中的重要一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旅游景点环境保护意识,健全环境保护法规制度也至关重要。我们还需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景区的通达性,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加强服务意识。对景区特色农产品进行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资源利用率;线上旅游与购物的推广也能扩大景区的知名度。

三、我国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措施及影响

我国的旅游政策对旅游业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方面。旅游业是一个关联性极大的产业,它的发展可以带动国民经济其他行业的共同发展。从劳动就业来看,旅游业是一个拉动密集型行业,对劳动力有着很强的吸附能力,对解决劳动就业问题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四、深入解读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措施

旅游可持续发展是在不破坏当地自然环境、不损坏现有和潜在的旅游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保护已开发景点,实现环境、社会、经济三效合一的旅游经济开发行为。这包括旅游生态可持续发展、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旅游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及措施

为了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进行规范。这部法律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法律明确了一系列总则、旅游者权益、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等方面的内容,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以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旅游业发展的综合协调与旅游者权益保障

一、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发展

国务院已经建立健全了旅游综合协调机制,以全面推动旅游业的综合协调发展。各级地方也在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确保旅游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无论是自然风光还是文化遗产,都需要得到合理的开发和保护,以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者的权益保障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他们有权知道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并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都应得到尊重。对于特殊人群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他们在旅游活动中依法享受便利和优惠。

三、旅游者的安全与权益保护

旅游者在遇到人身、财产安全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若其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有权依法获得赔偿。旅游者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保护生态环境。

四、旅游规划与促进

旅游业的发展被纳入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根据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以确保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旅游发展规划包括总体要求、发展目标、资源保护利用、产品开发、服务质量提升等内容。各级在编制土地利用、城乡规划时,也会充分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求。

五、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对自然和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必须遵守法律,符合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的要求。在推动旅游业发展的要尊重和维护当地文化习俗,确保资源的整体性和代表性。相关部门会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进行严格的监督。

六、旅游产业的政策与扶持

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推动区域旅游合作,鼓励跨区域的产品开发。对于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也给予了特殊的扶持。还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宏伟的旅游推广战略正由国家精心策划并实施。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将全面统筹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构建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积极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让世界各地的美好印象传遍四海。

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同样肩负起旅游形象推广的重任,让本地独特的旅游资源得到充分的展示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及各级地方将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为旅游者提供全方位的旅游信息和服务。从景区介绍到交通指南,从天气预报到住宿选择,从安全提示到医疗急救信息,一切尽在掌握。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游客密集场所都将设立旅游咨询中心,景区及主要道路也将设置清晰的旅游指示标识,确保每位游客都能轻松畅游。

对于那些旅游资源丰富的城市,更是会开设旅游客运专线或游客中转站,为游客在城市及周边游玩提供极大的便利。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大力支持和推动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发展,旨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的设立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经验丰富的管理队伍和导游等。只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在工商部门完成登记后,方可正式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旅游服务。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广泛,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等。其中,开展第二、三项业务需获得额外许可。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严禁出租、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需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保障旅游者的权益,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可动用此保证金进行救助。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发布旅游信息时,必须确保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的过程中,不得安排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时,需向可靠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严禁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除非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如发生违反规定的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于出境或入境的团队旅游,旅行社需按规定安排领队或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想要成为导游,需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需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临时聘用导游的,需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者,需取得导游证,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经历,并与取得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得私自承接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在提供服务时,需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应告知并解释旅游文明规范,引导游客健康、文明旅游,并及时劝阻不文明行为。他们需严格执行行程安排,不得擅自更改或中止服务,不得向游客索取小费,更不得诱导、欺骗或强迫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第四章:景区管理规范与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第四十二条:为确保游客的安全与体验,景区开放必须符合一系列条件,并需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这些条件包括:拥有完备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确保游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及制度,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确保游客安全;配备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保护自然与文化环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三条: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以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涨价过程中需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对于已经收回投资成本的收费项目,应适当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逐步免费开放,以回馈社会。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及各项收费标准。若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合并出售不同景区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时,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单项票。如景区内核心项目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应及时公示并调整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游客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布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可通过预约等方式控制游客数量。当游客数量接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并向当地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依法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对于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确保游客安全。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信息的网站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应确保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一条:旅游经营者在销售、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得给予或收受贿赂,确保公平竞争。

第五十二条:旅游经营者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游客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保护游客的隐私权。

第五十三条: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公布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监督电话等事项,为游客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务。

第五十四条:景区和住宿经营者如将部分经营项目或场地交由他人经营,应对实际经营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如发现游客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第五十六条: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为游客提供额外的保障与安心。

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者和旅行社之间的重要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项细节。这份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呢?

合同中需要明确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基本信息,这是识别双方身份的重要标识。接下来,旅游行程安排是合同的核心部分,它详细列出了旅游的每一个细节,让旅游者和旅行社都清楚行程的每一个环节。合同中还需明确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确保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是旅游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合同中自然也要详细列出相关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也是合同的重要部分,让旅游者提前了解旅游的具体内容。自由活动时间安排则充分考虑了旅游者的个性化需求。

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也是合同中的关键内容,双方需要在此部分明确费用的金额、支付方式以及时间。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也是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部分,为双方提供了解决争议的途径。

在订立包价旅游合旅行社有责任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合同中载明的各项内容。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这是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果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或者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都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相关信息。导游服务费用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列出。

在订立合旅行社还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一些重要事项,如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到这些事项,旅行社也应当及时告知旅游者。

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有权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若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组团社应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若旅游者出现某些情形,如患有传染病、携带危害物品、从事违法活动等,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或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行程的,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十八条述说,当旅游行程中遭遇合同解除的困境时,旅行社如护卫般肩负起协助旅游者回归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安全地界的重任。若解除合同是由于旅行社或其辅助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返程的费用将由旅行社默默承担。

第六十九条强调,旅行社应严格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行事,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安排。若经过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需将接待业务托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时,应当订立明确的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旅行社需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其支付合理的费用。地接社则需严格按照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提到,若旅行社未能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他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若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旅游者的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约定履行,旅行社则无需承担责任。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他们需对旅游者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十一条强调,当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违约时,组团社需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后有权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对于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导致的旅游者损害,公共交通经营者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则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解决纠纷过程中,若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他们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将被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面临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罚款将增至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若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特定业务、出租或借用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许可,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第九十六条:旅行社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将被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面临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如情节严重,可能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受到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1. 未按规定为团队旅游安排全程陪同的领队或导游;

2. 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3. 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服务费用;

4. 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费用。

第九十七条:旅行社如有虚假宣传、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等行为,将被旅游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面临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将增至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相关责任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九十八条:如旅行社违反规定未履行相关报告义务,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九十九条至第一百零四条:旅行社如有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等行为,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对于安排旅游者参与违法项目或活动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未取得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相关活动的人员,以及违反规定的导游、领队也将受到处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有关管理人员,在处罚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或从事旅行社业务。旅游经营者如有给予或收受贿赂的行为,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将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一百零五条条款规定,景区若未能满足法律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游客,其主管部门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达标,并处以罚款金额在二万至二十万元之间。景区若游客人数接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能按规定公告或向当地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和分流措施,或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游客的,景区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者,将责令停业整顿一至六个月。

第一百零六条指出,景区违反法规擅自提高门票或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罚。第一百零七条则强调旅游经营者必须遵守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违规者将受到相应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员工,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将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开。而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如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我们需要全面理解。旅游资源是旅游业发展的基础,没有独特的资源,旅游业就难以发展。旅游资源的定义在内容和构成上相对于传统产业更为复杂,通常可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的旅游资源指的是能创造并保持对游客吸引力的各种因素,包括自然、社会、人文等。而广义的旅游资源则包括所有能促进和产生旅游吸引力的要素。可持续发展的旅游资源观强调资源的持续利用,包括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旅游可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在旅游领域的延伸,更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只有兼顾环境、经济和社会文化三个层面的旅游业才能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容,以山西为例。山西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包括自然和文化景观等。在开发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山西的古城墙、古建筑等人文历史文化古迹也是宝贵的遗产,具有极高的考古和文化价值。这些资源为山西的旅游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合理开发利用这些资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于山西旅游资源的区域开发,应充分发挥其特点优势,保护好自然环境并提升服务质量。在开发过程中应注重资源的可持续性,确保旅游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山西省:自然与人文的宝藏,旅游市场的潜力股

山西省是我国名副其实的文物大省,蕴藏着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这些资源宛如一颗颗明珠,虽然璀璨却深藏闺中,未被世人广泛知晓。让我们一起探寻这些宝藏,揭开山西神秘的面纱。

一、丰富的旅游资源

山西省拥有众多自然风光优美的名山,如五谷山、恒山、芦芽山等,每一座都拥有独特的魅力。大同火山群是地质爱好者的天堂,这些火山保存完整,是进行科学考察的理想场所。天然水景资源更是锦上添花,规模壮观的大河、流泉、飞瀑让人流连忘返,著名的黄河、汾河、桑干河等河流,以及运城盐地上的湖泊,都是难得的旅游胜地。

除了自然风光,山西的人文旅游资源也是全国瞩目。以文物古迹宗教建筑为主,山西是全国保存完好的地面古建筑中唐宋以前建筑的主要聚集地,具有珍贵价值的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众多。这些古迹大多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是了解中国历史和文化的重要窗口。革命纪念地和民俗风情也是山西旅游的一大特色。

二、旅游资源的分布与组合

尽管山西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但资源的空间分布却是一个挑战。近三分之二的资源位于远离城镇的地方,组合性差,交通不便,给资源开发增加了难度。这种分布模式使得旅游景点的吸引力降低,生命周期得不到延长,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发展。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的良好配合,为山西旅游业发展带来了契机。优美的自然风光成为人文旅游资源的背景,两者在特定的环境中紧密结合,提高了旅游资源的价值和效益。

三、旅游客源市场分析

进入90年代以来,国际旅游市场呈现出观光型向度假、休闲等专项旅游转变的趋势。这对山西的国际旅游业带来了挑战,但也为国内旅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机遇。我国国内旅游蓬勃发展,对于居民收入较高的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的居民来说,外出观光旅游已成为消费热点之一。预测到2000年,国内旅游人数将达到9.5-10.3亿人次,这一庞大的市场需求将成为山西旅游发展的有力拉动力。

山西的旅游资源虽然丰富,但大部分尚未被完全开发。面对国际旅游市场的变化和国内旅游市场的蓬勃发展,山西需要加大旅游资源的开发力度,提高资源的可进入性和组合性,以吸引更多的游客。保护和传承独特的民俗风情和丰富的文化遗产,让更多的人了解山西,感受这片土地的魅力。一、山西旅游业的优越区位与机遇

山西,一个紧邻东部沿海的宝地,以其独特的地理位置,成为了观光旅游发展的热土。一方面,其优越的区位使其成为近水楼台先得月;另一方面,国内旅游业正处于以观光为主的发展初期,为山西的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融合一体的旅游业发展带来了无限机遇。山西丰富的旅游资源特色,使其在国内旅游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

二、从旅游客源市场看山西旅游业的地位

山西的国际旅游在全国处于较为落后的位置。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山西的国际旅游人数总体呈递增趋势,旅游外汇收入也在增长,但相较于全国其他省份,山西的国际旅游业排名较为靠后。国际游客在晋停留时间较短,消费水平较低,旅游商品销售额低,这都是影响山西旅游外汇收入的重要因素。

山西的国内旅游市场前景却十分看好。国内旅游市场活跃,稳定增长,回笼货币数额超过一些省份,接近一些经济发达省份,这说明山西在国内旅游业还是具有一定地位的。

三、山西旅游资源区域开发及问题

(一)开发条件

从吸引范围来看,山西的旅游资源中国际级和国家级资源相对较少,缺乏像故宫、长城等具有国际知名度的景点。一些潜力大的旅游资源仍处于待开发状态。山西具有国内和省内吸引向性的旅游点服务,尤其是自然和人文景观组合较好的景点,虽然目前难以吸引大量国际游客,但却能引起国内及省内大中城市旅游者的浓厚兴趣,发展国内旅游潜力巨大。

(二)旅游区位条件与问题

旅游资源区域开发的问题与挑战

在探寻旅游资源的宝藏过程中,我们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地方旅游资源的开发之旅并非一帆风顺,盲目性成为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旅游项目的建设,缺乏统一的指导准则,仿佛在无垠的海洋中迷失方向。

近年来,随着地方和群众的积极参与,旅游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旅游业以其“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多、风险小”的独特魅力,已点燃地方及群众的激情。由于缺乏对市场需求的深入了解,许多旅游项目的开发显得盲目。以山西为例,全国兴起的“人造景观热”在山西各地留下了粗糙、混乱的影子。许多景点虽短暂繁荣,但其生命周期短暂,资金资源浪费严重。更令人担忧的是,这些人造景观往往与原有的自然或人文资源相冲突,破坏了其原有的特色和形象。

在资源开发的征途上,管理机制的不顺也是一大难题。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使得景区在投资、建设等方面无法协同作战。以山西的某风景区为例,瀑布归风景局管理,而与之相关的景点却由文物局管理,双方的投资重点和利益不同,导致景区建设无法整体推进。这种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山西旅游资源的合理规划与开发。各旅游区之间的盲目竞争和缺乏区域间的联系与协调,也阻碍了旅游线路的形成和旅游产品的开发。

针对上述问题,山西旅游区域开发正处于关键时期。在这一阶段,我们需要丰富风景点结构,加强景区建设。具体的开发策略应择优而行,保证重点。由于旅游开发的财力和物力有限,我们不能全面开花,而应集中力量在资源优质、基础良好的地区。对于已经形成的八大旅游区,应根据资源丰度和开发程度采取不同的开发模式。

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资源开发程度不高的地区,如吕梁旅游区,我们应采取“单一腹地”开发模式,集中力量开发一两个核心景点,以点带面,带动整个区域的旅游发展。而对于旅游资源价值大、开发程度较高的地区,如太原、大同、忻州旅游区,我们应采用“等级序列”开发模式,依托中心旅游景区,逐步开发次级旅游资源,形成网络式的空间结构,推动区域旅游的全面发展。

面对旅游资源区域开发的复杂局面,我们需要深思熟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开发策略,推动山西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让每一位游客都能在山西的旅途中留下难忘的回忆。 “多核共生”开发模式重塑旅游区域新动力

在充满多个特色各异、规模相似且功能互补的旅游中心地的旅游区内,我们应当充分挖掘每个旅游中心景区的独特功能和资源优势,构建一个多旅游中心与腹地网络式的中心集合体,共同推动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以运城旅游区为例,这里拥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如解州关帝庙、芮城永乐宫,还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如五老峰风景名胜区、历云山梦山自然保护区等。这些景点已经拥有一定的吸引力,再加上与河南省联合开发的“黄河游”项目所展现的潜力,运城旅游区的未来发展可谓前景广阔。

针对这些丰富的资源,应进一步完善“黄河游”及“关公故里游”等项目,深度开发五老峰风景区、历山自然保护区的观光、避暑、休养及科考旅游。修复永济鹳雀楼及唐开元铁牛馆等景点,并加强各中心景区的联动合作,共同开拓国防及国内旅游市场。

二、精准定位目标市场,精准开展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从实际出发,选择符合客观实际的目标市场,有针对性地进行市场经营。对于山西而言,面对国际旅游业发展的挑战和旅游外汇收入的高成本,应将目光转向国内旅游市场的开拓,以国内旅游为主体,发展大众化旅游,提供多样化的旅游形式和项目。积极创造发展国际旅游的条件,以国内旅游的繁荣带动国际旅游的稳步发展。根据山西省的旅游资源和市场趋势,目标市场应定位在国内,同时积极培育进军国际市场的条件。

三、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举措:以实际为基础,挖掘历史特点

开发乡村旅游产业是农村发展的重要部分,对三农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如何发展乡村旅游?关键在于发现和挖掘村庄的历史特点。如历史名人、红色历史事件、美丽风景等都是宝贵的资源。以某村庄为例,该村培养出了一位历史名人林一山,他是长江水利工程的主要领导人以及山东胶东地区天福山起义的组织者。基于此,该村决定开发红色旅游文化。具体的措施包括与长江委合作建立红色教育基地、利用闲置农房打造红色旅游文化度假村、开发林一山的遗产资源等。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必须结合村庄的实际情况,找到亮点进行开发,避免虚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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