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综合执法办公室管理制度(建立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
构建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新时代的旅游监管新篇章
一、综合执法队伍与旅游监管体系概述
随着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等领域的综合执法队伍的不断发展壮大,城市管理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旅游领域,为了更好地适应快速发展的旅游经济,构建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势在必行。这些执法队伍不仅整合了农业和交通运输的执法权,还融合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文化等多个领域的执法职能。这一改革标志着旅游监管进入了新时代。
二、旅游管理专业:培养新时代旅游人才
旅游管理专业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涵盖了旅游学、管理学和文化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这一专业的兴起与发展正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和旅游经济的快速发展。其目标在于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素养和现代旅游管理技能的专门人才,这些人才将成为推动旅游业发展的核心力量。该专业主要分为导游与国际领队方向和酒店管理等两大方向,旨在培养既懂业务又能适应国际竞争的应用外向型人才。
三、建立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的目的与意义
为了解决过去各执法部门着装五花八门的问题,增强着装的统一性、规范性和辨识度,建立新的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多个部门联手进行了深入调研论证,并广泛听取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形成了新的《办法》。这一《办法》不仅统一了制服和标志式样,还明确了着装管理的相关规定。制服和标志的配发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只有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才能着装。《办法》对制服品种配置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贴近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需求。《办法》还明确了制服采购的具体实施方式以及经费来源,确保了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一体系的建立不仅提高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也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了更加规范、实用的装备。
构建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是新时代旅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旅游监管的效率和水平,也为广大旅游者带来了更加安全、便捷的旅游体验。通过培养高素质的旅游管理人才,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这一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无疑将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旅游景区管理体系概述
一、全面托管
景区所有者选择将景区的全权经营管理托付给专业的托管方,自身主要扮演协助和监督的角色。景区管理公司以派遣团队的形式对景区进行深度管理,凭借自身丰富的经验,为景区带来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这包括对景区管理体系、工程建设、市场营销、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等方面的全面规范化、专业化建议和服务。
二、局部托管
局部托管则指景区所有者仅将某个特定的经营管理环节或项目交给受托方运营。这种模式的细分可根据职能不同分为营销托管、人力资源托管等类别。它主要适用于那些整体运营状况良好,但在某些方面或特定项目上存在人才资源和渠道营销瓶颈的景区。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的监管体系
当地旅游局作为主管部门,依法对旅行社进行严格监管。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相关部门都要参与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这些部门会及时处理发现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包括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违法经营行为,以及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旅游治理体系详解
中国的旅游景点是按照质量等级进行划分的。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景点被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评价:一是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包括旅游交通、游览、旅游安全、卫生、邮电、旅游购物、综合管理、资源与环境保护等方面;二是景观质量,主要评价资源的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三是游客意见,即游客对景区的综合满意度。其中,4A和5A级景区是评价最为严格的,对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要求极高。
旅游执法实务要点
第八条 本市实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确定责任区域的具体范围、责任和要求,需由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分并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责任区域涉及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九条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有以下要求:
1. 保持市容整洁,禁止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2. 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消除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及蚊蝇孳生地等;
3. 根据规定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十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加强对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管,并定期进行检查。责任人对于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可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这些设施需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粉刷。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整修、清洗或粉刷所需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禁止以下有碍市容的行为:
1. 在道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上及其门前、窗外、阳台、屋顶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物品;
2. 炉口、烟囱、排污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
3. 在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搭建房屋、棚亭(围墙)、围垦和设置牌匾、收购点;
4. 在建筑物退让地带、城市绿地、文化体育用地、旅游风景名胜地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违反上述规定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画廊、报栏、交通标志、候车亭、垃圾箱等设施应整洁美观、安全牢固。设置单位需定期维修、更新,保持其完好。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更新,逾期未更新的,责令拆除。
第十四条 严禁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类广告。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设置广告牌。违反者将受到警告、责令改正及罚款等处罚。对于喷涂商业广告的通讯工具号码,如违法行为人拒不接受处理,其通讯工具号码将被暂停使用,待履行处理决定后恢复。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需按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并保持完好,按规启闭。违规者将受到处罚。
第十六条 园林绿地、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新建时,应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围墙等作为分界。现有围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改建。透景围墙内外应保持环境整洁美观。违规者将责令改建或拆除。
第十七条 禁止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居民住宅破墙开店,其他建筑物需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改变立面结构。违规者将受到处罚并可能需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不仅要负责美化环境,还需确保责任区的卫生清洁,同时承担着清雪铲冰的任务。若未能履行这些职责,将会受到责令改正的处罚,并处以介于100元至1000元之间的罚款。
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中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色调、材料和时限进行展示,以保持良好的市容观瞻。广告设置单位需确保广告内容整洁、美观、安全,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一旦发现褪色、损毁变形、画面污损等问题,应及时维修或更换。违规者将会被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无法修复的,将被责令拆除,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指出,户外广告设施在闲置或空置状态下,不得影响市容观瞻。设置单位需按规定利用闲置、空置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公益性宣传或自行拆除。违规者将面临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要求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保持整洁容貌。若利用机动车张贴、设置的广告或宣传品出现陈旧、污损,应及时清洗、更换。违规者将受到责令改正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等设施。因特殊需要进行的临时堆放或搭建,需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期满后,应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违规者将受到限期拆除的处罚,并可能被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城乡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的保护问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违规者需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能面临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列举了保护城市道路两侧行道树及绿化隔离带内树木和花草的规定,对于损害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关于停车场的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市区道路沿石以上停车场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停车场,也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使用功能。非机动车停放需按规定地点,不得影响市容观瞻。违规者将面临不同程度的罚款。
第二十七章针对共享单车的管理,市建立了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规划停放区域。共享单车运营企业需加强管理和日常巡护,违规者将被约谈并可能面临罚款。
对于违反城市管理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违反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行为,将被责令立即清理,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对于违反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焚烧树叶的行为,将被责令改正,并面临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若是焚烧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对个人罚款500元至2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元至5万元。
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生活垃圾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内或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处置。居民应当维护居住区的整洁,住宅装修垃圾应在指定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应当随产随清,不得占道堆放。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责令改正,对居民可能面临最高2000元的罚款,无法确定行为人的情况下,由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清运。
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需要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实现垃圾日产日清。市场内的摊贩应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公共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养护单位需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道路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应及时清理。
本市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文明整洁,保障居民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制定了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市辖区内的城市化地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于建筑物的保持和周围环境的美观也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对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更应肩负起责任,定期进行整修、清洗或粉刷。这不仅是对自身财产的爱护,更是对市容市貌的尊重和维护。违反此规定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罚款。
为了保持市容的整洁美观,禁止在道路两侧堆放和吊挂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的物品。炉口、烟囱和排污口不得向街面和居民住宅排污。任何在道路沿线两侧擅自搭建房屋、棚亭等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对于以上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将面临罚款。
城市中的画廊、交通标志等设施应当整洁美观,设置单位应定期维修和更新。禁止在道路路面、沿石等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广告。对于违规设置广告的行为,将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能面临罚款。对于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景观灯光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三章 城市景观与设施管理
从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到每一条街道,都是我们的家园,每一砖一瓦都承载着城市的故事。对于城市的管理与保护至关重要。为了守护城市的美丽和繁荣,以下是对城市设施管理和环境卫生的一些重要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的街道和公共场地是大家的共享空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或设施。因特殊需要进行的临时搭建,必须征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审批期满后,应立即拆除并清理现场。违反此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强调,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设施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这是对城市公共空间的尊重和保护。违反此规定的,将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指出,城市道路两侧的树木和绿化隔离带是我们城市的重要绿色资源,需要我们共同呵护。任何损害树木和绿地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违反规定的,将面临罚款和赔偿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关于城市停车场的管理,停车场的设置需要符合城乡规划和设置技术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用途或挪用停车位。非机动车的停放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不得影响市容观瞻。违反规定的将面临罚款。
第二十七章关于共享单车的管理,市建立了与车辆需求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合理规划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共享单车运营企业有责任管理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有序使用。用户也需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违反规定的将面临罚款。
在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第二十八条强调了公共环境卫生的重要性,并列举了一些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如随地吐痰、乱倒污水等。违反规定的将面临罚款。
第二十九条关于垃圾分类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需要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居民住宅和临街商铺的装修垃圾也有相应的处理规定。违反规定的将面临罚款。
对于违反集市贸易市场环境卫生规定的摊贩,有关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若摊位主人拒绝执行,将面临3000元至1万元之间的罚款。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必须确保场内和周边环境的整洁,根据垃圾日产生量合理配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摊贩们也要自备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周围的整洁,将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内或指定的收集点。对于不遵守此规定的摊贩,将处以1000元以下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绿地的整洁和美观至关重要,养护单位需及时清除绿地内的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进行树木、花卉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妥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在陕西,旅游服务体系的发展正在逐渐健全。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通过和修订,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些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以及在本省内组织的到省外、境外进行的旅游活动,还包括旅游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管理等活动。发展旅游业时,陕西的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旅游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被突出,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各级都在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推动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结合,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也承担着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责任,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第二章:旅游者权益与义务
第九条: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及注意事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自主选择旅游产品、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项目的权利;
三、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保障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合同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获取合同文本及旅游相关发票等支付凭证;
五、在面临危险时,享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六、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依法获得赔偿;
七、享受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尊重;
八、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权利,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优惠;
九、依照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旅游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保护旅游设施,爱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倡导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安全卫生规定;
三、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健康相关的旅游信息;
四、不干扰他人旅游活动,不侵害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配合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旅游限制措施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措施;
六、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团体出游者不得擅自分团或脱团;
七、入境旅游者同样不得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需遵守相应规定;
八、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或申请调解;
三、按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
第三章:规划与促进旅游发展
第十二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旅游发展实际需要,编制省旅游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批准实施。各级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省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发展规划。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由省或设区的市人民组织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三条:地方可针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和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编制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以及旅游资源保护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广泛征求社会公众、专家及当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各级应及时公布其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十五条:各级应组织对旅游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规划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第三方和公众评价为主。
第十六条:应制定并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促进旅游业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发展,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旅游业发展。支持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利用工业企业特色和优势资源发展工业旅游,鼓励依托当地资源开展民俗旅游。各级还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特色产品开发和旅游品牌创建。县级以上人民及其相关部门应采取行动,消除旅游服务中的区域壁垒,推动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严禁行业与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妨碍外地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应扶持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鼓励优势旅游企业通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建立跨界融合的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欢迎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共同推动旅游业繁荣发展。
为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省设立了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各级用于扶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等的专项资金,也应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支持范围。还将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旅游业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同时支持保险机构推出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对于利用荒地、荒坡等开发旅游项目的,将给予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及相关部门将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环保、绿化等,并注重文化遗产保护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区域开发和市政设施建设时,将兼顾景观效果和旅游功能。
为满足旅游业发展需求,将统筹规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等交通设施,完善景区道路和停车场,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游客提供便捷交通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加强重要旅游交通线路的规划建设,并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省负责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境外和省内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将共同做好旅游形象推广的相关工作。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和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并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
第六章 人才培育与提升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精心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的宏伟蓝图,优化人才成长的体制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并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为此,他们建立了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旨在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省人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起了完善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将高层次旅游经营管理人才纳入省人才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各级更是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计划,将符合条件的旅游服务从业人员纳入就业扶持范围,为旅游业的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
第四章 资源的呵护与开发
在旅游资源开发方面,我们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并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全面协调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景区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我们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同时兼顾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特别是在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我们注重突出文化特色,对旅游功能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对于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我们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资源保护、生态保护、文物安全、宗教文化的要求。在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时,我们采取保护措施,确保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第七章 创新与绿色发展
我们积极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创建绿色环保企业,开发生态旅游产品,推动旅游业向更加绿色、环保的方向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非法采石、开矿、挖沙等行为,以保护旅游资源的完整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依法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章 旅游商品的研发与推广
各级人民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扶持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体现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让游客在旅途中带走更多的地方特色和记忆。
第九章 标准化建设与服务质量提升
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手,依法组织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为游客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第十章 合法经营与优质服务
设立旅行社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俱乐部、车友会等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开展旅游活动需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
旅游经营者应按照取得的标准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不得超越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活动。
第十一章 拓展业务领域与提升竞争力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规定,不得越权行事。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一、不得超越自身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二、不得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让;三、未经游客同意,不得擅自将团队合并或转团;四、不得向游客提供虚假旅游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相,更不能提供物非所值的服务;五、不得诱导、欺骗或强迫游客购物或参加额外付费的旅游项目;六、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更不能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回扣;七、不得随意改变行程安排或中止服务,拒绝履行合同;八、从业人员禁止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九、严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组织或接待游客;十、不得向游客介绍和提供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包含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十一、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其它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明确了旅行社的用工要求和对导游的保障措施。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必须为导游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旅行社应建立合理的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绩效奖励制度。临时聘用导游时,旅行社必须全额支付约定的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强调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标准合同文本。提供额外服务时,需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 针对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网络经营业务时,必须在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相关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要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一条 强调了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的行为规范以及旅游景区周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要求。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额外付费项目,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明确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景区周边经营者应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手段诱骗或强迫消费者交易。
第四十二条 对旅游客运经营提出了具体规定和运输要求。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和船舶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经营者应按照约定的行程安排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终止运输、变更运行线路或搭载无关人员。
第四十三条 强调了旅行社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时的注意事项以及旅游客运经营者的责任。旅行社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保障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旅游者也应提高安全意识,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便利了旅游者在景区周边的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市区内景区周边划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点,方便游客乘车。
第四十五条 规定了景区开放应具备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景区不得接待游客,包括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景区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审查景区的开放条件,积极听取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为确保游客安全,景区接待的旅游人数不得超过依法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布这一承载量,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游客数量进行有效控制。一旦游客数量接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以确保游客安全。
在票务方面,旅游景区应公开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并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对于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景区应按规定实行免费或优惠开放,并明确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投资的各类场馆和公园,应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
为提升景区运营效率和专业化水平,鼓励旅游景区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入股等方式引入专业管理公司进行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披露旅游经营者的经营信息,如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和等。旅游经营者对其掌握的游客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
宾馆饭店的水、电和用气价格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政策。旅游经营者需按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的经营者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在乡村旅游方面,各级应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发挥生态优势,推动乡村旅游规范化发展。乡村旅游经营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并加强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等进行等级综合评定,帮助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旅游安全的守护
各级人民肩负着旅游安全的神圣职责。他们如同守护者,时刻警惕,确保旅游安全。为此,他们建立了完善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依据属地管理原则,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和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也被紧密地构建起来。旅游安全预警信息的发布制度也已经建立起来,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制定了应急预案,构建了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着旅游安全监管的职责。他们齐心协力,为旅游者的安全保驾护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各级人民积极开展工作,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提示,确保每一位旅游者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中享受旅行的乐趣。
旅游经营者们,更是把安全管理责任制挺在前面。他们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门人员。重点景区还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了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他们会迅速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进行妥善安排,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会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对于涉及人身安全的特殊旅游项目,如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等,其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法定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也需要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旅游经营者们注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旅游经营者会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他们还会以明示的方式向旅游者说明或警示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出相应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
旅游景区内,地域界限、服务设施、游览导向等标识一应俱全。对于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项目,明显的提示和警示标识随处可见,必要的防护措施也一一到位。
在无道路通行的地方或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时,组织者会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向体育行政部门备案。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时,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旅行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旅行者的安全再添一道保障。
第八章:监督管理的力量
在保障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也在有序进行。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如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为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还建立了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章 监管与执法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监管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重要职责。为确保旅游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他们不仅需要对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深入监督,还需有权行使一系列重要权力。
一进入旅游场所,他们便启动监督检查程序,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深入了解情况,并依法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他们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等相关资料,不放过任何细节。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需出示合法证件。若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未出示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会严格保密,确保信息安全。
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的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价格部门在拟提高门票价格时,会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一旦价格调整,会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也会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相关部门也会指导督促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会依法处理。
在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会加强完善。他们会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的诚信记录,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法律会有相应的处罚。例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的,会由相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合法经营活动的,会有相应的罚款。
对于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责令改正,并罚款。对于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的行为,也会有相应的处罚。对于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会进行处罚。旅行社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承担旅游客运的,也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游景区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例如未公开、明码标价或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会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罚款。若违反规定,不仅会面临罚款,还可能被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费用。
以上各条法律责任的设定,旨在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的意义在于,构建一个有序、安全、高效的旅游市场环境,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这对于提升旅游行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至关重要。
旅游局作为旅游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其管辖范围虽相对有限,但职能却十分重要。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协助处理重大旅游安全事故,以及进行行业管理,都是旅游局的重要职责。
在具体业务方面,旅游局需要核发《导游证》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同时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导游及其他旅游从业人员、旅行社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这些工作都是为了确保旅游市场的规范运作,保障旅游者的权益。
对于如何更好地履行职责,旅游局需要密切关注国家以及地方的相关法规条例,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并依据这些法规进行具体工作。旅游局还需要关注所在省、市是否有相关的旅游条例出台,以便更好地适应地方旅游市场的情况。
建立旅游综合管理和执法体系是保障旅游业健康发展的必要举措。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执法,可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增强旅游行业的竞争力,从而推动旅游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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