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钱交罚款怎么办

天下奇闻 2023-10-30 07:56www.178767.com天下奇闻趣事

有个人股权转让时逃税,被税务局发现了,补税、滞纳金、罚款近两千万,但没钱交,结果被判了逃税罪,坐牢四年。

这是真实案例,主要内容来自(2021)皖0402刑初5号刑事判决书。

前几天跟大家讲过,虽然逃税罪有个“首两罚不刑”的规定,前两次偷税都只做行政处罚,不追究刑责,而且还有个五年的CD,每五年都可以享受两次刑责豁免机会。

罢特,它是有前提的,你必须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缴纳罚款。

三者之一只要有一个没交上来,业界称之为“三不行为”,“首两罚不刑”这个免疫技能就无法启动,你就会被追究刑责。

这个案例中的主角就是。

以下均使用化名,化名仅为代称,不具有实际含义。

喵某和汪某分别持有某药业公司20%和40%股权。

喵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汪是喵的连襟,汪的那40%股权是给喵代持的,并未行使过股东权利,名义上是公司的副总,但2019年开始因为身体原因就不到公司上班了。

2017年1月,按文书上的说法,药业公司似乎是累积了高额外债,喵无力偿还,决定变卖股权,把自己持有的11.09%股权和汪代持的40%股权一起转给了第三人呱。

两份股权合计51.09%,这个数字确保呱进入之后可以实现对药业公司的相对控股。

股权转让总计作价7000万。

个人股权转让要交两种税,个税和印花税。印花税不多,按股权转让价乘以万分之五税率计税,3.5万;个税则相当可观,要以转让收入减去股权原值和相关费用之后的差额(也就是股权转让实现的利润)乘以20%交税,完全合规纳税的话,要交1170几万。

粗略算,两税合计1175万。

喵不想交这个钱,拿了两份虚假的股转协议去报税,按假协议登记的股转价格只有326万。

这个转让价不到真实转让价的5%,我查了下这家公司注册资本,有可能这个转让价比当初投入的股权成本还低。我推测,当时药业公司大概是亏损严重,这个价格是按净资产乘以51.09%算出来的。

所以,他个税应该是完全没交,只象征性交了点印花税。

这就惹了大麻烦了。

大额股权转让很容易被稽查局盯上,尤其是申报转让价低、没交几块钱税的。

当地税务局的稽查局很快就找上门了。

2018年8月相继向喵和汪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跟大家普及一下

要求补缴税款、滞纳金的文书是税务处理决定书,对这个决定不满,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能提起行政诉讼;下达罚款的文书是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只是对这个处罚不满,复议不是必须的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为啥不放在一个文书里?为啥一个必须先复议,另一个就不用呢?

以后跟大家讲。

为什么稽查局不光给喵下达文书,也给汪下达文书呢?汪不是代持么?

股权代持虽然在民商法上有效,,税务局作为行政机关,一般情况下,并不主动刺破代持关系,只看股权的对外公示。为了确保税收不流失,对股权代持相关的纳税问题也一般都坚持形式主义,除非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或者有裁判文书主动刺破代持关系。

之前有一期讲股权代持还原的时候跟大家讲过,代持还原,税务局一般都按股权转让征税。

在前面的股权转让过程中,形式上表现为喵和汪两个人分别向呱转让11.09%和40%的股权,所以税务局把文书分别下到了两个人。

不过,在后续追缴税款过程中,当地税务局还是坚持了实质课税原则,没有死追着汪不放,而是把精力都聚焦在了喵身上。

两人合计需要补税1175万。

滞纳金应该有300万左右。

罚款相对仁慈,按最低倍数0.5倍做的处罚,587万。

金钱给付义务合计2000多万。

可是,股转价款一到账喵就拿去还债了,东拼西凑勉强把1175万税款补上之后,实在没钱再去交滞纳金和罚款了。

以前讲过,“三不行为”有两种

一种是不愿交,一种交不起。

实务中往往是后者。

很多人之所以会被定逃税罪,都是倒在了“三不行为”上,很少有真的是五年内逃税第三回被抓的。

原因很简单,试问,有几个人会专门拿个小本本记着自己这些年来逃了多少税,如果自己马上就被查,需要补交多少税、交多少滞纳金、交多少罚款,并且专门为此准备一笔慷慨的逃税处罚基金呢?

税务处理和处罚一下来,看到那数字,人直接就傻了。想想范冰冰,补税只有2.5亿,滞纳金+罚款却是6.3亿。

尤其很多人是在公司经营特别好的时候就大额逃税,后来公司业务一落千丈,要钱没钱,要资产没资产,自己穷得叮咣乱响,结果,偏偏这时候,税务稽查上门了。

交不起钱,那就叠不满“首两罚不刑”的大招,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公安以逃税罪立案。

2020年7月,喵涉嫌逃税被公安局网上追逃,几天后在一处公寓中被抓获。

2021年2月,法院开庭审理这桩逃税案。截至这个时候,喵欠缴罚款587万(只交了几千块,真没钱了),滞纳金因为是每年18.25%,从2017年到2021年,已经涨到705万了。

喵实在交不起了,除了进去吃饭,别无他法。

文书中有提到这么一些细节,我觉得很感慨,跟大家分享下

“喵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辩称其能积极补缴税款,自己是民营企业家,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辩护律师也说了类似的话,希望法院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精神出发,宽大处理。

然后我们看一下法院的判词

“国家出台保护企业家的政策,根本目的是为了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喵某作为一名企业经营者,理应守法,其逃税行为不属于国家保护企业家的政策范围,其拖欠税款到缴清长达两年多,且至今滞纳金和绝大部分罚款未缴纳,悔罪表现不足。辩护人提交的淮南市企业(企业家)联合会、淮南市进出口商会出具的要求我院对喵某从宽处理的建议函和申请,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法条,喵某因为

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本案中是98%以上),落在逃税罪第二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法院最终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喵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已交的7000元罚款折抵罚金,罚金还剩49.3万。

我以前具体讲过行政罚款折抵罚金的争议问题。

像这种情况,税务上那587万罚款还能继续追么?

我认为是不能了。

根据《刑诉法》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扣除以后,就相当于以罚金刑替代了罚款处罚,原来罚款还没执行的部分就不再执行了。

这就是为什么《行政处罚法》会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考虑到的就是“一事不二罚”。

虽然“一事不二罚”是行政法原则,但实际上,刑法上也是有类似精神的,就同一件事,刑事处罚已经是更严厉的处罚,有了刑事处罚,自然就不该再继续执行行政处罚。

有人会说,之前罚款587万呢,法院罚金却只有50万。可是,别忘了,还有自由刑四年,不能只以罚金刑来评价处罚的严厉程度。而且,喵某还就此背上了刑事案底。

即便叠加了自由刑,你可能仍然觉得金钱惩罚从587万降到50万,怎么说都降太多了。可问题是,喵某确实是交不起了,要不是交不起,也不至于进监狱。你给他判一个完全无法执行的高额罚金刑,又有什么意义呢?

罚金只判50万也是考虑到喵某的实际偿还能力。

2009年以前,逃税罪还不叫逃税罪,叫偷税罪,和《税收征管法》上的表述基本一致,那时,刑法上偷税罪对罚金刑规定了具体标准,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喵某如果是那时偷税,到了法院,金钱处罚不仅不会减少,还会以罚金形式上升到1175万。

更还不起了。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面世之后,偷税罪大改,变成了逃税罪,对构成逃税罪的行为方式规定更为模糊化,扩大了打击范围,与此,考虑到很多人被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本就是因为交不起钱,你再提高金钱处罚也没意义,罚金刑就从原来的倍数表述变成了抽象表述,只说“并处罚金”,具体罚多少,由判案的法官自由裁量。

很多地方税务局的人不太懂刑法,更不知道这些立法上的弯弯绕绕,于是就很容易在这件事上犯轴,我见过好几起法院判了罚金以后税务局还追着要罚款的;还有的税务局反向折抵,用罚金折抵罚款,587万扣掉50万,税务局再追537万。

这都是不对滴。

至于喵某,怎么说好呢?

想省一千万。

结果一分钱也没省下,一千多万税款还是交了,还额外多出近千万的滞纳金加罚款。

交不起把自己整进监狱了。

你去看那个文书上的案情描述,会觉得这家伙也有点可怜。

,可怜之人,也往往有可恨之处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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