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梦婕与公司解约 澄清“刘志军事件”
中娱网讯 今日上午,因出演新版《红楼梦》林黛玉角色而备受关注的女星蒋梦婕在微博发声,宣布与其合作7年的经纪公司荣信达解约。蒋梦婕在声明中指出,自己与公司合作7年,从未看到过演艺合同,经常在不熟悉剧本的情况下进行演艺工作。蒋梦婕还澄清了备受困扰的“刘志军事件”,称自己从未见过刘志军,更不可能发生如传闻中的事件。蒋梦婕称自己曾要求公司澄清,但从未见到公司行动,自己十分失望。
针对上述情况,蒋梦婕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约,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在2015年3月31日正式受理。
蒋梦婕媒体声明函全文
需要告诉大家的是,今年的3月26日,我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向北京荣信达影视有限公司送达了解约律师函,结束了2008年与荣信达签订的《演艺人员委托经理人合同书》。
经慎重考虑,为避免各方误解,我决定发出本媒体声明
1、无论如何,感恩在荣信达公司的过往七年,喜怒哀乐、艰辛磨砺,是个人成长的宝贵财富。
2、直至解约,我未曾看过一份自己演艺活动的聘用协议,也经常在剧组开机在即,无法熟悉剧本的情况下,被仓促安排演艺工作。提出解约,希望今后可以相对自主地去接自己想接的戏、演自己想演的角色;希望今后能够提前了解自己演艺活动的聘用协议条款和内容,了解自己宣传推广活动的计划与安排。
3、现在,我个人必须要澄清被影射多年的涉“刘志军事件”的不实传闻,我本人从未见过刘志军,更不存在传闻所说的那些事。在此谣言出现后,我向公司提出过澄清的要求,并签署了委托公司澄清并维权的文件,但公司未采取任何正式的行动,我对此非常失望。此事给我的名誉造成了极大损害,我至今仍事承受着网络上的谩骂以及别人异样的眼光,我的家人与朋友也长期遭受困扰。甚至有很多人侧面或当面向我求证此事,我心中更是觉得冤屈难解。现在离开公司了,我方有机会在此正式澄清。虽说清者自清,但谣言诽谤足以杀人,这样的污泥浊水我不能继续无端背负。
4、我已委托王军律师团队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我与荣信达公司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我与荣信达公司之间不再具有经纪代理关系。北京仲裁委员会已经于2015年3月31日正式受理此案。
在此,特别感谢我的家人,朋友和影迷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关爱,我会继续努力,在演艺事业上力求不断精进,也愿自己足够幸运,为大家奉献更好的表演、更好的作品。
特此声明。
蒋梦婕
2015年4月27日
(中娱网原创,未经允许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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