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管理规定(旅游业管理规定最新)
一、旅游业最新管理规定的探索
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新的管理规定的出台成为了行业内外关注的焦点。这份规定从全局的角度,对旅游业的发展进行了深入思考和细致规划。
(一)方针、政策和规划的研究拟定。在新的管理规定中,首要任务是研究和拟定旅游业发展的核心方针、政策及规划,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指导。
(二)国际旅游市场的深度开发。如何向世界展示中国的旅游魅力?这需要我们制定市场开发战略,对外宣传国家的旅游形象,组织和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让国际游客感受到中国旅游的无限魅力。
(三)国内旅游市场的培育与完善。国内市场是旅游业发展的根基,新的管理规定注重研究拟定国内旅游战略措施,指导地方旅游工作,为旅游业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四)旅游资源的科学普查与规划。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旅游资源,规定中强调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确保旅游业与自然环境、文化遗产的和谐共生。
二、深度解读旅游业最新管理规定
作为国务院直接管理的行政机关,其职能不仅涵盖旅游经济的各个方面,更是行业发展的风向标。新的管理规定强调了以下几点:
(一)解决重大经济问题。面对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新规规定要组织拟定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确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协调政策落实。对于与旅游相关的各项政策,如假日旅游、旅游安全等,新规强调了政策的协调与落实,保障旅游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国际与国内市场并重。在开发国际市场的新规也注重国内市场的培育与发展,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强化旅游教育与培训。新规组织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三、最新旅游业管理文件详述
为了加强对旅游业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详细的管理条例。这些条例不仅定义了旅游业的具体范畴,还明确了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各方责任与义务。其中特别强调了以下几点:
(一)注重环境保护与协调发展。在开发旅游资源的强调保护自然环境、文化遗产和风景名胜,确保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和谐共进。
(二)鼓励投资与保护投资者权益。欢迎国内外的投资者依法开发旅游资源,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强化部门的监管与服务职能。明确各级旅游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外宣传,提高服务质量,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对于那些在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也强调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第三章 游客权益与旅游经营者职责
第三章开篇——游客的权益与保障
作为旅行者,您拥有以下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一、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得到最高保障。无论身处何地,您的安全与幸福始终是我们最关心的焦点。
二、您拥有绝对的自主权,自主选择心仪的旅游经营者与服务方式,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一项服务。我们的目标是让您在旅途中感受到真正的自由与舒适。
三、您有权利了解旅游服务的真实情况,包括内容、项目、规格及费用等,我们承诺始终提供透明、真实的信息,让您明明白白消费。
四、面对旅游经营者的任何强制交易行为,您有权坚决拒绝。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强制消费,保障您的选择权。
五、我们尊重您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致力于为您创造一个包容、和谐的旅行环境。
六、法律及法规赋予您的其他权利,我们将全力守护。
第三章主体——旅行者的行为规范与旅游经营者的责任
旅行者的行为直接影响着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旅行者应遵守旅游秩序及相关安全卫生规定,履行旅游合同或约定,爱护旅游资源与设施,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而作为旅游经营者,肩负着为旅行者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使命。他们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为旅行者提供优质服务。他们应按照合同或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还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行者的安全。他们在面对旅行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侵害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护或帮助查找,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旅游经营者还有责任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为旅行者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旅行世界的法规导航
第一章:旅行社的诞生与成长
想要扬帆起航,首先需要一张合格的“出生证明”。设立国际旅行社,需向所在地旅游部门递交申请,经过层层审核,最终由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通行证。国内旅行社的设立,也需要向当地旅游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营业。
第二章:分支机构的拓展与管理
当旅行社逐渐壮大,想要在本省开设分支机构时,需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向当地旅游部门递交申请,严格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进行报批。
第三章:境外与特殊业务的探索
旅行社若想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举办旅游促销活动,必须向当地旅游部门提出申请,经过省的审核后,再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批。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等,都要按照旅游业标准实行定点管理,确保服务质量上乘。
第四章:星级服务与质量管理
新建立的旅游饭店需要征求省人民旅游部门的意见,参与星级评定。已评定的星级饭店需要接受星级复核,确保服务质量。旅行社需要交纳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章:景区评级与导游规范
旅游景区(点)需要经过省人民旅游部门的等级评定,按照定级标准管理。导游员需要遵守多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甚至吊销导游证书等处罚。
第六章:民宿的繁荣与管理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出台了相关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民宿是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己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七章:法律责任与维权途径
违反旅游管理相关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作人员若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推进民宿业发展中,县级以上犹如明灯的掌灯人,肩负着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的使命,既要决策民宿发展的重大议题,也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而旅游主管部门则是这盏灯的守护者和推动者,他们需要负责民宿的日常管理工作,比如制定服务标准、推广宣传民宿的魅力,同时还要指导开展经营管理业务的培训。
接下来是一篇名为《旅游业管理条例》的文章节选。这个条例是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规范旅游市场,同时促进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该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服务和管理活动。它强调了旅游业发展的重点是要突出陕西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优势,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需要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并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文章还强调了旅游者的权利和旅游经营者的责任,倡导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旅游行业的规划与促进
作为旅游者,在享受美景的也肩负着一些责任与义务。要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保护生态环境并文明旅游。旅游者也要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不得损害当地居民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面对突发事件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旅游者也要积极配合。对于出境旅游,更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不得擅自分团或脱团。这些责任和义务是每一位旅游者的基本准则。
当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有多种途径可以解决问题。可以协商、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法律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维护权益的方式。
在旅游行业的发展规划中,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编制发展规划,确保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对于重大项目和重点资源的开发利用,会有专项规划来保护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这些规划不仅与土地利用、环境保护等规划相衔接,还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也非常重视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会结合实际制定有利于旅游业发展的产业政策。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旅游业发展,支持农村特色资源发展乡村旅游和工业特色发展工业旅游。鼓励开展民俗旅游,让更多人了解和体验中国的传统文化。
在旅游服务方面,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进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并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这意味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限制外地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支持旅游业的发展,还鼓励发展专业旅游经营机构,推动优势旅游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建设。还通过各种渠道为旅游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县级以上应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性的信贷产品和模式,激励并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政策申报上市,发行各类债券如企业债、公司债等,直接从资本市场融资。保险机构也应被鼓励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在各级人民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项目和设施的空间布局及建设用地需求。对于利用荒地、荒坡等开发旅游项目的,应给予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贴息贷款等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依法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需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如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网络等,同时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设施建设。在区域开发和市政设施建设中,应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及相关设施建设。
应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建设旅游交通设施如集散中心、中转站、客运专线等,提供便捷的交通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规划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加强与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
省应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统筹组织境外和省外的推广工作。各级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旅游宣传市场化。各部门和单位也应按照要求做好旅游形象推广的相关工作。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旅游信息统计、发布及假日旅游预报系统,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服务,并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鼓励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应建设综合性的旅游信息服务平台,促进旅游信息共享和实时更新,向旅游者提供必要信息和咨询、投诉服务。
在人才方面,省和市应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发展职业教育和建立培训基地。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完善的人才评价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管理人才纳入扶持范围。
在资源保护与开发方面,旅游资源开发应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普查、评估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建立数据库并协调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旅游项目和设施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旅游景区的华丽转身:文化保护与高质量服务的并重
在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我们强调突出文化特色,统筹规划旅游功能。建筑规模和风格需要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为游客带来视觉上的愉悦和文化上的熏陶。
对于自然资源和文物、宗教等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我们秉持尊重的态度,遵守相关法津法规,致力于保护资源、生态和文化安全。在开发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等旅游资源时,我们采取保护措施,坚决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我们鼓励使用新能源、新材料,推动绿色环保企业的创建,致力于开发生态旅游产品。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进行。这不仅推动了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活跃了旅游市场。
县级以上人民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开发具有观赏性、艺术性、文化性、实用性和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培育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这不仅为游客提供了丰富的购物选择,也推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在旅游业的地方标准制定上,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组织制定,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这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对于旅行社的经营与服务,我们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旅行社必须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为游客提供合法、规范的服务。导游、领队也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俱乐部、车友会等单位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
旅行社应当按照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提供服务,不得超越等级进行宣传,也不得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就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活动。旅行社可以参与采购和服务外包,为有关公务活动提供优质服务。
对于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我们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监管。不得有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转团并团等行为。向游客提供真实信息,不得诱导、欺骗、强迫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项目。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鼓励旅行社与导游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建立合理的导游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和绩效奖励制度。
在改革创新的道路上,我们始终坚守对旅游的热爱与尊重,追求为游客提供更美好的旅行体验。让我们共同见证旅游业的繁荣与进步!旅行社营业操作规范
旅行社在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不得要求导游垫付任何费用或向导游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这是确保旅游服务质量的基石。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若旅行社提供旅游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以确保服务内容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对于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如旅行社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证编号等必须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遵守。
旅行社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必须遵守规定,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明码标价,确保标价内容的真实、明确。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必须具备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车辆必须按照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变更或擅自搭载无关人员。旅行社在选择客运车辆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旅游客运经营者还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安全管理,确保服务质量与安全。
景区开放必须具备一系列条件,如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安全设施等。景区主管部门必须对开放条件进行审查,并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必须采取措施对游客数量进行控制和管理。
在营销和运营方面,旅游景区应公开门票价格和服务项目,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同时鼓励通过委托经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专业管理公司进行运营。旅游经营者的经营信息和旅游者个人信息必须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披露。
宾馆饭店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政策,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
第五十一条:旅游业的经营者们,肩负着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递交旅游业务统计和财务报表等资料的义务。这些资料将被严格保密,以保护经营者的隐私。
第五十二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们,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他们的职责。他们的服务质量和信誉直接影响着旅游者的旅游体验。
第六章:乡村旅游的蓬勃发展
第五十三条:市、县(市、区)人民将致力于打造区域旅游品牌,整合线路,完善设施,编制并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推动乡村旅游有序健康发展。他们将结合本地特色,突出乡村旅游的独特魅力。
第五十四条:县(市、区)、乡(镇)将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扶贫开发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整体布局中。他们致力于改善乡村旅游地的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通讯网络等,为乡村旅游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他们也不遗余力地加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组织病媒生物消灭活动,提升乡村旅游地的环境卫生水平。
第五十五条:对于具有旅游资源的革命老区、贫困地区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县、镇、传统村落,县级以上人民将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他们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让更多人了解并爱上乡村旅游。
第五十六条: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携手,制定并推行乡村旅游的规范标准和等级评定体系。他们鼓励开发观光、民俗、休闲等乡村旅游项目,推动乡村旅游的规范化发展。
第五十七条:为了提升乡村旅游的服务质量,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加强乡村旅游人才培养,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五十八条:乡村居民利用自家住宅和其他条件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的,需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获得相关许可证。接待游客住宿的,还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五十九条:乡村旅游经营者开设旅游项目、提供旅游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不得在危险地带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以保障游客的安全。乡镇和街道办事处将加强对他们的旅游安全教育和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乡村旅游经营场地、接待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帮助经营者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章:确保旅游安全
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对旅游安全工作负有统一责任,他们建立了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了旅游景区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他们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旅游突发事件。
第六十二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会及时向公众发布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提示。
第六十三条:旅游经营者们需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他们应该制定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并配置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在游客流量大的景区,他们还需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配备专业的医疗和救援队伍。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他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当地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将依法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救援。
第六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对于可能危及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必须事先向游客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同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那些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更应以明示的方式,详细告知游客可能的危险,并提出相应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六十六条:旅游景区应设立明确的区域界限、服务设施以及游览导向标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或项目,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或警示标识,同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确保游客安全。
第六十七条:对于在没有道路或旅游景区规定路线以外的地区进行的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高风险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必须向参与者做出全面的风险提示,并提前五日将活动详情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若活动地点和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或旅游景区,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旅行社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向游客推荐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九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民族宗教、公安、交通运输等,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各自履行职责,对辖区内旅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应建立健全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包括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等,以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设立或指定的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公布投诉受理渠道,方便游客进行投诉。该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游客。对于事实清楚、能够当场处理的投诉,应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在三日内告知游客处理情况。一般的投诉应在七日内处理完毕,复杂投诉在四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处理完毕,经行政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进入旅游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收集证据、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不合法的检查。监督检查人员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保密。
第七十二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内部项目的价格实行定价或指导价。若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价格部门应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时,应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价格部门应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第七十三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工会组织应指导督促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对于不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劳动报酬、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八章 法规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条例,对于个人罚款超过五千元,单位罚款超过十万元的情况,我们将告知当事人有权利要求举行听证。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若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当事人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第六章 旅游业法规
旅游业是国家大力支持和发展的产业,为了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我国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与各类规划相衔接,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需求。在规划和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时,也要兼顾旅游业的发展需求。
在利用自然资源、文物和其他文化资源进行旅游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尊重并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有关主管部门需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于常年为游客服务的导游来说,通过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技能和水平是他们关注的重点。国家的相关政策不仅鼓励导游不断提升自己,还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导游和领队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或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第七章 旅游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维护出境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境旅游的健康发展,制定了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领队人员,必须取得领队证,并接受组团社的委派,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他们的主要职责是为出境旅游团提供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协同接待社完成旅游计划安排,并处理旅游过程中的相关事务。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并能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同时需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情况。组团社负责审查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并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涵盖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以及领队人员的义务与职责等。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会对申请领取领队证的申请者进行严格的审查。一旦确认符合条件,便会为他们颁发领队证,并进行登记备案。这一流程体现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组团社正当业务需求的高度重视和合理响应。
领队证由国家旅游局统一设计并制作,证书的发放工作由组团社所在地的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证书的样式严格规定,不得有任何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的行为。领队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如需继续从事领队业务,需在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完成登记换发手续。
对于遗失或损坏的领队证,旅行社和个人应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声明作废,然后按照流程申请补发或换发。对于那些被取消领队资格的人员,他们将不得再次申请登记。
在从事领队业务时,领队人员必须得到组团社的正式委派,并佩带领队证上岗。这是确保旅游行业秩序和游客权益的重要措施。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是不允许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
领队人员肩负着多重职责,包括遵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为旅游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并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旅行社和领队人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对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人员,将责令其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对于领队人员的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等行为,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近,文化和旅游部发布通知,为了支持旅行社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经营困难,加强政策扶持,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旅行社经营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为旅行社带来了福音,也为整个旅游市场的复苏注入了新的活力。
点燃复苏之火:为旅行社业注入生机与活力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影响的旅行社行业注入强大支持,推动其全面恢复并高质量发展。为此,我们采取以下行动:
一、优化市场环境,释放旅游活力
我们积极响应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号召,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创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简称“保证金”)交纳方式,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为旅行社的发展拓宽道路。
(一)保证金改革,创新交纳方式
1. 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与人行分支机构、银保监局建立协作机制,鼓励开发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产品。旅行社投保后,可凭保单申请保证金担保。
2. 在有条件的地区,我们积极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的试点工作,灵活选择交纳方式。
(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点燃发展引擎
1. 鼓励设立旅行社转型升级资金,加强服务质量评价,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
2. 鼓励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为旅行社拓展业务空间。
二、金融政策落实,纾解困境
我们积极响应《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抓好金融政策落实的通知》,联合各方力量,确保金融政策落地生根,助力旅行社度过难关。
(一)加大金融支持,润泽小微旅行社
1. 我们将继续运用各种金融政策工具,如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等,加大对小微旅行社的支持力度。
2.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旅行社给予支持,不得抽贷、压贷。
3. 畅通银企沟通渠道,引导旅行社主动展示自身实力,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授信方式,扩大对旅行社的信用贷款支持。
(二)建立长效机制,助力融资增信
1. 拓展文化和旅游相关产业发展基金的运用范围,为旅行社提供融资配套服务,如融资增信、风险分担等。
2. 鼓励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建立常态化金融机制,支持有潜力的旅行社纾困发展。
(三)文化金融服务中心,发挥积极作用
1. 鼓励设立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基金,设立首贷续贷服务中心,集中受理中小微旅行社的首贷、续贷申请。
2. 支持探索优化服务中心模式,提高业务量,满足旅行社的融资需求。
三、用好普惠性纾困政策,增强信心
我们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指导旅行社用好各类普惠性纾困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实惠看得见
1. 对于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根据相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2. 对于小型微利旅行社,享受企业所得税再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二)社保及稳岗就业政策,稳定人心促发展
1. 指导困难但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办理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
2. 指导旅行社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稳定员工队伍,促进持续发展。
(三)政策扶持,助力旅行社稳健前行
为响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的专项支持计划,我们旅行社行业也迎来了春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联手,将旅行社纳入专项支持计划,指导其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以工代训,并申请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这一举措无疑为我们旅行社行业注入了新的活力。
不仅如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效能 扎实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函〔2021〕14号)为我们旅行社行业的培训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这一政策将旅行社、导游行业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保障范畴,加大培训补贴直补企业工作力度,为我们的扩就业稳就业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四)住房公积金政策,为旅行社解忧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经营困难的旅行社,我们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这一政策为我们提供了临时的缓冲空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我们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金额。这无疑为我们旅行社行业带来了一丝温暖。
(五)工作要求与旅游管理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政策扶持对旅行社发展的重要性。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们将支持旅行社应对阶段性困难、促进高质量发展作为具体举措。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金融政策落实,用好用足各项帮扶政策。旅游管理专业因其与旅游经济的紧密关联而备受瞩目,成为热门且就业前景广阔的专业之一。
在旅游开发方面,多产业的综合成为旅游开发的基础。这需要我们进行多专业整合工作,包括产品策划、营销策划、投资运营策划等。对于导游而言,他们是旅游行业的灵魂,引导游客感受美景,解决旅途中的突发状况,给予游客全方位的帮助。
(六)旅游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旅游行业也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监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我们的业务运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则旨在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这些法规为我们的行业发展保驾护航。
政策扶持、住房公积金政策、工作要求、旅游管理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们旅行社行业发展的坚实基石。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我们定能克服阶段性困难,迎接美好的未来。《旅游安全管理办法》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解读
经过国家旅游局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的审议通过,新的《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在2016年9月7日正式出台。这个消息,不仅为旅游业带来了更明确的安全管理规范,也是为了切实保障每一位旅游者的宝贵人身与财产安全。这是根据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经过深思熟虑而制定的办法。随着其即将在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我们期待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旅游业环境。
与此我们回顾一下历史悠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这部办法早在1987年9月23日便获得了国务院的批准,然后在同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发布并立即生效。尽管经过时间的沉淀,但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旅游业的发展,其在2011年1月8日再次受到国务院的修订和更新。至今,这部办法中包含了关于旅馆业治安管理的二十条明确规定。
再来说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充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旅行社的规范经营和维护我国旅游业的良好声誉,根据旅行社的经营特性并参照国际惯例,我们实施了质量保证金制度。这一制度得到了国务院的批准,旨在提高旅行社的服务质量,为旅游者提供更加安心、放心的旅行体验。
无论是为了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还是保证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这三个办法的实施都将为我们的旅游业带来积极的影响,确保每一位旅游者的旅行都能愉快、安全、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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