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相关规定(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
一、旅游服务合同心路历程
当寻找那份心仪的旅游服务合同,犹如踏入一段旅程。从最初的双方对住宿价格的共识开始,宛如开启一段对话的序曲。酒店所提供的服务内容、预订方式及时间等细节,如同旅途中的路标,指引方向。而对价格、服务内容以及效率的期待,是我们在旅行前的一次心灵探寻。当酒店看中你带来的流量与订单数,便如同找到了旅行的伙伴。而你看中的酒店价格与优势,则是你为这次旅行找到的宝藏。这其中的沟通与交流,更像是旅途中必不可少的一环,每一个细节都需要双方的坦诚沟通、利益达成一致。因为在中国这个人情社会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铁打的公司流水的兵,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大家都需要互相帮助,特别是同行间的默契与理解。所以签订旅游服务合同的过程,更像是一段心与心的交流之旅。
二、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条款解读
跃入旅游服务合同的海洋,犹如翻开一本厚重的旅游指南。第一章总则部分犹如前言,为我们指明了旅游业的定位与发展方向。而第二章关于旅游者的部分,仿佛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旅游者的权利图谱。旅游者不仅享有安全保障的权利,更有自主选择、了解真实情况、拒绝强制交易等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旅游者在旅途中的坚实保障。第三章关于旅游经营者的部分,如同为我们展示了旅游行业的生态。从旅行社到旅游商店,再到旅游车船公司和服务公司,每一个环节都关乎旅行的体验与质量。对于投诉和赔偿的处理方式也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措施。整篇文章不仅详细解读了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条款,更通过生动的比喻和形象的描述,为我们展现了旅游行业的魅力与重要性。这不仅是一份合同,更是一次心灵的旅行。旅游行业规范经营与管理条例
一. 经营资格与经营行为
旅游经营者必须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合法开展旅游业务活动。这些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并为旅游者提供优质服务。他们必须按照合同或约定的服务范围和标准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公开透明,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服务收费标准收费。禁止擅自提高收费、强制旅游者参与不愿参加的项目或购买旅游商品等行为。
二. 安全保障义务
旅游经营者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旅游安全设施和设备。针对高空设施和惊险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情况,经营者应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在发生严重侵害事件时,经营者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并及时报告。
三. 人员教育与培训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确保从业人员经过培训并合格后上岗。从业人员必须忠诚职责、守法纪,为旅游者提供热情服务。
四. 合法权益保护
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对于侵犯其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经营者也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推销、收费和摊派。
五. 合同与业务管理
旅行社接待旅游团组时,应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代理经营旅游业务,也不得超出经营范围经营。从事导游工作的人员必须考取导游员资格证书,并在旅行社的聘用下才能从事导游活动。
六. 景区管理与导游规范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维护设施、保持清洁,为旅游者提供安全、文明、优美的旅游环境。导游员在工作中必须佩戴胸卡、持证上岗,不得索要小费、克扣旅游费用或擅自改变游览景点。
七.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建设旅游设施和项目需征求旅游部门的意见,并依规定报批。旅行社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设立国际或国内旅行社需经相应部门审核批准。
八. 分支机构与境外设立办事机构
外省旅行社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需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在境外设立旅游办事机构或国内举办全国性促销活动,需经省旅游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九. 质量保证金与饭店管理
旅行社需按规定交纳质量保证金,该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损失,不得被占用或挪用。新建旅游饭店需征求旅游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标准参加星级评定和管理。
第三章:涉外旅游业务管理
对于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游饭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车船公司、餐馆、商店、所等,实施标准化定点管理,旨在确保服务质量符合旅游业标准。具体要求及操作细则由省人民制定。
第四章:旅游景区等级评定与管理
省人民的旅游管理部门将与相关部门合作,根据景区的内容、接待规模、服务质量、管理水平以及治安、卫生状况和观赏、文化、科学价值等因素,对旅游景区(点)进行等级评定。经过省人民审定后,将按照定级标准进行管理,并向公众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旅游合同规定
对于违反相关条例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旅游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若导游员出现无证书从事导游、私自从事导游业务、向旅游者索要小费、违背旅游者意愿改变游览景点或带团前往非定点单位等行为,将受到警告、罚款甚至吊销导游证书等处罚。
在旅游或旅游经营活动中,如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如治安、建设、土地、林业、交通、文物保护、物价、外事、环境保护、工商等,将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如触犯刑律,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对于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决定存在异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旅游服务合同的履行,如旅游者需要退团,需根据合同扣除一定的违约金。具体的退团规定和操作流程可参考旅游服务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在签订旅游服务合还需注意与旅行社之间的合作关系和权责分配。旅行社与旅游景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管理关系,而是合作关系。在合作过程中需要注意旅游行业的基本知识和旅游法规的遵守以及灵活应对各种问题的能力。关于电子合同的下载打印流程也十分便捷,只需登录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进入个人中心找到已签署的合同进行下载打印即可。
以下是关于旅游服务合同的内容分析:
7. 报团旅游的流程与费用:
当游客决定报团旅游时,他们首先会在旅行社咨询想要游览的线路,确定行程后与业务人员签订旅游合同,交纳相关费用,然后等待出团通知。旅游的费用取决于目的地和选择的旅游团标准,包括低价购物团、纯玩团、经济团、豪华团和私人定制团等。不同的目的地和不同的旅游标准决定了不同的费用。
8. 旅游服务合同的性质:
国际义工组织虽然收取了费用,但主要起到桥梁作用,与海外项目的实际运营并不直接相关。海外项目的安全风险并不在它们的可控范围内。从财产安全角度,选择参加国际义工旅行的志愿者应自行负责保管好自己的财物,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而人身安全方面,国际义工组织一般会通过购买旅游保险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其负责的安全范围,以规避潜在的责任风险。在选择项目时,志愿者应尽量选择政局稳定、民风淳朴的国家或地区。
9. 旅游服务合同法:
签订的电子合同上会有合同编号,一般是由预售证号和房号组成。网上可以通过合同编号及证件号来查询合同的签约情况。
10. 旅游服务合同的约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其中,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部分详细阐述了旅游服务合同的各项约定,包括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规范。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八章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施自律管理,引领旅游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聚焦旅游者权益,为旅行保驾护航。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心仪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他们有权了解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并要求提供者按照约定提供服务。
第十条 尊重每一位旅游者的个人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这是旅游行业的基石。
第十一条 针对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法律明文规定他们在旅游活动中享受便利和优惠,保障他们的旅游权益。
第十二条 当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面临危险时,他们有权利请求救助和保护。若其权益受到侵害,他们也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文化习俗和宗教信仰,保护旅游资源,共同维护旅游文明形象。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或解决纠纷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他人或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在享受服务时,应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并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对于国家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而采取的措施,旅游者应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对于出境和入境的旅游者,他们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在境外或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行者不得擅自分团或脱团。
第三章 着眼于旅游规划和促进,描绘旅游业发展的宏伟蓝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促进旅游业整体发展。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涵盖总体要求、发展目标、资源保护利用、产品开发、服务质量提升、文化建设、形象推广等多方面内容。根据规划,可编制重点资源开发的专项规划,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相衔接,确保旅游业发展与整体发展相协调。
第二十条 在编制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旅游业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也兼顾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和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必须遵守法律,符合资源保护要求。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加强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评估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制定产业政策,推动旅游业健康发展。加强区域合作,鼓励跨区域产品和线路开发,促进旅游业与其他领域的融合,扶持特定地区旅游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地方人民则负责当地的形象推广工作。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适应旅游发展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与咨询平台。此平台将无偿为旅游者提供关于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方面的必要信息与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有关部门应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并在景区及主要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为游客提供便利。
对于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可结合实际,开通旅游客运专线或设立游客中转站,为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便捷服务。
第二十七条 国家大力鼓励并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与培训,旨在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要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全方位的旅游服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获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再依法进行工商登记:
1. 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 配备必要的营业设施;
3. 达到规定的注册资本;
4. 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导游符合标准;
5.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经营的业务包括: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以及其他旅游业务。其中,经营出境和边境旅游业务需获得额外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按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赔偿旅游者权益损害以及支付紧急救助费用。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发布旅游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和准确,不得进行误导旅游者的虚假宣传。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在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不得安排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活动。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订购产品和服务时,应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应避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安排另行付费项目,除非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应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如发生违规行为,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天内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团队出境或入境旅游,旅行社应按规定安排领队和导游全程陪同。
第三十七条 通过导游资格考试的人员,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后,可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应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临时聘用导游的,应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且不得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 从事领队业务者需取得导游证,并具备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还需与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导游和领队必须在接受旅行社委派的前提下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严禁私自承揽业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和领队进行业务活动时,应佩戴导游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他们应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他们应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也不得诱导、欺骗或强迫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四章:景区管理规范与旅游经营要求
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前需满足一系列条件,并需经过旅游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这些条件包括:拥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完备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并满足安全条件,设置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十三条: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其门票和内部另行收费项目需实行定价或指导价,以控制价格上涨。任何涨价行为都应经过听证会,广泛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相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一旦另行收费项目收回投资成本,应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应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景区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以及团体收费价格。提高门票价格应提前六个月公布。如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开放或停止服务,应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四十五条:景区接待旅游者数量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公布这一承载量,制定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当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应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第四十六条:城镇和乡村居民可依法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七条:对于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如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需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需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十九条: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第五十条:旅游经营者需确保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的经营者,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第五十八条:关于包价旅游合同,它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丰富多彩,涵盖了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的详细安排等九大部分。在签订合旅行社需向旅游者详细解释第二至第八项的内容。
第五十九条:启程前,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这是包价旅游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十条:若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包价旅游合同,或是依法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都需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确载明相关信息。导游服务费用也需在合同中明确标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温馨提醒,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要按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旅程增添一份安心。
第六十二条:签订包价旅游合旅行社需向旅游者告知五类重要事项,包括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中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有上述事项,旅行社也会及时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三条:若因未达到约定人数无法出团,境内旅游需至少提前七日通知,出境旅游需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经旅游者书面同意,组团社可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如无法成团,组团社将全额退款。
第六十四条: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若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解除合同,组团社将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
第六十六条:若旅游者出现五种情形,如患有传染病、携带危害物品、从事违法活动等,旅行社可解除合同。因这些原因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将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如给旅行社造成损失,旅游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当旅游行程中遭遇合同解除的情况,旅行社有责任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若合同解除是由于旅行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的,那么返程的费用将由旅行社承担。
第六十九条强调,旅行社应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其义务,不应擅自更改旅游行程安排。如果经过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需要将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地接社,那么应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旅行社还要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副本,并按约定支付费用。地接社则需要根据这些合同提供服务。
第七十条进一步指出,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中的义务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他们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如果造成旅游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因旅游者的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约履行,旅行社则不承担责任。但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如果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和救助义务,他们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一条关于组团社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之间的关系。如果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组团社需承担责任。但在事故发生后,组团社可以向相关方追偿。对于公共交通经营者造成的损害,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索赔。
第七十二条涉及到旅游者在旅游活动或纠纷解决过程中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他们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关注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具体要求安排行程的情况。如果旅游者请求变更行程安排,由此产生的费用调整需按约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涉及到旅行社接受旅游者委托的相关事宜。当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各类旅游服务并收取费用时,他们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并确保服务质量。若因旅行社的过错给旅游者带来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提供旅游行程设计、信息咨询等服务,旅行社也要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关于住宿经营者的责任,第七章第五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按照旅游服务合同约定为团队旅游者提供住宿。如未能按约提供服务,应提供不低于原定标准的住宿并承担增加的费用。不可抗力或因公共利益采取的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服务的情况除外。
第六章关于旅游安全,强调了、旅游部门以及旅游经营者在保障旅游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县级以上负责统一协调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安全风险提示和应急管理机制。旅游经营者也需要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方面的法规标准,制定应急预案并为员工开展应急培训。特别是对于老年人和特殊群体的旅游者,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八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明确告知正确使用旅游设施和设备的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对于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应当事先明示,避免旅游者误入造成危险。旅游经营者还需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进行警示。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保障旅游者的安全与权益。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遇到人身、财产安全危机时,有权向旅游经营者、当地及相关机构请求及时救助。尤其对于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遇到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救助后,应支付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对市场主体的旅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市场规范和有序。
第八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向监管对象收取费用,也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以保证监管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的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相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进行查阅和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合法证件,且不得少于两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少于两人或未出示合法证件的检查。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依法保密。
第八十七条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处理举报投诉时,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事项,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地方应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进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联合查处。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增加透明度。
第九章 旅游行业自律与纠纷处理
第九十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对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还应组织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指定或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移交投诉,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可通过双方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此类行为,罚款额度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若违法所得超过十万元,则罚款为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相关责任人员将面临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若违规经营特定业务、出租或非法转让业务经营许可证,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除了前述罚款,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将被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旅行社若未按规定为团队旅游安排全程陪同的领队或导游、使用无证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未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或要求导游垫付费用,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责令改正,并可能被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若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或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也将面临类似的处罚。
对于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罚。
若旅行社未履行报告义务,将受到旅游主管部门的罚款。若情节严重,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可能被暂扣或吊销导游证。
对于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或未经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三万元至三十万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被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责任人员也将受到处罚。
若旅行社安排参观或参与违法项目或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对于违反规定的导游、领队,若无导游证或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相关活动,将受到处罚。私自承揽业务、索取小费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景区若未能满足法定的开放条件而冒险接待游客,景区管理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业整顿,直至满足开放标准,并处以罚款,金额在二万至二十万之间。这就像给景区亮起红灯,警告其必须严格遵守法规,确保游客安全。
第一百零六条 如果景区擅自提高门票价格或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存在其他价格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这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景区的价格公正透明。
第一百零七条 若旅游经营者违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相关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毕竟,游客的安全是旅游行业的生命线,任何忽视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对于违规的旅游经营者及其员工,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会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这是为了警示其他经营者,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秩序。
第一百零九条 如果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权力、疏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但未构成犯罪,将依法给予处分。对于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第一百一十条 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并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中,对旅游经营者、景区、包价旅游合同等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解释。这些定义有助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法规内容。该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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