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纳税义务人
在一项物业的产权结构中,纳税义务的主体首先落在产权所有人身上。若产权所有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纳税责任由其承担;若是全民所有的物业,则由经营单位代为缴纳。当涉及到产权的出典,承典人便成为纳税主体。在产权未明确或有租典纠纷的情况下,代管人或使用人需负责缴纳相关税款。
二、计税依据与税率
计税的依据主要依据物业的评估价值。具体而言,从价计征的方式是通过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来计算,这一比例由省级具体规定。例如,某些省份可能会规定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而从租计征则是根据实际的租金收入来计算。在没有原值依据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会参考同类房产进行核定。至于税率,按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若按租金计征,则税率为12%。
三、纳税时间与方式
纳税期限是按照年度进行征收,但允许分期缴纳。具体的分期缴纳规定由省级决定。例如,甘肃省规定每年的5月和11月为纳税期限。对于新建或购买的房屋,必须在建成或购买后的30日内进行申报。自建房屋从建成次月起开始纳税,出租房屋则从实际出租的次月起开始纳税。
四、减免税政策
免税范围广泛,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以及宗教场所、公园等非经营用房。学校、医院、托儿所等公益机构的自用房产也享受免税政策。除此之外,对于危房和因自然灾害而重建的房产,以及经济困难的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也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五、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实行属地征收原则。在申报方面,新建房屋若未完成决算,可按照预算进行申报,待决算完成后进行多退少补。当会计核算发生调整,如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时,即视为纳税义务的发生。
六、地方差异说明
我国各省份在房产税的实施上存在一定差异。例如,甘肃省的房产原值减除比例为30%;云南省明确了工矿区的划分标准,并对困难企业给予减免;广东省则为外商投资企业新购房产提供了3-5年的免税期。这些差异体现了我国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地域性特点。
我国的房产税制度旨在确保税收公平,同时兼顾各种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通过深入理解并合规操作,每个纳税人都能够履行好自己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