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文明旅游总结(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指南)

天下奇闻 2024-12-19 10:53www.178767.com天下奇闻趣事

旅行社文明旅游行动指南手册

出行篇章:

在探索世界的旅途中,选择正确的出行方式至关重要。

若选择团队游,信誉良好的旅行社是你的最佳伙伴,与他们签订详尽的旅游合同,为你的旅程保驾护航。自助游时,与熟悉的人结伴更为稳妥,出发前为自己购买一份旅游意外险,让旅途更加安心。别忘了交换导游和同伴的联系方式,以备不时之需。

交通工具篇:

在交通工具的选择上,安全应始终放在首位。

避免随意拼车或选择,选择正规的旅游或交通公司更为可靠。行驶过程中,请系好安全带,避免随意更换座位。旅途中,注意来往车辆,避免危险。不要在车上使用易燃物品或刀具。若选择自驾游,出发前车辆的检查与保养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行李与财物篇:

旅途中,保护贵重物品至关重要。

避免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贵重物品最好寄存或放在饭店保险箱内。行李物品不要脱离视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旅途点滴:

出入酒店时,请随时关门、切断电源,注意个人安全。旅途中,尽量避免吸烟和过量饮酒。在饮食上,慎吃生食和海鲜,避免光顾无证摊点。若需单独离队,请告知导游和同伴。水上活动时,请按规定穿着救生衣,不要超越安全。行走雪地或山路时,小心谨慎。遇到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时,及时求助并保护现场。

旅游法规与文明行为:

今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强调了文明旅游的重要性。作为旅游者,我们应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旅游法》还明确指出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和行为准则。文明旅游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大自然的敬畏和对他人的尊重。遵守这些规定不仅是为了自身的安全,更是对环境的保护和对文化的传承。在外出旅游时发生纠纷时,我们应保持冷静并寻求合法途径解决。树立文明旅游意识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共同为文明旅游贡献一份力量!

《践行〈弟子规〉服刑人员文明礼貌手册》作为专题教育载体被广泛推广和应用于广大服刑人员中。礼貌用语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和倡导有助于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并推动文明建设。《弟子规》等经典著作的学习和传承对于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和文化素质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支持旅行社应对新冠疫情带来的经营困难并推动其高质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发布通知加强政策扶持为旅行社提供支持和帮助降低经营成本推动旅行社经营全面恢复并助力其高质量发展推动文明旅游的实施和传播让我们的旅行更加美好和安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大力扶持旅行社发展的振奋人心通知

各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朋友们,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旅游同行们:

旅行社是旅游界的强大引擎,连接着旅游供给与需求,为市场注入活力。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挑战,旅行社承受着巨大的经营压力。为了与你们共克时艰,文化和旅游部特发此通知,为旅行社注入强心剂!

一、优化环境,释放活力

我们积极响应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号召,让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的交纳方式更加灵活。企业不再为现金压力所困,创新使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交纳涉企保证金。鼓励各地区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的试点工作。旅行社只需投保后持保单即可申请保证金担保,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我们还将激励旅行社转型升级,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建立高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并鼓励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组织,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二、金融助力,纾解困境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将深入贯彻《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演出企业和旅行社等市场主体的通知》,与当地金融部门紧密合作,确保金融政策落到实处。我们将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如再贷款、再贴现等,为小微旅行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金融机构将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提供续贷支持。我们将建立融资配套服务长效机制,为旅行社提供融资增信、风险分担等服务。

三、普惠政策,助力发展

我们强调旅行社要充分利用各类普惠性纾困政策。对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旅行社,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将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半征收优惠。

(二)社保稳岗及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为发展困难的旅行社提供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的指导,并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的优惠政策。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财政部的通知,将旅行社纳入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指导其开展以工代训并申请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规定,经营困难的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四、工作策略与要求

1. 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需深刻理解政策扶持旅行社发展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行动。及时跟进了解政策动态,广泛宣传普及,确保政策传导到位。

2. 制定工作方案:针对保证金改革工作,各地需制定专门方案,做好过渡衔接,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建立工作台账,指导督促旅行社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

3. 建立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抓实抓细金融政策落实。发挥部门组织协调优势,为金融机构支持企业纾困提供便利。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解决突出问题。

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指南解读——

第一章总则

旅游交通与信息化推动

城市与干线公路的旅游交通标识是建设中的重要一环。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精心布局,为城市与干线公路树立标准化的旅游交通指示牌,为游客指引重要景区的方向。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致力于推进旅游服务的标准化进程,建立全面的旅游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的无缝对接。他们设立公益性旅游咨询网站,并在交通枢纽、旅游集散地及主要旅游区逐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预警与信息共享

假日旅游预报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的建立,为游客提供了出行的决策依据。每逢春节、国庆节等国际性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都会通过大众传媒向公众发布气象、旅游承载力、住宿、交通等关键信息。当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等风险时,部门会迅速发布警示信息,保障游客的安全。

文化与产业的融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携手,通过提供信息、指导培训等方式,推动具有安徽历史文化内涵和本地特色的旅游商品的研发,培育繁荣的旅游商品市场。与相关部门合作,加强旅游院校建设和旅游科研教育,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专业人才。

投资与开发的活力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参与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旅游产品的开发以及大型旅游企业的组建。投资者可从事旅游开发和经营活动,拓展国内外旅游业务,为旅游业注入活力。

规划引领旅游发展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需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及上一级规划为依据,进行多维度的可行性论证。规划需与相关产业规划相协调,并按国家法规进行审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源普查和评价,指导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旅游项目的多元化发展

鼓励开发融合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特色旅游项目,以及具有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娱乐项目。特别是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项目的发展得到大力推动。禁止设立对游客身心健康有害的旅游项目。

服务质量的提升

旅游景区和景点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或租赁经营权。按照国家标准,这些地点需要设置多种设施,以保障游客的便利和舒适。如停车场、环境卫生设施、通讯设施等,并需采用国际通用的信息图表符号。

游客权益的保护

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时,他们可以选择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以与旅游经营者直接协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旅游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权威机构投诉。如果协商和投诉无法解决争议,他们还可以寻求当地旅游行业协会的调解,或者依法申请仲裁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多元化的解决方式确保了旅游者在遭遇问题时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维权路径。

对于旅游经营人员,依法取得营业证照是开展旅游业务的基石。若你的业务涉及特种旅游活动,如索道、缆车等,还需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旅行社不仅为普通公众提供交通、住宿等服务,更有能力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他们提供专业化的会务服务。

旅游经营者有权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他们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法律和法规的收费、摊派和检查,也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旅游合同约定的要求。这既确保了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也为他们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旅行社在开展业务时,必须公开服务项目、标准、价格,严格履行旅游合同。他们不得组织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也不得进行欺诈和勒索旅游者等行为。旅行社在推荐旅游产品时,必须提供真实的旅游信息,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确保服务质量。导游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也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规范,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对于旅游景区和景点经营者来说,他们不仅要为旅游者提供优美的环境,还要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旅游者的安全。他们应根据旅游安全和环境容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接待承载力,并在接近承载力时及时发布公告。在门票管理上,旅游景区应设立单一门票,对于特殊景点若需单独收费,必须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对于特定人群如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应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政策。

旅游经营者还需严格执行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和健康。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设备和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当地和相关部门报告。

规划精心,美化公共环境

我们所处的城市,公共建筑、雕塑、广告牌、垃圾桶等设计美观实用,与我们的居住环境和谐相融,让人心生愉悦。街道整洁卫生,一尘不染,无乱张贴现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气氛宁静祥和,让人流连忘返。

公共场所秩序井然,无人乱扔杂物、随地吐痰。损坏花草树木、吵架、斗殴等不文明行为在此绝迹。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并有清晰的禁烟标识。影剧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所安静雅致,文明和谐,无喧哗嬉闹现象。

交通秩序良好,车辆行人各行其道。机动车礼让斑马线,交通畅通无阻。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指挥,在交通站点有序排队侯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交车上,人们主动让座给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儿者,友善对待外来人员,热心回答陌生人的问讯,公共场所也总能见到主动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的身影。

群众满意度高,对党政机关行政效能、反腐倡廉工作的满意度均超过九成。全民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率、市民对诚信的满意度也都达标。在道德模范的树立和宣传上,市民的知晓率高。对公交站点布局与交通便捷性的满意率也有所提升。群众安全感强,对科教、文体、法律、卫生进社区活动充满热情。

我们对窗口行业进行了实地考察和随机暗访,包括燃气、供热、自来水、供电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旅游、商业零售等行业。我们关注服务是否文明规范,投诉机制是否便捷有效等内容,确保为市民和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环境。

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方案(陕西省版)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我们制定了旅行社文明旅游工作方案。该方案于2005年首次通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于近年进行了修订。其内容包括旅游者权益保障、旅游规划与促进、资源保护与开发、经营与服务、乡村旅游、旅游安全等多个章节。该方案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以及在本省内组织的到省外、境外进行的旅游活动。它强调了陕西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生态等资源优势,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推动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结合。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统筹协调。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我们致力于打造一个美丽和谐的旅游环境,让每一位游客都能享受到愉快的旅程。第三章 旅游发展与规划

第七条 各级人民应积极开展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当地居民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并鼓励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主动向旅游者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推动健康旅游文化的深入发展。

第八条 旅游行业组织依法成立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章程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我管理制度,加强会员信用体系构建,推动会员诚信服务,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旅游者的权益与义务

第九条 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等信息享有知情权;

二)有选择旅游产品、经营者、服务方式和项目的自主权;

三)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强制交易行为,且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四)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获得相关合同文本及发票等凭证;

五)在遭遇危险时,享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六)当人身、财产受到侵害时,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七)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得到尊重;

八)依法享受各类便利和优惠,如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

九)以及旅游合同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旅游者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文明旅游;

二)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应当紧密结合实际,策划并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这些政策将促进旅游业与文化、工业、农业、商业、卫生、体育和科教等领域的深度融合,特别扶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旅游业发展。支持利用农村特色资源和工业企业优势发展乡村旅游和工业旅游,并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建筑、婚俗和传统节日等资源丰富民俗旅游体验。

设区的市、县(市、区)需根据本地旅游资源情况,制定政策以推动特色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品牌创建,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内涵,并扶持旅游相关企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及其相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推动跨区域的旅游合作与经营,严厉打击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阻碍外地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应支持专业旅游经营机构的发展,推动优势旅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建立产业集团和产业联盟。鼓励旅行社和旅游客运企业跨地区连锁经营,同时欢迎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旅游产业。

第十九条 为支持旅游业的发展,省设立了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旅游产业项目和重大文化旅游项目。县级以上的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也将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提供支持。还将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适合旅游业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保险机构也将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条 在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对于利用荒地、荒坡等开发旅游项目的,将给予优先安排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和贴息贷款等支持。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及其相关部门将加强重点旅游乡镇和旅游资源丰富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供水、排水(污)、供电、通讯网络等旅游相关设施,以及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设施建设等。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也将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为满足旅游业发展需求,县级以上将统筹规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项目,建设旅游集散中心、中转站、旅游客运专线等交通设施,并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游客提供便捷交通服务。交通运输部门将游客运输纳入公共交通系统,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和服务设施,同时加强道路标识的设置工作。在审批旅游线路和客运企业时,将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省将制定并实施本省旅游形象推广战略,组织境外和省外的推广工作。各级将负责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并建立和完善推广机构和网络。旅游行政部门将负责具体的推广工作,并采取多种方式推进旅游宣传的专业化和市场化。多个部门将按照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部门,共同构建集宣传促销、咨询、投诉、安全以及信息资源交换与共享等多重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信息服务平台。此平台致力于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推动旅游信息的实时更新与共享,为旅行者提供全面而便捷的服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则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及旅游咨询中心,免费向旅游者提供丰富的信息,包括旅游景区介绍、线路规划、交通状况、天气预报、住宿信息、安全须知以及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还提供投诉及咨询服务,为旅行者的出行提供全方位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省级及设区的市应当编制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并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为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省还建立了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旅游经营管理高层次人才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各级也将促进旅游就业纳入就业发展规划及职业培训计划,为旅游从业者提供广泛的就业扶持。

第四章 迈向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七条 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保护、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及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对本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以协调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工作。

第二十八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需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对可能影响当地生产生活的重大旅游景区项目,还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特别是在重点旅游镇村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中,会突出文化特色并进行统筹规划,确保建筑规模和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二十九条 对自然和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尊重当地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整体性和特殊性。无论是利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自然资源,还是文物古迹、历史名胜等人文资源,都需要采取保护措施,避免破坏景观、污染环境或妨碍游览。

第三十条 我们积极鼓励使用新能源和新材料,努力创建绿色环保企业,致力于开发生态旅游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旅游景区内进行非法活动,如采石、开矿、挖沙等。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需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废弃物处理处置设施。

第三十一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的转让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进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积极采取措施推进旅游商品研发基地建设,鼓励和扶持具有特色及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的开发,培育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第三十三条 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推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推动旅游设施建设和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章 经营与服务新篇章

第三十四条 设立旅行社需要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才能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旅游服务。从事导游和领队活动的个人也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经营活动需要组织旅游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进行,不得自行开展旅游活动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按照取得的服务质量等级标准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不得超越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宣传,未取得服务质量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等级称谓和标识进行广告宣传或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业务范围,不得越权从事旅游经营活动。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或变相转让。在未经游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转团并团。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情况,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物有所值。在旅游过程中,不得诱导、欺骗或强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额外的付费项目。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也不得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受回扣。他们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或中止服务。从业人员也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在招徕、组织和接待旅游者时,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旅行社及从业人员不得向旅游者介绍或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违反社会公德以及民族、宗教歧视等内容的旅游项目。除此之外,还要遵守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进一步规定了旅行社的用人之道。旅行社必须与聘用的导游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足额劳动报酬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应当为导游提供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对女性导游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旅行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导游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并合理确定导游的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必须全额支付约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并且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九条要求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推荐使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如果旅行社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服务,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

第四十条针对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商家,必须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旅行社的相关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时的一些限制。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的购物场所或安排额外的付费旅游项目,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明确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景区及其周边的经营者必须明码标价,不得使用欺骗性手段诱骗、强迫他人与其交易。其价格水平、差价率、利润率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平均水平。

第四十二条关于旅游客运经营,必须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限制。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需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服务,保障服务质量和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要求旅行社在选择客运车辆、船舶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和已办理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旅游客运经营者需加强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和法制、职业道德教育。承担旅游客运的车辆、船舶需配备安全设施,并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旅游者也需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为方便旅游者乘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在市区内的景区周边划定旅游客运车辆临时停车点。

第四十五条明确了景区开放的条件。不符合开放条件的景区不得接待旅游者,同时必须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及制度、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景区管理篇章:以客为本,质效并重

景区主管部门需对景区的开放条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充分听取设区的市或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与建议。这是确保游客安全、提升游览体验的首要环节。

为了确保游客的游览体验达到最佳状态,景区的接待能力不应超过其依法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开这一最大承载量,并制定相应的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当游客数量接近或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及时发布公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景区门票价格、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等都应公开透明,让游客明白消费。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景区应给予免费或优惠开放的政策,并向公众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投资的各类场馆和公园,应积极推行免费开放政策,确实存在困难的,也应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或价格优惠。

在提升景区管理上,鼓励景区通过多元化的经营方式,如委托经营、合作经营、参股入股等,引入专业的管理公司进行运营,以提升景区的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

旅游经营者的营销信息、等经营信息,以及其掌握的游客个人信息,都应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披露。

宾馆饭店的价格政策应与国家工业企业的价格政策保持一致。旅游经营者需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供旅游业务统计、财务报表等资料,相关部门应为这些资料保密。

为游客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旅游安全的守护

各级人民肩负着旅游安全的神圣职责。他们如同守护者,时刻警惕,确保旅游安全。为此,他们建立了完善的旅游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遵循属地管理原则,针对旅游景区突发事件和高峰期大客流,设立了应对处置机制及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的应急管理体系中,旅游应急管理占据了重要地位,制定了应急预案,确保对旅游突发事件迅速应对。

旅游、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筑起旅游安全的防线,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人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旅游目的地进行安全风险提示,时刻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旅游经营者则肩负着具体的安全责任。他们建立了安全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旅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了详尽的旅游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重点景区更是配备了专业医疗和救援队伍,全方位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一旦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经营者在的领导下,会立即采取救助和处置措施,对旅游者做出妥善安排,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对于特殊旅游项目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项目等涉及人身安全的设施,其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依法进行定期检测。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经营者对这些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十分重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旅游经营者会事先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经营者会明确告知可能出现的危险及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等相关要求。

旅游景区也设有各类标识,如地域界限、服务设施、游览导向等。对于具有危险性的区域或项目,更是设有明显的提示和警示标识,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在一些无道路通行的地方或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会做出风险提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旅行社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同时提示旅游者自愿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旅游者的安全保驾护航。

第八章:监督管理的使命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他们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守护着旅游市场的秩序。

县级以上人民建立了旅游综合执法体制,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完善了旅游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力地维护了旅游市场秩序。

第七章 监管与执法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肩负着监管旅行社及导游、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重要职责。为确保旅游市场的公平与秩序,他们不仅有权进入旅游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还有权询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深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他们还有权依法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需出示合法证件。若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未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这些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确保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七章也明确规定了景区门票及内部收费项目的定价机制。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指导价。当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后,价格部门会相应降低价格或取消收费。拟制定或提高门票价格时,价格部门会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透明与公正。一旦门票价格调整,将在六个月内提前向社会公布。价格部门还将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以维护旅游市场的价格秩序。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会组织将联手保障导游的合法权益。他们指导旅行社与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导游享受应有的待遇和保障。对于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相关部门将依法处理。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将加强旅游市场的诚信体系建设,公开旅游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八章则详细阐述了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置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将由相关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直接负责人员行政处分。对于其他单位和人员限制外地旅行社、导游及旅游车辆在本地的合法经营行为,将处以罚款。对于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违规经营、旅游客运违规等行为,也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处罚款。旅游景区经营者的违规行为,如未公开明码标价、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等,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通过这些规定和处罚措施,旨在确保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从业者的合法权益。第八章 乡村及探险旅游违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一条 乡村旅游经营者若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乡镇及街道办事处将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经营者,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处罚。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相关部门将依法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八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若未依法备案,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对于组织者,将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罚款将提升至五千元至二万元。若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组织者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而参与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参与者,若造成严重后果,将被处以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第九章 部门及官员违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三条 各级人民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若有下列行为之一,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将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1. 未按规定执行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专项规划,破坏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

2. 安全监管职责不履行,导致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3. 未设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未公开投诉渠道;

4. 受理及处理旅游投诉超时或相互推诿;

5. 超越定价权限、擅自提高景区门票和服务价格;

6. 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不履行,未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7.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与权利保障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十五条 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人作出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作出十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八十六条 若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若违反本条例并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争议解决与法规废止

第八十八条 若当事人对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存在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6年4月1日起生效。1998年8月2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将随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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