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全文深度解读及最新动态
在全国人民热切期待旅游业繁荣发展的背景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近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标志着我国旅游业迈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这一法律的颁布,是适应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旅游体验的迫切需求的体现。
旅游法以宪法为依据,全面梳理和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旅游业发展经验,借鉴了世界各地的成功做法,并广泛吸纳了社会各界的宝贵建议。这部法律共设十章112条,涵盖了旅游者的权益、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管、旅游纠纷处理等方面,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全面的法律指导。
随着河北省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推动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文化和旅游部最近发布了一系列通知,就加强政策扶持、支持旅行社发展等事项进行了部署。这些政策的出台,是对受疫情影响行业企业的一种实质性扶持,也是对旅行社积极应对经营困难的有效指导。
文化和旅游部强调旅行社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是连接旅游供给和需求的重要纽带。为了优化市场环境,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通知中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的措施,如推进保证金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抓好金融政策落实等。这些措施旨在降低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推动旅行社经营全面恢复和高质量发展。
通知还鼓励各地设立旅行社转型升级资金,加强旅行社服务质量评价,建立和完善促进旅行社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进行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时,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相关事宜,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无疑为河北省乃至全国的旅游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旅游业必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这些条例和通知的发布,展示了我国对旅游业的重视和支持,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保障。我们期待着在未来,河北省乃至全国的旅游业能够实现更加繁荣和持续的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河北旅游政务网专刊:旅游学院的现状与展望
一、河北旅游学院的现状概述
河北旅游学院是一所专科高职院校,位于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邻近冯营子镇。作为河北省唯一一所以旅游命名的综合性公办全日制高职院校,学校拥有优美的校园环境。在实力和名气方面,学院尚不出众,需要进一步的提升和发展。
二、学院实力与知名度
尽管河北旅游学院在校园环境方面表现不俗,但在学校实力和知名度方面仍有待提高。学院需要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以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学院还应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提高其在旅游教育领域的知名度,吸引更多的优质生源和合作伙伴。
三、金融政策与旅游学院发展
为支持旅游学院应对阶段性困难、促进高质量发展,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建立健全融资配套服务长效机制,支持金融机构与旅游学院合作,为其提供信用贷款支持;指导用好普惠性纾困政策,如税收减免、社保及稳岗就业政策、住房公积金政策等;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政策传导到位,为金融机构支持旅游学院纾困发展提供便利。
四、工作要求和未来发展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加强政策扶持、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重要意义。制定专门工作方案,确保保证金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抓实抓细金融政策落实,用好用足各项帮扶政策。对于河北旅游学院而言,应把握这些机遇,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提升自身实力,扩大知名度,为未来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4. 河北省旅游局动态
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来临了!在河北省图书馆负一层的报告厅里,河北省青年美术家协会成立大会于4月20日上午盛大召开。会议通过民主投票,正式诞生了协会的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选出了协会的主席和副主席。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副巡视员梁扉亲临现场,为大会致辞。河北省民政厅的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郭百服、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处长冯彦瑞以及办公室副主任王子宏也出席了这次盛会。
梁扉副巡视员在鼓舞人心的讲话中指出,他希望河北省青年美术家协会能够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肩负起新时代文化工作者的使命。要坚定地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自信,推动全省青年美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河北省美术事业的进步作出积极的贡献。
经过近两小时的议程,大会宣读了关于成立河北省青年美术家协会的批复和决定书,顺利完成了所有流程。
5. 河北省旅游政策的独特之处
关于河北省退役军人优待证的使用问题,它只能在河北省内享受特定的福利待遇。这是因为各省针对退役军人的优待政策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所以优待证不能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即使正在办理全国性的退役军人优待证,其使用范围也要根据当地政策而定。这充分体现了军人优待证所承载的荣誉与尊重。
6. 河北省对旅游业的政策扶持
说到河北省的旅游业发展,我们不能不提保定旅发大会。这是一次盛会,于2015年在保定市满城区(现改为滿城区)的秀兰山庄举办。这次大会对于推动保定市旅游业的发展以及招商引资和整体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作用。
7. 河北省旅游业发展的全面布局
河北省为了稳定和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实施了一系列经济运行的措施和政策。这些政策构成了一个完整的“1+20”政策体系,包括一个总体文件和二十个配套文件。总体文件涵盖了八个方面的政策,提出了稳定经济运行的一系列措施。而配套文件则更加细化,包括财政、货币金融、稳投资、促消费等多个方面的政策文件。这些政策不仅推动了产业的发展,尤其是文化旅游业,还关注到了就业问题以及市县的发展积极性。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无疑为河北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8.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深度解读
为了规范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权益,河北省制定了一系列旅游业管理条例。条例明确了旅行社的定义、经营范围以及监督管理机制。其中强调了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循的原则,如自愿、平等、公平、诚信。条例还详细规定了旅行社的设立条件、申请流程以及行业组织的职责。这些规定为旅行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旅游者提供了更加优质的服务体验。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以促进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制定了《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本条例旨在保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同时满足公众游览休闲的需求。本条例也涉及到绿化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有意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过程需提交一系列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业务计划、资质证明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对于旅行社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的行为,也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旅行社需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章: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申请和审查流程也有明确规定。这些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守特殊的业务限制,如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等。但国务院决定或相关自由贸易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商投资旅行社还需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四章:绿化条例的实施与保障
河北省绿化条例强调风景名胜区的绿化工作的重要性。为了确保绿化工作的有效实施,该条例规定了相关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包括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植树造林工作,推广生态修复技术,以及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绿化活动。对于违反绿化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为了鼓励和支持绿化工作,还提供了相应的奖励和扶持政策。这一章节也规定了绿化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监管措施。例如,明确了各级和相关部门在绿化工作中的职责和协调机制;对绿化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鼓励创新绿化技术和方法的应用等。还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绿化活动,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对于积极参与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为了保障绿化工作的资金来源,还将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包括投入、社会捐赠、企业赞助等。第五章: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除了以上关于申请与许可和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外,《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还详细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措施。包括加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加强风景名胜区的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的安全;加强风景名胜区的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条例》还规定了各级和相关部门在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中的职责和协调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七章:附则《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细则将在附则中详细说明。《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绿化工作的规定是为了促进风景名胜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而制定的。通过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等工作,旨在实现自然生态和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利用,满足公众游览休闲的需求。《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河北省乃至全国的风景名胜区事业发展。第一章 总则概述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绿化的定义与原则
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在推进绿化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等原则。
第三章 管理与领导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则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绿化目标与规划
省人民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和措施。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县级以上人民应当组织开展各种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应当加强对绿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绿化意识。
第五章 造林绿化
省人民应当制定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并加快推进各类廊道绿化。应当加强农村绿化规划,提高农村绿化水平。
第十八条
对于矿藏勘探、开采以及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的兴建,若需占用或征用林地,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若是临时性占用,则需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且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这期间,严禁在林地之上建造永久性建筑。期满后,用地单位需负责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九条
工矿企业、工业园区有责任对厂区及周边进行绿化,打造绿色生态企业与园区。新建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防护绿地,为生态护航。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时,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操作。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单位、机关、团体等采伐林木,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以及特定部门如铁路、公路的采伐许可证发放,也有相应的规定和流程。
第三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的城市绿化与城乡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蓝图,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此规划经过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立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更改。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必须依法经过审批。城市绿线更是不能随意变动,若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也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甚至可以宣布中心城区绿线内的已建绿地为永久性绿地,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需依法办理手续。临时占用的,期满后必须恢复原貌。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标准: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低于30%;城市道路、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都有相应的绿化标准。新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绿地率也不得低于35%。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要占陆地面积的65%,广场的绿地面积要占总面积的60%。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
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面积因特殊原因达不到标准,需按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原则进行补建。建设单位若长时间未能开工建设,需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需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规划设计、验收。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优先建设。若因季节原因无法同时完成,绿化工程最迟需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在审批时,需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建设单位需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任何变更都需要经过原批准机关的审批。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致力于优化城市环境,他们正积极改善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扩大绿化空间,让城市的内外绿地相互连接。他们推动城市森林生态系统的进步,努力优化人们的居住环境。
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以及广场,这些地方的生态、景观、文化元素正在和谐统一,他们在推行生态化、林荫化的还配备了健身休闲设施,为公众提供了丰富的健身休闲空间。城市公园绿地的建设也在与时俱进,与城市的规模相匹配,同时满足防灾避险的需求。
第三十条 在城市绿地建设中,采取了创新的方法,如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以增强城市海绵体的功能,更好地消纳雨水。对于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他们采用节水技术,优先使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三十一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鼓励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对于城市的露天停车场,他们正在积极改造为林荫停车场。如果在城市地下空间之上进行绿化,会确保土壤的厚度满足乔木生长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在公共绿地内,商业服务摊点的经营活动需要遵守规定,持有营业执照并在指定地点经营。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时,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并且不能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方要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随意砍伐城市树木。如果需要砍伐,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移植树木也需要严格审批。因特殊原因需要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的成活率。
第三十五条 在保证管线安全使用的前提下,需要修剪树木的,要遵循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因突发事件导致树木危及管线安全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市政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要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关于义务植树:
第三十六条 本省的单位和适龄公民,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鼓励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每年会根据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下达任务并以通知书形式告知相关单位。这些单位需按照通知书要求组织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提供。
第三十八条 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完成相应的育苗、管护等任务。绿化委员会指导单位及个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进行栽植。
第三十九条 义务植树的地点由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由单位自行选定并报备。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四十条 绿化委员会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报上级绿化委员会。
第五章实施与保护:
第四十二条 绿化工作实行部门、单位肩负责任,根据区域的特色进行责任划分:
一)城市与县人民所在地的镇,宛如翡翠点缀在大地上,其绿化重任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精英团队承担。涉及林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条文,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乡村的绿意盎然,由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细心呵护;
三)荒山荒地的绿化和农田、草原、海岸防护林的营造,是林业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使命。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耕耘;若承包给单位和个人,承包者便是这片绿意的守护者;
四)公路是连接各地的绿色纽带,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和专用公路的绿化则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担当;乡村公路的绿化则由乡镇人民负责守护;
五)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灌渠两侧,是生态的重要一环,其保护范围内的绿化及水利设施管理区的绿化,由水利部门或管理单位承担;
六)矿山修复绿化,需要勘查、开发或利用该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负责。政策性关停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的,国土资源部门将承担此责任;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也需要积极投身到绿化的行列中,由各单位负责其用地的绿化工作。
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区域,如果绿化责任不明确,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进行确定。各类区域的绿化工作,县级人民会规定相应的绿化期限。
第四十三条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需建立保护与管理责任制,明确养护单位和人员的职责。这些养护者和工作者需严格遵守绿化养护技术规程,确保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负责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用途。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民绿化公约,建立可行的养护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会负责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并在其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迁移古树名木需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有一些行为会损害绿化成果,包括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还禁止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等。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也需被禁止。
第五十三条的温馨召唤:我们热烈欢迎并全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绿化工作。那些绿化规模宏大、生态效益显著的项目,将依法优先保障用地指标。我们欢迎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绿化事业。
当你的造林绿化项目经验收合格,便可融入国家或者本省林业工程的大潮,享受相应的补贴。若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更是能够纳入其中,享受补贴的温暖怀抱。在参与的林地内,你还可以发展林下经济,开展生态旅游,实现综合经营,让绿化的果实更加丰硕。
第五十四条 的坚定承诺:我们将完善集体林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制度,让林地承包期限长达七十年,让绿色的梦想有持久的根基。我们鼓励林地流转,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让绿色的力量在更大的舞台上绽放。
第五十五条的动态管理:我们将定期对绿化资源进行普查、统计、监测和监控,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绿化资源的实时掌握和动态管理,让每一片绿叶都得到精心的呵护。
第五十六条的生态保卫战:我们建立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应急预案,做好防疫和监测工作,保证生态安全,让绿色健康茁壮地成长。
第五十七条的苗木推广:我们鼓励和支持苗木产业发展,选育并推广优良品种苗木,让绿色的种子在广袤的土地上生根发芽。
第六十九条 若违反相关条例,擅自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等行为,导致森林、林木受到破坏,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补种至少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并可能处以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罚款将提高到林木价值的三倍至五倍。对于拒绝补种或补种不符合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将代为补种,相关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七十条 若在城市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于破坏绿化设施的行为,相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的罚款。若造成树木死亡,罚款将提高到树木基准价值的五倍至十倍。
第七十二条 在城市绿化区域内,若有以下行为: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或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将受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或责令改正,并可能处以罚款。
第七十三条 若违反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中涉及的绿地包括林地、城市绿地、草地等规划用于绿化的土地。其中,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等。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等。草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还明确了古树名木和适龄公民的定义。
河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规划统一、科学开发、合理管理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高度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旅游产业市场化,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
为加强旅游业的人才队伍建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行业部门如发展改革、教育、劳动等,共同推进旅游院校(专业)的建设。通过加强旅游科研、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努力培养高素质的旅游专业人才,提升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第十三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产品开发。投资兴建大型旅游企业、旅行社分社,从事旅游经营业务,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旅游规划建设方面,注重与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的和谐融合。第十四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时,不仅要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本地旅游资源状况,还要与上一级的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规划过程中要进行经济、社会、环境的可行性论证,确保发展的可持续性。旅游发展规划要与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联合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全面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资源档案。这样有助于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建设工作,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十六条\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建设必须符合当地的旅游发展规划,同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第十七条\
鼓励开发融合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以及知识性、教育性、趣味性和参与性的旅游娱乐项目。特别是徽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等特色项目,受到大力推广。严禁设立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第十八条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依法出让或租赁。这样有助于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景区建设,促进旅游业的发展。第十九条\
第九条
为了提升旅游者的体验满意度和旅行便捷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正在大力推进旅游服务的标准化进程。他们不仅建立了全面覆盖的旅游信息管理系统以确保信息的及时共享与更新。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信息咨询需求,更是打造了公益性质的旅游咨询网站和自助交互式多媒体设施。这些设施在公共交通枢纽站点、旅游集散地以及各大热门旅游区(点)随处可见。它们不仅提供全方位的旅游咨询信息和服务指南,还为游客解答各种旅行疑难问题。
第十条
为确保游客在节假日期间的旅行安全和满意度达到最高水平,建立了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在春节、国庆节和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法定节日期间及放假前一周的时间里,游客们都可以从大众传媒渠道获得实时的天气信息、热门景区(点)的接待人数和住宿情况等重要资讯。当某些特定的区域出现自然灾害或流行疾病等情况时,为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不受侵害和威胁。有关部门会迅速发布相关警示信息并及时向公众通告以确保大家的安全与健康无忧畅游世界每个角落而不必担忧突发情况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这些都是为了保证大家在旅途中的安全和平安旅途而做出的努力 。同时提醒游客们也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并融入其中去体验美好的旅程 。保护旅游景区环境和公共设施并享受美好旅程带来的快乐与收获 。享受美食与购物体验同时保持诚信和公正的态度对待商家和经营者 。旅行中遇到问题可以寻求多种解决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介绍了旅游管理部门的诸多努力和方向 ,这些举措旨在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并提升游客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接下来的几条将详细介绍旅游者所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为旅客提供明确的维权方式和指引让他们旅途更加愉快!请广大旅游者根据自己的权益和义务认真阅读并采取适当的行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旅行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都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总之旅行不仅仅是享受美景美食和文化更是了解和体验不同文化的过程让我们共同携手共建美好旅程!旅游经营人员的规范与要求
根据国家规定,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证照。若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特定业务,还需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对于组织具有危险性的特殊旅游活动,必须遵循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旅游经营者在从事索道、缆车、观光电梯、游船、汽艇等特种营运时,其设施设备需经过法定检验机构的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注册登记。
旅行社可以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或会务服务。旅游经营者可依法成立或自愿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旅游经营者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收费、摊派和检查,以及拒绝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旅游合同约定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多项规定,不得组织或参与损害国家利益、违背民族风俗习惯、有碍宗教信仰自由的活动,不得超越核定范围经营旅游业务,不得进行垄断经营或不正当竞争,不得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更不能欺骗、胁迫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
旅行社在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时,必须真实可靠,并依法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还需安排符合服务质量等级的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意外保险。若需变更合同,必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
导游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导游证书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并应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他们不得擅自变更旅游接待计划或中止导游服务,不得索要小费。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必须加强管理,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卫生、舒适、优美的环境,并根据旅游安全、环境容量和服务质量等要求合理确定接待承载力。
对于票价制定,旅游景区、景点应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现役军人等,应实行优惠票价或免票。旅游景区、景点内的多处景观或浏览项目应设置单一门票,确有必要单独收费的游览点需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和卫生的管理规定,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对于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条件、设备和救护设施,并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在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旅游经营者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章: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规范
在本省区域内,无论是制定还是实施城市规划以及任何的城市建设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本条例。这里所提到的城市,是指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城市总体规划是一项宏大的工程,它需要与国家的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要符合省情、市情,适应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我们要贯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使生产力和人口布局更为合理。我们的目标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我们需要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与环境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规划的编制是一项科学的工作,必须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进行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这个过程中,省、市、县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职责包括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组织和审查建设项目的选址,以及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利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接下来我们进入第二章,关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编制城市规划时,我们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原则,确立城市中心地位,发挥城市综合功能,保证布局科学合理。城市规划区由城市人民在本行政区域内界定,其界定图及附件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文件。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等内容。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还应包括市或县的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编制规划纲要,并经审批后才能进行总体规划的编制。
在编制城市规划时,我们必须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各有关部门单独编制的各类专业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值得注意的是,编制城市规划还必须符合城市环境质量标准,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必须注意保护文物,并将文物保护措施纳入规划。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各种安全要求,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
城市规划的审批实行分级制度。不同规模和性质的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报请不同级别的审批。在向上级报请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设市城市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审批。
第二十条 城市整体规划已经得到批准,但在实施过程中有时需要进行局部调整。经过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这些调整将由城市审批,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报备。对于重要的变更,如城市性质、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发展方向、功能分区及总体布局的重大改变,必须经过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再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大城市和中等城市的特定项目,如铁路客站、港口、码头、海岸线利用工程,大型广场和公共绿地,市级文化、体育、商业中心,大专院校,城市象征性雕塑、纪念碑,以及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等,其新建和改建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需经过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技术审查,然后报请城市审批。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过批准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城市根据城市规划的实施需要作出的用地调整决定,必须得到各单位和个人的遵守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参与。建设单位需持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规划部门将根据城市规划和项目的性质、规模发出选址建议书,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后,还需经过规划部门的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提交经过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或其他计划文件及技术资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五条 临时建设在规划区内的土地,必须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包括用地位置、界限、使用期限和建设内容。严禁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期满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占用各种设施用地,如道路、广场、绿地、文化体育场地等。也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国家禁止占用的土地进行建设,或压占地下管线。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发矿产资源或进行地貌改变活动,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并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这些活动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基础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规划部门提交申请书,获得规划设计要求、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的审查确认,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和基础工程完成后,都需要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验线。
第三十条 新建居住区和住宅小区应按照公共建筑定额指标进行规划设计,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和住宅,必须按照多层建筑的标准建设。大城市和中等城市应逐步发展高层建筑。新建房屋的间距需符合各种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单位和个人,如需新建乡镇企业和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及住房,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统一规划设计,办理相关许可证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和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建设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对于已存在的污染源单位,将依照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城市的脉络中,建筑与规划是推动城市发展的重要力量。沿着城市道路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遵循道路规划红线,满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后退红线要求。在规划道路的红线范围内,任何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都不得兴建,这是对城市空间的尊重和保护。
对于城市内的各类建筑和构筑物,其位置和高度都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确保空间环境的和谐与统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管理审批手续时,会收取一定的规划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费用的收取及使用办法由省人民制定,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化。
城市新区的综合开发,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更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提前编制开发区详细规划,确保开发的有序进行。这一过程中,需要计划、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多部门的共同参与。综合开发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都要遵循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于城市综合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前必须办理规划和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城市旧区改造也需按照规划进行,对于按照规划就地改造的建设项目,城市人民会给予优惠。特别是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会优先进行改造,进行综合整治。
在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都要遵循城市规划。对于违反规划的行为,如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等,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阻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公务的行为,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等也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进行规划和管理。本条例自1991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同时废止。这不仅是对城市发展的规范,更是对每一位市民生活质量的保障。
在这个框架下,城市的每一寸土地、每一栋建筑都被赋予了生命和意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城市的和谐与繁荣。而对于那些违反规划、破坏城市秩序的行为,法律将给予严厉的制裁,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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