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鲁法案例【2022】344号:协议离婚时房产归属问题
在这个案例中,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时,约定了房产归其中一方所有,但由于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另一方婚内欠下的债务是否能以该房产进行偿还的问题引发了争议。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发生在2016年,于某甲诉刘某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立案受理。尽管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刘某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于某甲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刘某某名下的房产。刘某某的前妻于某乙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经过法院的审理,于某乙与刘某某的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处分约定虽具有内部约束力,但因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对外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于某甲与刘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协议离婚之前。
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明确了涉案房产是于某乙与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尽管以刘某某的名义购买,但并不改变其共有性质。本案中,于某乙对涉案房产依法享有50%的财产份额。对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强制执行时,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在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时,只能在刘某某所享有的财产份额内进行处分,不得执行于某乙享有的50%财产份额。
法院判决结果为一、不得执行原告于某乙对被告刘某某名下XX小区房产所享有的50%财产份额;二、驳回原告于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此判决体现了法律对于物权变动的明确规定,即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判决。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协议离婚时约定房产归属一方时,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处理夫妻一方债务问题时,也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此案例转自巨野法院,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