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有异议怎么办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45号)。这项新政策,旨在解决市场主体“退出难”的痛点,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这无疑为市场主体提供了一个更为便捷、高效的退出途径。
那么,新政下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具体是什么呢?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到这一政策的便利呢?
对于未开业的、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可以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尤其对于那些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更是可以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一些特定情形,如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经营异常、股权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况的企业,以及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等企业,并不在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之内。
对于特殊情形,如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宣告破产的企业,清算组或企业管理人可持相关裁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那么,如何办理简易注销呢?其基本流程包括:企业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20日。在此期间,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部门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此政策的实施,进一步简化了企业注销的程序,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使得市场主体能够更加便捷地退出市场。但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请及时向登记机关咨询,以确保办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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