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因照片侵权被判罚2万

娱乐八卦 2025-04-18 13:40www.178767.com娱乐八卦

一、侵权事实概述

原告张某于2015年12月13日在马蜂窝平台发布了一幅原创摄影作品,展现的是印度新德里顾特卜塔及寺的美丽景色。这幅作品附有水印并明确声明版权。在电影某一片段中,却出现了与原告作品高度相似的画面。 在电影片头第2分35秒,一个保健品店照片墙的画面出现,其中的一张照片与张某的作品惊人地相似。画面占比约1/6,持续时长2秒。这幅照片在结构、色彩、角度、光影等细节上与原作品基本一致,但未保留水印。

二、判决结果详述

经过法院的审理和比对,被告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除此之外,被告还必须在《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而案件受理费则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三、被告的抗辩理由

被告提出了几点抗辩理由。他们主张电影使用场景属于“合理使用”,并未损害原告的权益。被告声称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原作存在明显差异。他们还质疑涉案作品的版权实际归属于第三方公司,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来支持这一观点。

四、法院的最终认定

法院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认为被告的“合理使用”主张并不成立。电影未以适当方式标明作者身份,这违反了《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权规定。法院认为电影的使用行为并不符合“适当引用”等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 此次判决不仅为张某维护了个人权益,更向整个影视行业发送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使用第三方素材时,必须严格履行版权审查义务。即使是短暂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案例提醒广大创作者和影视制作公司,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原创作品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的责任。希望这次判决能引起更多人对版权问题的关注,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创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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