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七章
《民法典下的医疗损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七编“侵权责任”中,有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详细规定,替代了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内容。以下是关于这一重要主题的核心规则和内容的解读。
一、医疗损害责任基础规则
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受到伤害,那么医疗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点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医务人员在进行诊疗活动时,必须履行告知和取得患者知情的义务。他们需要向患者详细解释病情、医疗措施以及可能的风险,并在获得患者的书面同意后才能进行治疗。这一规定强调了患者的自主权,并体现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二、过错推定与免责情形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如违反诊疗规范或隐匿、伪造病历资料等。这些情况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有明确的描述。
也有一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免于承担责任,比如患者不配合诊疗、在紧急情况下已尽到合理的义务,或者由于医疗水平的限制无法做出诊断等。这些规定出现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三、药品、器械缺陷与患者权益保护
如果因为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的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方或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在赔偿后,还可以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这一规定保护了患者的权益,出现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需要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并向患者提供查阅。如果因为泄露患者隐私或病历资料造成损害,医疗机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在民法典的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中有详细规定。
四、民法典新增内容解读
民法典在医疗损害责任部分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优化。例如,明确了“当时的医疗水平”作为判断诊疗义务的标准,这一规定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有助于公正判断医疗责任的承担。还增加了“过度检查”的禁止条款,这也是对患者权益的重要保护。
民法典第七编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更加详细、体系化,更好地保护了患者的权益,同时也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