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为提醒学生上课听讲扔剪刀扎伤其眼
教师张某为提醒学生小明上课听讲,不慎扔出教具塑料剪刀,却意外扎伤了他的右眼,导致九级伤残的悲剧发生。小明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近日,通州法院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因受伤导致的损失共计二十九万九千余元。以下是详细的事件经过及判决细节。
当时年仅十四岁的小明正在通州区某中学初中一年级就读。在张某的数学课上,张老师为了让学生小明集中注意力听讲,选择了用扔教具的方式提醒他。出乎意料的是,塑料小剪刀误入了小明的视线范围,瞬间造成了他右眼的严重伤害。张老师立即将小明送往潞河医院接受紧急治疗,随后又转至同仁医院进一步治疗。
经过医院的详细诊断及司法鉴定,小明的伤情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其中包括右眼外伤性白内障、虹膜根部离断等严重伤情。面对这样的不幸事件,小明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学校索赔总计七十多万元,其中包括后续治疗费用。然而后续治疗费用尚未确定,小明表示待实际发生后再次解决。
学校对于小明受伤的事实及过程并无异议,并同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学校在赔偿问题上提出异议,认为伤残赔偿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由于小明的户籍为农业家庭户口且居住在通州区农村地区,法院依据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以及小明的伤残等级计算赔偿金。最终判决学校赔偿小明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十万二千余元。
小明在拿到第一次赔偿后仍然面临后续治疗的问题。由于与学校协商未果,他再次起诉索赔医疗费和护理费等共计四万余元。学校对于第二次诉讼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并无异议。法院再次审理此案时认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教师张某在上课期间扔出教具塑料剪刀的行为明显不当,且是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发生的意外,因此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学校赔偿小明医疗费等共计二万九千九百余元。对于此事更多的信息,请关注奇事网频道获取更多详细内容。